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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帅军:西方“司法独立”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2017-01-21 09:54:32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摘要:关于西方“司法独立”的学术解释中还有一句话,“在审判案件中审判权完全独立,不受任何人指挥和命令的拘束”。对此我们来略作分析。

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在周强院长讲话之后,最高法又连发5篇文章,批评西方“司法独立”思潮。一时间舆论场变得非常热闹,许多人争相发表意见。

2012年美国人民发起占领法院运动

官媒批判西方思潮的两点缺陷

笔者连看了最高法的5篇文章,感觉这些文章的道理讲的都很好,不过有两个缺陷:

一是太学术,看不懂

估计绝大多数老百姓和很大一部分法科学生都看不懂,或者不一定认同,需要再请个翻译好好解释一下西方的“司法独立”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什么。

讲清楚了这些,老百姓自然而然也就明白为什么西方的“司法独立”不好,为什么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这样一来甚至不需要你再多说什么批判的话。如果具体内容没有讲清楚,那批判就失去了靶子,就无法教育国内民众和广大青年学生,更无法说服西方民众。

这种批判方式是当前许多官方媒体特征,不仅在批判西方“司法独立”时是这样,在批判西方普世价值时就表现的更为突出。普世价值到底是个什么东西?笔者看了很多批判普世价值文章,感觉基本都没有正面解释说明这个问题。

二是自信不够

最高法的5篇文章的标题都非常坚定,又是《坚持道路自信,敢于向错误思潮亮剑》、《旗帜鲜明地维护和落实依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又是《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等等等,但是其实并没有把这个重大理论问题讲清楚、讲彻底。

譬如文章中出现的这几段,就显示出不自信:

“西方国家有适合于其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历史人文的“司法独立”模式,中国也有自己的建立在社会主义特色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核心价值观和历史人文基础上的“依法独立审判”模式。中国尊重其他国家按照本国的实际选择自己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中国当然也有权利建设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遵循司法规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并以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检验标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机构制度、法律实施制度、司法制度机制、法律监督制度、法律保障制度、法律职业制度等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之中,是中国在“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传承与中国法治现实要求的有机统一,因而具有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鞋子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我国现有的国情政体、法律体系、司法制度及审判模式,决定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是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

如果是一个不明就里的老百姓看了这几段话,很可能会这么认为,西方“司法独立、西方道路其实是符合西方国情的,符合西方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甚至很可能也是符合中国人民的远期利益的,只不过不符合我们的近期利益,未来我们还得走这条路。

如果是一个不明就里的老百姓看了这几段话,很可能会这么认为:你(西方)走你的阳关道,我(中国)走我的独木桥,我不能走你的路,只是因为我现在没有你的国情,没有你那样的脚。也许因为我是个瘸子,所以我得拄个拐棍,所以我不能走你的路。假若有一天治好了我的瘸脚,假若有一天我有了你的国情了,我就可以扔掉拐棍,穿你的鞋子,走你的路了。

这样一来中国不走西方“司法独立”道路的自信又体现在何处呢?这样一来又如何占领人类道义的至高点呢?

不过,笔者其实也很能够理解最高法关于“司法独立”文章的表达方式。其实这几篇文章和其他许多批判西方道路的官方文章都是类似的表达方式——你西方有你的国情和道路,我中国有我的国情和道路,咱们互不干扰,相互之间也别打架,谁也别惹谁。

在这种表达方式的背后,很可能有一个重大战略考虑,那就是不激怒西方和美国政府,不明确提出两种意识形态的分歧。但是这样一来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个重大隐患,第一难以说服本国民众,第二更不可能说服美国和西方民众。

其实要批判西方“司法独立”、西方道路,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其实是,讲清楚西方“司法独立”、西方道路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为什么它不能代表美国人民、西方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连美国人民、西方人民的根本利益都不能代表,那自然无法代表中国人民的利益。这样以来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既能够说服本国民众,也能够说服美国和西方民众。

下面我就针对上面的疑问,站在门外汉容易理解的角度,将最高法网站发布的专业文章给大家翻译解释一番,谈一谈西方的“司法独立”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当然在这里也需要补充一句,笔者在这里批判的是西方“司法独立”的路径,说的是西方和中国的司法实践的根本道路分歧问题,但不是否定西方司法实践的所有细节和内容。在许多细节法律问题上,我们当然可以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

