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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三亚“受辱厅官”毕国昌维权方式不可取

2015-12-13 12:05:06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对于执法部门而言,一方面需要反思自身执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反思是否严格贯彻了“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让公民陷入了法律不可知的危险。

昨天,“被欺负厅官”毕国昌虽自爆存在说谎行为,但依然指责三亚城管执法不当。抛开其“厅官”身份,从法律视角,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起事件?对此,《法制日报》今天(13日)发表题为《回归法律视角审看“厅官受辱”》的评论文章。作者舒锐认为,城管的确违反了执法程序,但是也并不能把所有责任归结到城管身上。作为成年人,毕国昌有着对随身衣物严加保管的自然义务,随地放置就有丢失危险,此外,他也有着诸多其他维权方式,大可不必因为一时情绪将事态与自身损失扩大化。如果以一个合格公民的标准,这种维权方式并不足取。

以下为文章原文:

12月4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黑龙江记者站原站长毕国昌在三亚天涯区海边游泳时,载有衣物的自行车链锁被城管剪断,致使其仅身穿裤头,徒步去三亚市政府,最后犯病回家,前后长达4个多小时。这个事件让三亚城管成为舆论风暴的中心。因为被贴上“厅官受辱”“半裸维权”“城管粗暴执法”等标签,使得人们在这些天里往往戴着标签化的有色眼镜对该起事件进行评论。我们不妨抛开涉事者的身份,回归法律视角来回顾这起事件。

不得不说,事件确实起因于毕国昌的“违法行为”,他不仅在禁游区游泳,而且还将自行车停在了禁停区。可是,我们也须看到,现场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标志,这在某种程度上,让毕国昌陷入某种法律不可预测的尴尬。当然,这也并不能排除城管们的执法权。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非机动车辆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三亚市政府关于加强景区及三亚湾绿地沙滩管理的通告》规定,禁止非机动车在三亚湾绿地沙滩上行驶和停放。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对公民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可见,城管队员对自行车及车上物品进行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于法有据。

“受辱厅官”

然而,行政强制法也对法定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一是要求制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对当事人进行送达。即便当事人不在场,也宜采取留置方式,将相关材料留在原处,尽最大可能保障当事人能够知悉物品为何消失不见。二是要求在当事人不到场时,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此严格程序正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权,同时,避免如后来发生的毕国昌称有物品丢失的情形。

城管队员的确违反了执法程序,虽然这和毕国昌“半裸”有着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但是也并不能把所有责任归结到城管身上。因为作为成年人,毕国昌本身有着对随身衣物严加保管的自然义务,随地放置就有丢失危险,此外,他也有着诸多其他维权方式,大可不必因为一时情绪将事态与自身损失扩大化。如果以一个合格公民的标准,这种维权方式并不足取。

这起事件或许将随着城管道歉落下帷幕,而其中的诸多法治细节值得反思。对于执法部门而言,一方面需要反思自身执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反思是否严格贯彻了“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让公民陷入了法律不可知的危险。对于每位公民而言,也须意识到守法是公民的神圣义务,即便是维权也须选择更妥善的方式。

责任编辑:沙枣花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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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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