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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阳:中共执政合法性来自于对群众的牵挂

2017-01-17 09:39:40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摘要:事实上,假如有任何能真正威胁政府“合法性”地位的矛盾,正是“吃饭、工作、住房、交通、医疗、劳保、子女入学”等等这些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民生问题,而绝非某些不接地气的公知夸夸其谈的什么“空中楼阁”!

时下,合法性(英文:Legitimacy)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政治概念,通常指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被民众所认可的程度。政党执政合法性是政治学和法理学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般的观点认为,合法性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合法性,它将很快就会崩溃瓦解。纵观历史,先秦诸子都有对合法性判断的价值体系,譬如崇尚理想的儒家曾经提出“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等等箴言,认为为政者只有“蹈仁履义”,推行德政,才能使“合法性基础”稳如磐石;注重实效的法家也曾反复强调“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理念,指出政府必须以政治事功和人伦劝导两种手段规范与教化百姓,否则难免江山危殆。道家、墨家等派别也各自从“天道”、“民心”等角度做过颇为详实的论述。

二战以后,基于两大阵营的意识形态对抗,“合法性”的传统表述被暂时搁浅,美苏双方都在“执政的合法性问题上”做了话语体系创新,并展开了没有硝烟的战争。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阵营认为:当今政府合法性最普遍的来源是执行民主政治和顺应民意。政府时常提出符合民意的法令来实行治理,然而这类法令的来源因政权不同而异。自由民主主义主张民主的合法性来自其定期的、自由公正的竞选。而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阵营则认为:原则上,共产主义国家通过民众对共产主义社会无以伦比的经济平等性和经济增长的期望来获得合法性。【1】

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剧变,共产主义国家在合法性的问题上逐渐丧失了自己的话语权,美国所推出的“冷战政治学”概念几成一家独大之势。因此,部分国内学者开始相时而动,见风使舵,对合法性的讨论完全囿于西方政治哲学理论,对中国自己的历史与哲学却只字不提。据英国德蒙特福大学曾敬涵博士统计,2008~2013年中外学术界关于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研究文章共120多篇,其中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被引用率占49%,尤尔根·哈贝马斯(Jügen Habermas)占40%,塞缪尔·P.亨廷顿(Samuel Phillips Huntington)和西摩·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占39%,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Gabriel A.Almond)占33%,而引用中国传统哲学家的只有2%。【2】

一,中国学界须防止“合法性”概念在思想领域的滥用

目前中国思想领域流行的“合法性”概念,是上个世纪50年代冷战时期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特所建立的,即所谓的“选举授权才有政府合法性”。这是典型的代议制政府理论。但是,这种合法性之说,不但不能避免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所出现的政治危机,而且要对非西方国家的治理危机甚至国家失败负责。就是这种“冷战政治学”的产物,却在中国思想领域大行其道,国内很多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部门,传递出的观念几乎都是“选举授权才有政府合法性”。

正如李普塞特所言,他提出这样的概念是为了配合“遏制战略”的需要,为此,他不惜将马克斯·韦伯的理论进行曲解与篡改。1971年出版的影响全世界的罗尔斯《正义论》,便是对他这种一家之言的强烈反思。在罗尔斯那里,正义的核心就是能保护最不利者阶层利益的制度,这样的政治社会属于“良序社会”即组织良好的社会。据此,即基于正义的实现程度,罗尔斯认为在五种政体类型中,自由资本主义(即美国和英国)、福利资本主义(即德国等)、统制性社会主义(即苏联)都是不符合正义原则的,而财产民主政体或带有自由要素的社会主义政体则符合正义原则。

秉承政治的合法律性原则,罗尔斯还认为“分配正义”与“基本益品的平等”是重中之重,是否经过选举倒在其次,这与马克思主义者所反复强调的一句话——“争取经济民主的运动比其早先争取政治民主的斗争来,之所以进展更慢、更不确定,一个原因是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比起限制选举权而言,其不公正性远非那么不言自明”实是异曲同工。