西方“司法独立”的实践结果

我们先来看一组美国的统计数据,看看美国“司法独立”的实践结果,再来看其具体内容。

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原首席大法官亚伯拉罕森指出,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司法独立日益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批判的焦点。以此为诱因,司法场域中的公众信任危机便加剧了。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1998年的民调显示,公众对于司法系统的信任度仅为30%,另外有27%的公众对美国司法系统极度不信任。1999年NCSC发布了一份普查报告《公众如何看待州法院》(How Public View State Courts),数据显示,对自己所在社区的法院表示出较多信心的比例仅为23%,这在共同调查的八大公共机构(另外七个是:医疗机构、教育机构、警察部门、州行政机关、州立法机关、联邦最高法院、媒体)中排名第六。

为此,美国司法机关展开了一系列旨在提升公众信心的改革,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以强调法官与社区沟通与协作的“司法接触”(judicial outreach)改革。那么改革的结果如何呢?根据《美国刑事司法数据资料》,2010年美国民众对于该国刑事司法“充满信心”的仅为27%,对刑事司法只有“一些信心”的占总数的44%,对刑事司法“几乎没有信心的”和“完全没有信心”的占总数的27%。另据世界价值调查(World Value Survey,简称WVS)的数据显示,2013年度美国公众对该国法院“几乎没有信心的”和“完全没有信心”达到44.1%,对司法体系很有信心的仅占总数的8.9%。

学术上关于司法独立的解释

我们来看学术上对于西方“司法独立”的解释:

西方“司法独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基本政治制度下的产物,它意味着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西方法学界关于“司法独立”的特定含义是:(1)独立行使司法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2)司法权完全独立,不受立法权、行政权的任何干预和束缚;(3)法律上司法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总统)和任何政党的监督和管理;(4)司法权行使时,不受其他任何事物和形势的牵制和影响;(5)在审判案件中审判权完全独立,不受任何人指挥和命令的拘束;(6)保障法官独立性,按照宪法法的规定,“所有的法官依据良心办案”,为维护司法权的独立,承认对法官特别强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这六个方面,完整涵盖了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要点。

我们先来看第(6)点,在西方“司法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到底拥有怎样的特权,怎样的“特别强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难以被监督、仅仅凭自己的良心自己监督自己的法官到底会如何腐化。

再来看第(4)点,在一个“不受其他任何事物和形势的牵制和影响”的“司法独立”体系下,人民的呼声如何被漠视、舆论监督如何被漠视。

再来看第(1)(2)(3)条,在三权分立的体系下,联邦最高法院的为数甚少的几名大法官,如何通过判例法将不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通过,如何捍卫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价值观。

然后看第(5)条,世界上到底有没有绝对的、超然的司法独立,如何辩证看待司法独立。另外再简单谈谈对中国司法独立的一些意见。

为了简洁,下文讲述西方“司法独立”时,主要以美国为例。

西方“司法独立”和法官的特权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美国法官享有特别强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也就是一系列的特权,“所有的法官依据良心办案”,法官自己监督自己。我们分别来看看其具体内容。

1、法官的绝对豁免权

美国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陪审员、议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绝对豁免权。法官的绝对豁免权表现为,在行使法官权力时无论犯下多么严重的错误,都无需承担责任,即使此种行为是故意为之,即使此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法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并不会被追究责任。

对比一下,在中国法官若是判了错案,那一定是会被追究责任的。

我们来看看美国法官的绝对豁免权的一个案例。

美国总统小布什任德州州长期间,曾将一些少管所、监狱实行私有化经营。在他任内,德州私营监狱数量从26处增加到42处。在这样的私营监狱中,连连爆发虐囚事件。小布什担任总统后,美国的私人监狱行业进一步扩大。

为了赚钱,司法机构也开始了大规模腐败,当起了资本家。2009年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州路泽恩县(Luzerne County)爆出丑闻,县法官、律师关闭了政府少年监狱,成立私人少年监狱,为牟取暴利,将6500多名少年诬告入狱。

