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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政:犯罪嫌疑人能上电视吗?盘点上电视的知名犯罪嫌疑人

2016-03-04 15:38:05 作者: 子政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在法院判决之前,要避免整个社会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否则对他们不公平”。

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在法院判决之前,要避免整个社会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否则对他们不公平”。

报道刊出后,引发网友热议,赞成、反对的都有不少。网友俾斯麦的遗憾认为,朱副会长的提法很公正,因为“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然后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网友拜金长主张:“要游街可以等正式定罪之后,进了监狱爱怎么折腾都行,但拘留所里可不一定都是真犯了事的。”

网友老菜梆子、WayToGoYes也是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支持朱副会长:“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仅仅不利于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会形成一种舆论审判,妨碍司法!”“司法公正首先要落实程序正义,否则都是空谈。法院的权威必须得到落实。”

也有网友赞同犯罪嫌疑人上电视。

网友“3”认为,那样做有积极作用:“那不是上电视认罪,那只是对社会热点案件向社会公开案情,澄清事实,以防对司法机关谣言和中伤。”

网友cross喵则从中西法律演进的不同历史出发:“西方重视程序正义,中国重视结果正义。你在全力保护嫌疑人的时候,受害人的利益就成了轻描淡写的存在,谁来维护?”

Akwadia蓝钻也持类似观点:“罪犯就该‘示众’,这是我们的传统,一如‘杀鸡儆猴’!中国不但有自己的伦理道德观,也有自己的法制观,别让这些被西方法学洗过脑的律师们忽悠了。”

千江映月认为,这与案件的性质有关:“对于已经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甚至是直接造谣挑唆舆论造成社会后果的,通过电视等媒体公开证明其罪行,不仅是社会安定的需要,更是法律公平原则的需要,否则何以面对那些因其犯罪而受到不正确甚至不公平影响的人们?何以修复社会已经受损的道德秩序?”

也有网友觉得在这问题上,司法机关怎么做,都会有争议。屿嶓_EDM:“咋说咋有理。如果不报道,就会说‘不透明,不公开’,剥夺了公民知情权。报道了,就会说损害司法公正。”

爱博不博:“不让上电视,说暗箱,上了说不公正。其实想说的是我叫常有理,只要说我没理,一律是不公正。”

网友“理清思路”则建议:“人大立法机构应该明确规定‘符合哪些条件的罪犯’可以上电视以利消除犯罪影响。用正义的两手对待犯罪的两手,不能用对方强辞绑住自己的手脚。”

网友众议纷纭,说明朱副会长的话确实戳中社会舆论的关切点。今年的政协委员少见“雷人雷语”,多是这样对实践操作很有针对性的切实主张,值得肯定。

当然,具体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还要结合法律、传统、社会实际等综合考虑,需要人大研究、讨论、通过。下面不妨盘点下近几年那些上过电视的知名“犯罪嫌疑人”。

桂敏海

香港书商,瑞典籍

桂敏海2003年醉驾撞死宁波女大学生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4年以出境旅游的名义偷越国边境,一直潜逃在外。

时隔11年后,桂敏海向警方坦陈,在当年事故处理过程中,他向有关部门隐瞒了一个事实:他在中国的驾照是骗领的,他还伪造瑞典的法律文书,掩盖这一骗领行为。

“因负案在逃,我不敢回家乡,无法在父母身边尽孝。我不止一次想回国自首,却始终无法鼓起勇气迈出这一步。”

桂敏海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发现他另有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线索,将其解回再审。2016年1月,桂敏海在电视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这些方式都是严重违反中国法律的,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我自己也是悔恨不已。”

彼得·达林

瑞典人,在华NGO人员

2016年1月,媒体披露称一名瑞典籍人士彼得·达林近日在中国内地受到控制。西方媒体报道说,他为“人权卫士紧急救助协会”工作,该机构总部设在美国。据维基网站介绍,该协会自称“由中国大陆学者、律师和政治专家组成”,出于安全原因协会的所有人员信息“保密”。该协会致力于“直接为受迫害的人权卫士提供重要的救援和资助”,以及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彼得与多名律师和助理被拘捕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有联系,他承认“因帮助无证的中国律师而违反了中国法律”。

孙静雅

海天盛筵外围女(身份证性别男)

2015年10月8日,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一线:一念成祸》直击海天盛筵外围女孙静雅被抓现场,详解重大网络卖淫案件的破获过程。孙静雅在节目中详细供述了自己组织、参与卖淫的情况。

责任编辑:沙枣花
来源: 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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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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