对“劳动和分配方式”与“经济地位”这两项要素视而不见,反而本末倒置地提什么“选举授权才有政府合法性”,到头来只能为“奸商巨贾”做嫁衣。美国政治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10年1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公民联合组织诉联邦选举委员会一案作出终审裁决。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基本言论自由原则,政府无权限制政治言论。公司、工会(包括公民联合组织)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言论自由权。政治捐助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因此政府无权限制企业对竞选活动的资助。

个人、公司或组织对于公职人员候选人的直接金钱资助有金额限制(以后会不会取消也很难说),但是个人、公司或组织却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与选举有关的“独立开支”活动,支持或者反对某个候选人。所谓“独立开支”活动,是指该活动没有获得候选人的参与或者合作。

法律认为,资助某个候选人进行宣传的金额仍然受限制,但是直接替某个候选人进行宣传却不受资金限制。利益集团可以更为方便的运用金钱,操纵选举。

公司或组织可以制作、购买广告,以广告方式支持或者反对某个竞选人,也可以无限制的向“选区外社团组织”(包括公民联合组织、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等)捐款,由其进行各种宣传和活动。这种宣传广告不受金额限制,可以随时播出,受法律保护。“选区外社团组织”区别于候选人的竞选团队,其筹款金额超过候选人的竞选团队,上面提到的公民联合组织是“选区外社团组织”的一个类型。美国法律允许“选区外社团组织”接受匿名捐款。

从这里可以看出,利益集团通过金钱开道,以钱买权,不仅控制国会,控制选举,控制政府,还控制了司法。这不仅是美国民众的悲剧,也是在社会财富相去“不啻天渊”的国家所施行李普塞特理论的必然结果。

实际上,即便是在经济结构大致平等的国家,照搬美国那套“合法性”标准也未必灵验,因为还要考虑“社会同质化条件”。异质化社会的选举民主带来的并不是想象中的理想政治,而是苏联解体和南斯拉夫的分裂,今日非洲、中东、乌克兰之乱局,以及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无效治理。

二,中国的制度自信在于把与民众的互动与融合作为合法性的基础,将“有效性政府”作为合法性的前提

作为共产主义政党理论的集大成者,列宁在论述党的力量源泉的时候,将自发性和自觉性应用到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中。

列宁认为:群众体现自发性,党体现自觉性。党自身本无力量可言,但如果能够驾驭由群众不满和群众运动所造成的巨大的社会力量,它便具有无穷无尽的力量。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顺应时代的发展进行了几次变更,其核心在于如何维持治理国家的政治资源和能力,即保证执政的力量源泉。

如即使亲国民党的历史学家黄仁宇也曾经说过,“过去中国近百年史,过于注重上层结构,很少涉及低层。”“殊不知一个国家之现代化,或如我们刻下所述的进入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之体制,无不需要在低层结构中创造一种各因素统能互相交换的局面。”中国共产党胜利的三大法宝,其中之一便是群众路线。正因为有群众基础,中国共产党可以把政权伸展到社会基层的各个角落,建构一个比国民政府规模更大而且有效率的政府。中国共产党的优越性就在于,它是建立在群众基础上的政党,这是中国共产党安身立命的根本之所在。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主席号召:“把群众组织起来,把一切老百姓的力量、一切部队机关学校的力量、一切男女老少的全劳动力半劳动力,只要是可能的,就要毫无例外地动员起来,组织起来”。“我们共产党员,无论在什么问题上,一定要能够同群众相结合。……我们应该走到群众中间去,向群众学习,把他们的经验综合起来,成为更好的有条理的道理和办法,然后再告诉群众(宣传),并号召群众实行起来,解决群众的问题,使群众得到解放和幸福。”中国共产党根据这一基本的力量源泉,实现了革命战争的胜利,取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并从中得到执政的合法性。

建国60多年以来,共产党更是时时刻刻慎终追远,不忘团结民众,在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让老百姓的日子越过越好!

越来越多的仁人志士慨叹道:“共产党的成功在于始终保持与民众的互动与融合!”