审计揭示,县政府付给私人少年监狱的费用是正常水平的三倍。联邦检察官文件显示,私人少年监狱成立前,该法官审理的所有少年案中,少年被告被判入狱的比率稳定在4.5%,少年监狱成立后上升至26%,是前的5.8倍。《纽约时报》报道,该少年法庭法官审判一个少年被告的平均时间少于2分钟。

在一个人口不足32万,白人占96.63%的县,治安情况理应较好,但是在5年5个月时间里,进监狱的少年居然达到6500人次。

考虑到32万人口中,18岁以下少年大约只有7万人,加上每年新增的新生儿,5年5个月时间里年龄在18岁以下的少年人口总数也不会超过10万,而在这10万人中又有大批太年幼的孩子不会被起诉,比如七八岁的孩子、婴儿就不能被起诉,所以年龄段符合少年犯标准的人数估计还不超过4万,而在这4万少年中,竟然有6500多人次被判进监狱

平均不到7个少年中,就有一个是少年犯

这个比例简直太惊人了。法官、政府内的其他官员和政府外的资本家为了牟取暴利,竟然无法无天的如此地步。

此种行为可谓是令人发指。但是根据美国法律,这两个法官并不会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被定罪,最后只是因为其受贿行为而被定罪。为什么?

因为美国法官享有绝对豁免权,在行使法官权力时无论犯下多么严重的错误,都无需承担责任,即使此种行为是故意为之,即使此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法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并不会被追究责任。

类似的关于美国法官的荒唐事还有很多很多。

2、联邦法官的终身雇佣制度

美国联邦法官的特权还包括终身工作和稳定的工资水平。美国法院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联邦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但是一旦任命之后,法官就享有终身的工作,并且工资不得下调,这是宪法规定的。

联邦法官在退休年龄之后,可以自行决定哪一年退休。比如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就在联邦高院一直工作到90岁,联邦法官韦斯利·布朗已经103岁了还在任职。只有在法官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时,国会才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美国联邦法官马克·沃尔夫访华期间曾大力宣传美国的司法。记者提问,“美国如何保障司法独立?”

马克·沃尔夫回答:“美国的司法系统享有非常大的独立性。首先,对(联邦)法官的挑选十分谨慎,先由总统提名,再由参议院审核并通过。但一旦你通过了这一复杂的程序,就能享有很大的独立权利。我们的任期都是终身制,谁也不能把我撤职,除非我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国会就会弹劾并罢免我的职位。但在美国200多年的司法历史中,总共只有8名法官遭弹劾、罢免。因此,终生任期这一点对司法独立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目前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94个联邦地区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一个最高法院,共有874名联邦法官(2010年)。在230多年的美国司法历史上,担任过联邦法官的数目(还得加上自己辞职下海经商的法官)应该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但是却仅有8名被弹劾。平均近30年才一个法官被弹劾。其中21世纪才有一名联邦法官被弹劾。在美国这样一个合法腐败、合法强盗行为极为猖獗的国家(可参考笔者文章《这就是美国——合法腐败、合法强盗》),这个比例真是低的离谱。

3、州法官的荒唐事

美国的州法官大多数没有终身雇佣制度,其待遇由各州宪法规定,虽然各州不尽相同,但大致上也都体现了或有利于形成法官的铁饭碗制。与此同时,州法官和联邦法官一样享有绝对豁免权,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

因为享有这些特权,许多法官的作为就变得很荒唐。前面我们已经讲了法官将6500多名少年投入监狱的案例。我们再来看其它案例。国内学者方鲲鹏《模仿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曾举过两个例子:

以新泽西州为例,在互联网草草搜索发现,近年来新泽西州至少有7位法官酗酒驾车被警察在公路上逮捕,并得到酗酒驾车罪成立的宣判。上述酗酒驾车遭逮捕的法官中,有一人当时是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新泽西州的最高法院总共只有7位大法官),但事发后他继续做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直到70岁退休。退休后在很短时间内又接连发生两起酗酒驾车被警察现场逮捕的事件。

