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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刘虎真的冤吗?比起周禄宝呢?(3)

2015-09-14 21:15:11 作者: 吴法天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周禄宝作为公民进行监督和维权,不仅有关管理部门长期不作为,而且还助长被控告的寺庙以金钱为诱饵贿赂周禄宝后,即开始主动乱作为,罗织罪名打击报复维权者。从证据角度而言,检察院指控周禄宝敲诈勒索,证据还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和周禄宝本人都坚持无罪辩护。

尊敬的法官:

这是一场等待了太久的审判,也是本不该进行的审判。今天坐在被告席上的,本来应该是那些利用宗教场所进行诈骗的神棍、幕后老板,以及那些肩负管理这些寺庙的主管领导和官员们,而不是这个只是用自己手中的笔写文章进行维权的王海式“刁民”。作为被告人周禄宝的辩护人,我支持公安部门打击网络造谣诽谤和敲诈,但周禄宝的案件却与那些案件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也构成了我接受委托的基础,我希望司法能给他一个公正的审判。通过多次会见、阅卷以及这两天的庭审中的法庭调查,结合周禄宝本人的意见,特提出以下无罪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认为这是一起因被告人上访引起的公权力报复案件。所谓的周禄宝敲诈勒索案,实际上是以周禄宝涉嫌散布恐怖信息罪刑拘的,刑拘后却没有以该罪进行指控,而是先抓人后找证据,找到了周禄宝三年前已告终结的敲诈勒索案,而且是在完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秋后算账”,重新起诉。为什么说当年的案件已告终结呢?2011年8月周禄宝在鉴山寺、全福寺、修真观遭遇景区利用宗教诈骗游客财物,多次投诉无门,于是自力维权,却被修真观幕后老板设圈套主动贿赂周禄宝,周禄宝被警方错误地以敲诈勒索罪刑拘一个月,2011年9月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周禄宝被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当时,该案件至始至终没有扣留涉案的10.8万元,在解除取保候审的时候也退还了保证金。这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不认为10.8万元是赃款,不认为被告人是犯罪,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也不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而是不再追究。如果周禄宝构成敲诈勒索,不管是刑拘、取保候审还是解除取保,扣留涉案赃款才符合逻辑,但公安机关根本没有那么做。周禄宝2013年8月再次被刑拘,是因为他揭露了本地的书记、市长和公安局长存在腐败问题,因此政府为了“维稳”的需要,以涉嫌散布恐怖信息罪先抓,再找适合他的罪名。这个敲诈勒索罪有受害人报案吗?没有,公安机关越厨代庖,一手包办。公权力打击报复的意图比较明显。

其次,辩护人认为周禄宝维权的方式值得商榷,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法庭注意周禄宝案件发生的前提,一是周禄宝确实是在旅游途中遭遇这些寺庙中假和尚的欺诈,他被骗不是个案,而是存在普遍利用宗教场所进行诈骗现象,受害人非常多,网上针对这些寺庙的投诉也很多。二是周禄宝已经穷尽了正常的投诉渠道,他向旅游局、宗教局和信访局都投诉过,但这些机构都不作为,至少没有告诉周禄宝任何处理结果,如果是敲诈勒索的话,他完全没有必要向官方投诉。三是周禄宝要求的赔偿,只是在服务欺诈之后的维权,按照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双倍,现在已不限于双倍,至于赔偿多少应该是双方协商,发生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王海打假就是明知是假,依然买假,并索要赔偿,这种维权方式值得商榷,却不能定性为敲诈。

本案中周璐宝收到的10.8万,第一笔四万是对方主动给的赔偿,当时说按照“精神损害标准”的一半,其实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标准,原告既可以提一万,也可以提十万,甚至一百万。不能因为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就认为是敲诈。第二笔的6.8万是中间人严伟敲定的,他自己说是“有诚意”的,要跟周禄宝“交个朋友”,给钱是完全自愿的。事实上,在周禄宝提出赔偿要求前,严伟就已经向何伟要来15万要“摆平这件事”,就是计划收买周禄宝。严伟从中截留了8.2万,仅给了周禄宝6.8万,这6.8万是严伟最终确定的,并不是周禄宝提出来的。并且,这个6.8万是周禄宝被抓之后汇的。周禄宝已经被刑拘了,严伟仍然向其汇款,正说明不存在敲诈勒索,而更像是一个圈套。

再次,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敲诈勒索罪最难认定的是主观犯罪意图,而本案中这方面的证据恰恰是充满矛盾和混乱的。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已经指出一些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陈述的矛盾,被害人陈述和证人陈述的矛盾,关于周禄宝有没有采取要挟手段、有没有令被害人产生恐惧,被动地交出财物,存在很大争议。我们能确定的是10.8万元的给付,但属于赔偿还是敲诈勒索,却没有明确而充分的证据证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周禄宝提出自己遭到诈骗,精神受到损害,而寺庙除了补偿周禄宝的直接损失,还以做宣传策划为由给予其更多的补偿,这并不违法。要证明周禄宝有犯罪故意,需要更多的证据。周禄宝这次刑拘和逮捕后,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都没有有罪供述,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就成了问题。

本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呈现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况。如果从2011年算起,刑拘,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接着又被刑拘,逮捕,检察院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并且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变更起诉书,随后又延长期限。如此频繁地延期,而且很多次是专门针对周禄宝的延期,说明周禄宝案定罪的证据很不充分。周禄宝于2013年在唐山汉沽替业主维权的案件,检察院起初也认为是敲诈勒索,后来因为证据和事实表明是正常的民间维权,没有起诉。辩护人认为,寺庙幕后老板愿意自愿给周禄宝赔偿,实际上是自知理亏希望事情不要闹大的心态,而不是出于恐惧。例如,陈国顺的证言中多次提到他是“捐款”、“做功德”,是“个人自愿捐的”,是他“委托周禄宝捐款”。给钱的主动权在于这些寺庙的决策者,而不是周禄宝。他们跟不跟周禄宝谈,如何谈、如何谁确定金额,都是寺庙的幕后老板说了算。

最后,辩护人想强调的是,从社会危害性上讲,某些寺庙道观利用宗教场所进行诈骗,不仅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且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周禄宝作为公民进行监督和维权,不仅有关管理部门长期不作为,而且还助长被控告的寺庙以金钱为诱饵贿赂周禄宝后,即开始主动乱作为,罗织罪名打击报复维权者。周禄宝的存在,就像王海打假一样,对社会不但无害而且有益,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无从谈起。公诉人在庭审中总说周禄宝行为给寺庙带来压力,但任何公民去网上曝光丑恶现象,都会给某些人造成压力,举报人举报贪官,还会给贪官造成压力呢!周禄宝行使的,无非就是公民的舆论监督权,他有批评控告的权力,如果他造谣,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存在要挟的可能性。

我在庭审中出示的短信截图表明,周璐在民间维权方面是发挥了正能量的。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证据角度而言,检察院指控周禄宝敲诈勒索,证据还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和周禄宝本人都坚持无罪辩护。如果周禄宝被蒙冤定罪,不仅没起到教育周禄宝的目的,他还可能继续上访之路,徒增社会隐患,造成更大的不稳定因素。周禄宝被释放,则他的家人和朋友保证他不再上访,支持社会稳定工作。这是被告人的诉求,也是其家属的要求,希望这不会被法庭看做是向法庭施压,在向法庭敲诈勒索。我们只希望法庭能排除障碍,尤其是来自权力的干预,给被告人周禄宝一个公正的判决,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此呈

昆山市人民法院

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5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旺旺
来源: 作者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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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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