反观西方的某些资本主义国家,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起,便已被李普塞特所营造的幻象拖进泥泞当中,陷入政治危机而无法自拔。法国1968年“五月风暴”、意大利恐怖主义泛滥、美国无处不在的民权运动和反越战运动,都使得西方陷入二战之后空前的政治危机。在这种背景下,谈论西方政治的合法性理论开始流行起来。

正如乔治顿大学国际关系专业教授查尔斯·A.库普坎在《全球化与西方民主危机》中所说的那样:“一场治理能力危机正吞噬着世界各大工业化民主国家。美国、欧洲和日本正不约而同地经历着政治衰退,这不是巧合,而皆是全球化所致。纵观整个西方开放社会,在全球化的影响下,选民对政府的期待与政府实际所能满足的要求之间正出现越来越大的鸿沟。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善治的需求与政府实际缩水的治理供给之间严重失调,西方世界的权力和效用岌岌可危。”【3】

在这种大的世界政治背景下,亨廷顿鲜明地指出代议制民主理论(即选举授权)并不能回答、更不能解决现实中的种种难题,并进一步指出,“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有的国家政通人和,具有合法性、组织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另一些国家在政治上则缺乏这些素质;这两类国家之间的差异比民主国家和独裁国家之间的差异更大。共产主义集权国家和西方自由国家一般都可归入有效能的国家的范畴,而不属于衰微的政治体制度。”

至此,我们便发现,古今中外的名流大家都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政府不管是怎么产生的,能够提供公共秩序的即代表公共利益的制度化政府本身就有合法性;在发展中国家,组织政府者是政党,因此合法性来源是强大政党。选举出来的政府如果不能提供公共秩序,不但不具有合法性,而且还是不道德的,因为政府的职能就是治理,而不能履行治理职能的政府自然是不道德的。这样,合法性理论的核心依旧是“有效性政府”。

那么,究竟怎样才算是能够履行治理职责的“有效性政府”呢?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一文略有表述:“利维坦通过权力的垄断,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安全,公民放弃各行其是的自由以作交换。利维坦还可向公民,提供无法独自取得的公共服务,如产权、道路、货币、统一度量衡和对外防卫。作为回报,公民认可利维坦的征税和征兵等。”

这就大致勾勒出了“有效性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但对于“它”应该具体提供哪些雷打不动的“公共服务”,还不够十分细化。

回眸中古,春秋战国时期的战略学家管仲在《九变》一篇中对此的讲解,则堪称详实而到位:“凡民之所以守战至死而不德其上者,有数以至焉。曰:大者亲戚坟墓之所在也,田宅富厚足居也。不然,则州县乡党与宗族足怀乐也。不然,则上之教训、习俗,慈爱之于民也厚,无所往而得之。不然,则山林泽谷之利足生也。不然,则地形险阻,易守而难攻也。不然,则罚严而可畏也。不然,则赏明而足劝也。不然,则有深怨于敌人也。不然,则有厚功干上也。此民之所以守战至死而不德其上者也。”

事实上,假如有任何能真正威胁政府“合法性”地位的矛盾,正是“吃饭、工作、住房、交通、医疗、劳保、子女入学”等等这些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民生问题,而绝非某些不接地气的公知夸夸其谈的什么“空中楼阁”!

在2017年元旦贺词中,习近平同志讲到,“新年之际,我最牵挂的还是困难群众,他们吃得怎么样、住得怎么样,能不能过好新年、过好春节。”主席是这么说的,更是这么做的。众目所见,当前以习总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政治上大力健全“厚赏重罚、荣誉同轨、赏罚敬信、奖惩公允”的机制,在经济上逐步贯彻“损上益下”的政策,百姓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均收入大幅增加,消费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更多城乡居民享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这便是中共执政“合法性”的最好证明!

【1】胡夏枫 周祖成:《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民主陷阱》,《江汉论坛》,2012年第2期。

【2】曾敬涵:《合法性研究:中西学者看法为何如此不同》,《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5期。

【3】查尔斯·A.库普坎,《治理鸿沟:全球化与西方民主的危机》,中央编译局,《国外理论动态》2014年第05期。

责任编辑:赵丹阳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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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6年11月13日 ~2016年11月13日
地点:
东四地铁站(五号线与六号线)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