插一句,在中国,公检法人员酒后驾车,是要被开除公职的。

更精彩的内容,有一位法官在商店偷了两只手表,审判时这位法官述说了十多个使她产生偷窃行为的理由。其中有:阴道无名瘙痒,家里一个抽水马桶不停地漏水,要为父母准备他们的结婚周年礼物。其余的也都是诸如此类,不一一列举。最后她的偷窃罪还是成立,但是法官只判了她极其轻微的250美元罚款。

这位被告法官陈述的辩护理由可以使人喷饭,而审理该案的法官发表的高论也可以使人目瞪口呆。关于被告自己是法官还犯偷窃罪,审理法官评论说:“我发现没有理由认为,被告不能继续以符合于她法官就职誓言的方式,履行她的职责。”这还不算,审理法官进一步补充道:“确实的,这次经验甚至可使她在一个比过去更高的奉献水平上,来履行她的法官职责。”

方鲲鹏查到新泽西州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行为守则》,第一段指出法官应具备的道德及行为准则:“法官判案的独立与受尊敬是司法公正必须的社会条件。法官应该参与建立、维护、贯彻、并且身体力行地自觉遵守高标准的行为准则,以使司法的独立与完整得以实现。”

酗酒驾车现场被捕,商店偷窃被定罪,这种事发生在美国的私营企业员工或政府机关普通雇员身上,是要被炒鱿鱼的。但发生在法官身上,居然可以薪水不减,法官照做,可以继续当一个州(相当于中国的一个省)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对照这样的现实,再来看美国官方的《法官行为守则》,就像是在读黑色幽默的文章。

若是在中国,这两个法官估计会被骂声一片,早滚蛋了。中国人民可没有这样的耐心。

4、拥有特权的法官,缺乏监督制衡的法官,资本政党委派的法官,这样的法官能够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吗?

国内外推崇美国司法的人一直强调,因为美国法官的职位或薪酬非常稳固,只要没有犯下严重罪行,总统、国会对法官都无可奈何,因此便保证了法官可以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在审理案件时更能做出公正的判决。美国法官拥有令人骄傲的地位,高高在上,谁也不敢惹。

但是笔者以为这样的司法体系无法保证法官的公正、独立。原因有三点:一是因为美国法官是一个缺少监督的体系;二是因为法官的任命依旧是由共和党或者民主党的总统来任命;三是因为法官所执行的法律体系本就是一个不代表人民利益的、不公正的法律体系,第三点在下一章论述。

先来看由谁来监督、制约法官。美国联邦法官马克·沃尔夫承认,美国法官权力过大、缺少制约,这是美国司法界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而在记者提问由谁来监督法官时,他回答:“法官主要是自己监督自己。首先,我作的任何裁决都是可以上诉的......另外,每个巡回上诉法院都设有一个司法委员会,审查针对法官职业操守的投诉,看他们是否违反了法官的行为规范。

但是却没有第三方机构监督法官,美国媒体也很少批评法官,美国人民监督法官的声音几乎不被听到。美国媒体甚少批评法官,这是为什么呢?

国内学者方鲲鹏总结了其中的三个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美国文化形成了一整套的禁忌文化,比如禁止种族歧视、禁止批评犹太人,禁止批评法官;另外一方面也是因为法院的内部管理制度阻碍了媒体的批评;另外也因为法官过大的权力使得媒体颇为忌惮,比如法官的判例法就使得媒体不敢随便批评法官。美国是一个官司社会,媒体又常常是官司缠身的角色。若是惹了法官,法官对媒体形成一个判例,就可以威慑所有的媒体。

缺乏媒体的监督、缺乏公众的监督,在物欲横流、金钱万能、合法腐败、合法强盗的美国社会(可参考笔者文章《这就是美国——合法腐败、合法强盗》),法官竟然能够出淤泥而不染?230多年来只有8个联邦法官出问题,平均近30年才一个法官出问题,这可能吗?

