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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1600万同妻幸福被囚禁

2015-05-23 20:56:00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广州白云区女子林某长期遭受丈夫冷暴力,发现丈夫同性恋身份后,还被丈夫“杀死两个女儿再自杀”胁迫签下极不公平的《离婚协议书》。法院虽然撤销了协议书中的部分约定,但是驳回林某有关精神赔偿请求。这则离婚诉讼让“同妻”之痛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对同性恋“挡箭牌”的“同妻”来说,婚姻就像坟墓

1、她们付出心血、苦心经营,但婚姻幸福仍然成了水中花、镜中月

“同妻”,按照《中国“同妻生存调查报告”》定义,即男同性恋(包括双性恋)的妻子,本身是异性恋的女性。由于男方的隐瞒,她们常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男同性恋步入婚姻。而根据长期从事同性恋问题研究的青岛大学医学院张北川教授、上海大学社会学系刘达临教授等人保守估算法,中国“同妻”有1600万之众。她们在婚姻生活中经历了常人不可体会的艰辛。

哈尔滨工业大学社会人类学研究小组历时3年,对中国国内网络活跃的“同妻群”中173人进行持续跟访调查,完成中国国内第一份系统关注“同妻”群体的研究报告。结果发现,超过9成的“同妻”受到过冷暴力、肢体冲突、严重家庭暴力等家庭暴力行为。同性恋丈夫是否有性生活”一项中,40.5%的“同妻”回答“半年少于5次”、34.1%的“同妻”回答“几乎没有”、“完全没发生”。有位60多岁的老人,竟然还是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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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九成遭遇过家庭暴力,三成人在婚姻中没有性生活

2012年6月15日,成都某高校外国语学院韩语教师、女博士罗洪玲得知自己被同性恋丈夫陈胜(化名)“骗婚”,跳楼自杀。据媒体报道,陈胜的欺骗与冷漠遗弃令罗洪玲饱受凄苦与屈辱,更使其患上了严重的忧郁症。在陈胜一条“伤口撒盐”的“道歉”微博刺激下,愤恨难当而自尽。

2、除了身心长期受压抑,更因同性恋丈夫的性取向成为感染艾滋病病毒高危人群

“同妻”之痛,不仅在于无性婚姻和夫妻互动的匮乏。对“同妻”来说,婚姻只有“花架子”,婚姻质量和幸福指数都成了水中花。更因丈夫的性取向成为感染艾滋病病毒高危人群。

据卫生部统计,中国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男男性行为传播比例已从2007年的12.2%猛增至2009年的32.5%。丈夫是同性恋的家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要比正常家庭增加数倍。考虑到可能因婚后性生活带来夫妻间感染,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均将“同妻”列入艾滋病病毒易感人群。

据长期从事同性恋与艾滋病研究的青岛大学医学院教授张北川介绍,早在1993年,北京就曾发现过男性同性恋把艾滋病病毒传染给妻子的案例。2008年,在某直辖市所做的一次艾滋病毒阳性感染者的交流活动中,有四十余名男同性恋者,其余十余位女性则全是这些男同的妻子或固定女友。

社会压力加上法律阻碍,七成“同妻”无法把离婚当“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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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妻》是中国首部反映同性恋妻子生活的公益微电影,女主人公婷娜最终自杀了

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社会人类学研究小组的报告,93.1%的“同妻”认为婚姻是场悲剧、自己是“骗婚的牺牲品”,在这场建立在欺骗之上的婚姻中遭受着极大痛苦。可是真正选择离婚的“同妻”仅占31.2%。

1、子女和经济方面的顾虑致使“同妻”难以选择离婚

现实中,一旦发现自己“中计”,大多未生子的“同妻”都选择迅速走出不幸婚姻。但生子“同妻”情况则没这么简单。“儿子还不到一岁,我舍不得。继续过还是离婚?从4月到现在,我纠结了很久。他可以做一个不负责任的父亲,我却不想做一个不负责任的母亲”、“我不能让孩子出生就没有爸爸,我不会离婚。他说他可能不会是个好丈夫,但一定会是个好爸爸。我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根据公益组织“同妻在行动”接触的案例,很多生子的“同妻”选择不离婚,主要是为了孩子。