其次,美国法官是两党制的代表,而共和党、民主党不过是资本家的代表。马克·沃尔夫指出,“如果你研究一下马萨诸塞州联邦法官的名单,会发现由共和、民主两党总统任命的法官各占一半。”

马克·沃尔夫的含义是,法官没有受到共和党、民主党的党派限制和偏见,他指出,“除了个别例子之外,任何人都很难从我们作出的裁决中判断出我们到底是由哪个党的总统任命的。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法律,而这些法律都是相同的。”

但是恰恰这一点表现出了法官的代言人地位。在美国长期的两党竞争中,已经形成了两党平分法官席位的现象,两党都是资本家的政党。法官一点也不独立,他们是共和党、民主党的代表,是资本家的代表。(可进一步参考笔者文章《这就是美国——合法腐败、合法强盗》中关于美国国会议员合法腐败的章节)

西方“司法独立”如何无视人民呼声和媒体的监督

西方的“司法独立”特别强调,“司法权行使时,不受其他任何事物和形势的牵制和影响”,这其中既包括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包括了人民的呼声等等。我们来看一些案例。

1、西方“司法独立”为何“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2013年桑福德大骚乱,抗议浪潮席卷全美,纽约、洛杉矶、坦帕、底特律和桑福德等100座城市先后举行大规模集会。

2014年弗格森大骚乱,全美各地爆发大规模示威游行,抗议活动波及到美国34个州的90座城市。同时还包括加拿大的几个居民点。多个地区启动紧急状况。

2015年巴尔的摩大骚乱,马里兰州州长宣布该州进入紧急状态,并出动国民卫队和上千名警力维持秩序。巴尔的摩市俨然已变成了一个“战区”。

这些大骚乱的原因都是一个,白人警察打死了无辜的黑人,法院最终却判决白人警察无罪,随后便引发大骚乱。

类似的例子在美国可谓是屡见不鲜,已经成了普遍现象。白人警察打死无辜的黑人,最终美国法院却不顾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不受其他任何事物和形势的牵制和影响”,以“司法独立”的名义坚持判决警察无罪!最近这些年的新闻报道中总是浮现这样的情景,因为例子实在太多,已经让人产生了疲劳感。

试问,若是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中国,中国的法院和法官敢以“司法独立”的名义,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这样的判决吗!?中国法院敢冒引发大骚乱的危险吗。

我们需要西方的这套“司法独立”吗?这种“司法独立”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吗?

遍看近年来的重大案件,我觉得我们的法院和法官还没有这种“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心思的。有一段时间甚至是“稳定压倒一切”,哪个地方官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激发民变,就先处理谁!

2、到底是独立于人民,还是独立于华尔街

占领华尔街运动期间,美国纽约出动上千名警察头戴盔甲、手拿盾牌突袭了“占领华尔街”运动的大本营——祖科蒂公园,并驱走了全部抗议者。

而信奉西方“司法独立”美国纽约法官裁决结果也支持了警方的行动。禁止抗议者“扎营”。之后大批抗议人士被捕,《华尔街日报》2016年曾报道,美国至今已经有将近8000名抗议者因占领华尔街运动被警方逮捕。其中一些人被法院重判。

虽然法院判决的具体人数没有统计显示,但是其中的一些法院判决案例却格外引人注目。

比如,占领华尔街运动的领袖之一Cecily McMillan被判刑七年。

比如,美国新闻网站《赫芬顿邮报》报道,“占领华尔街”运动期间,40岁的美国人杰夫·奥尔森在人行道上用水性笔涂写了反大银行的标语,因此面临13年监禁。华盛顿州法院拒绝了其律师援引美国宪法关于自由言论的条款进行辩护的要求。除了监禁之外,奥尔森还可能被判处高达13000美元的罚款。他的“罪行”是用可擦洗的儿童玩具水性笔在圣地亚哥、加利福尼亚的美国银行分行门口涂写反大银行标语。这家银行在2008-2009年间接受了美国政府450亿美元的无息贷款以确保其偿付能力,当时,该行坏账状况正每况愈下。

在大银行门外涂鸦写标语也会被重判13年监禁,可见法院代表的到底是谁的利益?如此无视美国人民的呼声,足可见其“司法独立”到底是独立于华尔街,还是独立于人民?到底是不受华尔街的干扰,还是不受人民的干扰?

西方“司法独立”如何捍卫资本主义根本制度和价值观

关于西方“司法独立”的学术解释的头几句话非常重要:

西方“司法独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基本政治制度下的产物,它意味着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西方法学界关于“司法独立”的特定含义是:(1)独立行使司法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2)司法权完全独立,不受立法权、行政权的任何干预和束缚;(3)法律上司法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总统)和任何政党的监督和管理;

这几句话最重要的含义就是,国会通过的法案要得到最高法院的最后批准,联邦法院有权判定国会通过的法案是否违宪,有权判决美国总统或他的代理人做的事是否违法,并且作出总统也不得不执行的判决。

并且美国法院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可以参照法律条文做出判决,还可以通过判决创建判例法。所以法院不仅是执法机关,一定程度上还是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判例法,改造国会通过的法案。

所以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来讲,其实联邦法院的司法权一定程度上甚而高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因此在美国有一句话,“最高法院在美国人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也因此西方国家的最高法院院长可以当代总统、代议长。

这种体制对资本主义国家有什么好处呢?我们来看看。

1、西方“司法独立”如何捍卫资本主义金钱民主

2010年1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公民联合组织诉联邦选举委员会一案作出终审裁决。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基本言论自由原则,政府无权限制政治言论。判决认为联邦选举竞选法案(1974年修订通过)中,关于竞选最后阶段限制各种企业或组织以赢利或非赢利的目的资助候选人的相关条款违宪;公司(包括公民联合组织)、财团、工会等组织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言论自由权。政治捐助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因此政府无权限制企业对竞选活动的资助。

2010年的这次判决中还保留着对于个人直接资助候选人的金额限制。但是间接资助却不受限制。公司、财团、工会等组织可以制作、购买广告,以广告方式支持或者反对某个竞选人,也可以无限制地向“选区外社团组织”(包括公民联合组织、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等)捐款,美国法律允许“选区外社团组织”接受匿名捐款。

据统计,2010年国会中期选举时,共有84个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出资,总计6500万美元;而在2012年选举中,截止至8月底,已有797个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参与,开支已超3亿4900万美元,并且其中60%以上的资金,最后其实都出于区区100位金主之手。

这次判决在美国掀起了非常大的争论!许多媒体和民众都参与进来,指出这种判决的不公正,是赤裸裸的为金钱民主站台,为跨国公司和少数人服务!

2011年9月,美国国内的矛盾更为激化,爆发了占领华尔街运动,反对美国的许多不公正的体系和制度。2012年初又爆发占领法院运动,抗议最高法院对金钱选举的支持。

但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并没有考虑舆论影响、社会影响,也没有考虑人民的呼声。他们秉持“司法独立”的理念,在2014年又做出了比2010年初更为反动的判决,几乎将联邦选举竞选法案(1974年修订通过)的其他内容全部否决。

在“麦卡钦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判决,最高法院竟然取消了联邦选举竞选法案中对个人直接捐款所设定的上限,理由是直接捐款总额也相当于言论自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美国最高法院以宪法的言论自由的名义为金钱民主开道,这个案例很形象的说明了美国所谓的自由、民主、法治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很形象的说明了美国所宣扬的“司法独立”的本质,捍卫资本主义,捍卫极少数资本家的利益。

关于最高法院对政治献金的限制历史,补充一些历史资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之后,美国走出大萧条危机。美苏争霸,世界范围内的民族解放浪潮和社会主义革命风起云涌。在这个时期,美国等西方国家感受到极大威胁,社会主义好像一把枪一样抵在它的背后,因此美国等西方国家继续对工人做出了让步和妥协,维持了工人的高福利。

因为一系列的政治献金丑闻,在反战运动、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的1960和1970年代,美国国会在1974通过修订案,对1971年通过的《联邦选举竞选法案》进行了重大修订,对政治捐助进行了许多限制,限制支持者对候选人的捐款金额,要求候选人对竞选财务信息加以公开;建立联邦选举委员会(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监管竞选财务事宜等等。

但是1980年代世界形势发生了大变,苏联变修、社会主义浪潮开始衰落,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就开始反攻倒算了。

这种修正首先发生在经济领域,英国撒切尔夫人、美国里根总统,先后在国内实行新自由主义改革,推行“小政府大社会”,削弱政府,将国营企业、公共福利企业等进行私有化,反攻福利制度,瓦解工会,将工人阶级重新逼入弱势群体。

然后再发生了政治领域,实现重大的政治变革,改变选举捐助体系。2010年的最高法院就“公民联合组织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裁决、2014年就“麦卡钦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判决就属于此列。

2、西方“司法独立”如何捍卫资本主义精神,毒害青年一代

我的书中有篇文章,《谁制造了美国垮掉的一代》。这篇文章讲述了美国政府登峰造极的宣传手段——如何蓄意毒害并制造垮掉的一代,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哲学、艺术、媒体、娱乐、法律等方方面面入手,引诱青年吸毒、性乱、堕落,并且还推动毒品合法化(待会我会讲到这个问题),消灭掉了美国青年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消灭掉了美国青年的反抗精神,从而大大抵消了当时的反对越南战争运动和黑人民权运动的影响力。今天这样的战略其实也正在中国青年身上得到实践。

书中的例子,1996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通讯规范法》,其中两项条款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互联网有害内容的侵害。条款规定,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送“淫秽下流”信息是犯罪。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向费城联邦法院提出起诉,认为其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二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这一法规违宪。大法官在法庭陈词中说:

“我们相信,《通信规范法》缺乏《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限制性言论”所必须具有的精确性。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接近可能有害的言论,《通信规范法》实际上压制了大量成年人所享有的接受和发送言论的宪法权利。”

“而在评估成年人的言论自由时,我们已经十分清楚的决定,下流但不淫秽的性表达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的。”

那么大法官所说的下流但不淫秽的性表达是什么意思呢?在美国,色情电影是合法的,可以公开放映,只不过有一个电影分级制度,对影片中的裸体程度、性爱场面、毒品使用场面、暴力程度、语言、主题等进行分级。18岁以上成年人可以观看色情电影。而针对色情网站,也只会在打开网站的时候弹出一个对话框,指出该网站有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

既然有了这样的宪法和法律保护,我们对于下面的新闻就不该惊讶。美国的一所大学,曾经有过这样的事情,老师和性用品商店的员工,在课堂上用器械使得一位女性达到性高潮。一些学生和家长在台下观摩了整个过程。在新闻报道中,我们看到这样的赞美评论——整个课堂富有自由探索精神。学校的评论则是“支持教职员工推动知识的精进”。

这在中国人看来是非常荒谬的,但却得到美国宪法保护?为什么?

统治阶级并不总是用强制的方法来压迫剥削被统治阶级。长期的暴政,必然导致最激烈的反抗,必然撼动统治阶级的地位。所以统治阶级必须创设出一整套代表自己利益的价值观、文化、道德、法律、秩序,采用各种宣传方式,使得被统治阶级接受这一整套价值观、文化、道德、法律、秩序。只要被统治阶级接受了,他们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就成为永久的奴隶。

相信“神圣不可侵犯的、原教旨主义‘自由观’”。人有绝对的权利自由支配他的身体和精神,或者自由的追求真善美,或者自由的堕落,外人不应该干预他。

但是问题的关键却是,在垄断资本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架构下,社会媒体都会一致的宣扬感官享乐,甚而鼓吹吸毒,故意塑造一个让孩子、青年堕落的环境,使得他们失去对人性和世界的客观认识,大众因此便坐稳了奴隶。他们宣称不能让其他人和机构干预孩子、青年的思想和行为,但是他们自己却天天在做着这样的事情。

当绝大多数的公众和青年的头脑里充斥的都是这样的东西,他们能正确认识世界和国家吗?他们能成为社会的主人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最高法院所维护的这样一种愚民教育和文化,显然是有利于维护极少数资本家的利益的。

3、三权制衡体系下的西方“司法独立”更有助于保卫资本主义后台老板利益

熟悉美国政治的人都知道,金钱在美国政治中居于绝对统治地位。立法系统的国会议员,行政系统的总统、副总统、国务卿、州长等,司法系统的法官等都是金钱意志和资本主义精神的体现。金钱是其最大幕后老板,金钱所主导的资本主义精神是其最重要的价值观。

在三权分立的体系下,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制衡,确保了美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不会出现拿破仑、希特勒、墨索里尼式的强权人物,不会出现一方势力独大,进而损害其幕后老板利益的事情出现。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意大利、德国等国家也借鉴了美国的这套系统,增强了三权分立的制衡关系。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连任四届总统、领导美国人民走出大萧条、赢得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的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

1933年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时,一位朋友对他说,如果成功,他将成为美国最伟大的总统,名垂千古;如果失败,他就是美国历史上最糟糕的总统。罗斯福回答:“如果我失败,我就是美国的末代总统了。”

罗斯福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强势的总统,也可能是美国历史上对底层人民最为友善的总统。为了拯救资本主义世界的严重危机,避免情势进一步恶化进而导致工人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他对工人做出了许多妥协措施。出台一些政策限制大公司和大银行、支持工人罢工运动、建设国有公司。在他任上美国成为第一个与苏联建交的西方世界国家。因为这些措施,当时的许多新闻媒体和舆论批评罗斯福是一个社会主义者,批评他可能要走斯大林或者希特勒的国有化路子。

罗斯福的许多政策被贴上了社会主义的标签,所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一系列新政立法违宪,这引起罗斯福的强烈不满。1936年罗斯福在竞选连任获得压倒优势的胜利,乘着大胜之机便在1937年向国会提出改组最高法院的法案,将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由9人增加到15人,以便通过“掺沙子”的方式把自己人掺进最高法院,从而改变最高法院的态度。但这一法案却被国会否决,没有能够通过。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来,在美国的三权制衡体系,即使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强权的总统,也有许多无可奈何的地方。他只是想挽救资本主义,都被这个系统严重限制。更不必幻想会出现一个拿破仑、希特勒或者斯大林式的人物,进而损害资本家群体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讲,三权制衡体系下的西方“司法独立”更有助于保卫资本主义后台老板利益。

简述中国司法独立建设

关于西方“司法独立”的学术解释中还有一句话,“在审判案件中审判权完全独立,不受任何人指挥和命令的拘束”。对此我们来略作分析。

首先,在行使这项权利时,法官必须按照美国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来执行。如果违背了宪法精神,那自然是要被否决了。美国的最高法院也曾多次否决地方法院的判例法,甚而否决之前最高法的判例。比如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公民联合组织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作出的终审裁决,就推翻了之前最高法院伦奎斯特法庭的两个判例,分别是1990年的奥斯丁诉密歇根商会案(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以及2002年的麦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McConnell v. FEC)。

另外,从前面的内容我们已经很容易看出,西方的“司法独立”非常好的体现了资本主义的精神、体现了少数资本家的利益。不仅司法系统是这样,立法、行政系统也是这样,都是非常自觉的体现资本主义精神的人,整个社会的教育、文化、媒体系统也是自觉的体现资本主义精神的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极少数的资本家其实不需要特别对法官、议员、行政官员进行太多直接指挥和命令,就足以在司法系统贯彻其意志。

这是一个社会治理的比较成熟的阶段。统治阶级不是用强权和武力来贯彻自己的意志,而是用一套非常成熟和成体系的价值观、文化、道德、法律、秩序来贯彻自己的利益。

回到中国,问题可能就来了。因为在我们的司法体系内,有大量的法律从业工作人员其实信奉的是西方的政治体制,信奉的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没有对这些人员的一些限制和高压线,他们会怎么做?会不会否定社会主义的制度,要求实现西方体制?

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威胁!是许多关注政治问题的人士都能看到的一个重大威胁!

不过好在一点,中国还有一道高压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有三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所以我们的司法独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我们的司法独立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如果不这么做,那么其从业者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并且,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西方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主张,明显是违反宪法的。“在现有宪法框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可能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可能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同等高低、并驾齐驱”。所以我们在处罚坚持西方“司法独立”的从业人员方面,我们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最高法文章所说的,《亮剑西方“司法独立”有法可依》

当然了,在这里也需要特别说明一点,笔者非常反对那种地方政府胡乱干预司法的事情,这种现象有一度影响也极坏,所以在司法体系方面,我们国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建设。

“2014年1月至今,中央深改组召开的31次会议中有23次涉及司法改革议题,通过了38个司法改革文件。正是这些改革措施铸就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四梁八柱”,而其中绝大多数都与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直接或间接相关。”

关于中国的司法独立建设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题目,笔者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责任编辑:赵丹阳
来源: 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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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6年11月13日 ~2016年11月13日
地点:
东四地铁站(五号线与六号线)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