除了子女,经济方面的顾虑,丈夫的胁迫、家庭及社会的压力等也是很多“同妻”无法说再见的主要原因。而一些“同妻”吐露真相后甚至会遭到家人的责备:被骗是你的错,他“变成”同性恋是因为你对他不够好,还有人想当然地以为“同妻”就是性饥渴而已。

2、即使她们选择离婚来脱离困境,法律却往往不能维护她们的权益

由于“同妻”的产生绝大多数情况都源于男同的“骗婚”,因此在“同妻”们提出离婚时往往遭到丈夫的极力反对,由此使得“同妻”几乎不可能协议离婚“好散”,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对于“同妻”,要取得涉及个人私生活中家庭暴力、“同志情结”等私隐性东西也很难。“或许作为妻子,她能敏锐地从QQ聊天和平时生活的细节上感受到,但在法庭上一切要靠证据说话。”

即使取证成功,离婚也非易事:根据现行《婚姻法》等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但未规定同性恋是否归属此种情况,而法院基本上不会因为一方主张对方是同性恋者,在对方不同意离婚情况下就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至于以可撤销婚姻为由解除夫妻关系,隐瞒性倾向“骗婚”、拒绝性生活都不是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

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或补偿更屈指可数。虽然《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男同“骗婚”并非属于其规定的四种情形。事实上,不要说在离婚的时候给予“同妻”更多的保障,有时“同妻”为尽快逃离婚姻或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还会“吃亏”,一名已成功离婚的前“同妻”“爱在黎明破晓时分”说,自己当时是靠着“净身出户”,才换回了孩子抚养权。

“同妻”出现,从根本上说是同性恋者生存环境太糟糕

“同妻”问题不仅仅是这个群体的问题,其实是男同性恋的问题,如果仅从她们自身入手,是不可能直达这个问题的根本的。但要解决“同妻”的问题,但也绝非实施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可以了。且不说同性婚姻问题本身就相当复杂和微妙,就算真实施起来,也恐难以奏效。根据张北川教授的研究,美国男同性恋者与异性恋女性结婚为15%—20%。然而,瑞典在93年调查时就发现仅3%—4%的男同性恋者与异性恋女性结婚,虽然该国2007年才首次通过同性民事结合。

要保护“同妻”的权益,应该从根本上解决同性恋者的生存环境问题,社会(最起码亲朋好友)应对同性恋者持以理解和接纳的态度。但在现在的中国,同性恋者依然不是被主流文化认可,影响同性恋者选择生活的传统道德和异性恋霸权依然强势,婚姻依然承担着传宗接代的功能,结婚生子依然是衡量一个男性是否成熟、稳重的一个重要因素,男女到了适龄年龄而不结婚生子在社会上大多数人看来,是不太“正常”的。张北川教授分享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位同性恋儿子给父母说这辈子不结婚,老父亲当场拿起一瓶白酒一口气喝下,从此,这个儿子再也不敢提不结婚这件事。即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为了传宗接代,男同性恋还是可能选择与“同妻”结婚。婚姻社会学者李银河也曾说,在极为重视传统婚姻家庭和生育的普众文化心态下,许多同性恋者不得不屈从于社会习俗和压力走向婚姻,是造成“同妻”现象的根本原因。

但在对同性恋脱敏之前,社会依然可有所作为

当然,主流社会文化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同性恋者的生存环境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善,西方国家经过性革命的洗礼和几十年的发展,社会上依然存在对同性恋的排斥和恐惧现象。但在社会对同性恋脱敏之前,我们依然可有所作为。

1、为“同妻”离婚提供立法保护和法律救济不可再拖

如前文所述,在这种特殊的婚姻关系中,丈夫“出轨”和婚前隐瞒往往很难用法律形式来追责。对于当事人以配偶为同性恋为由诉讼离婚时,法院都可能不会支持。至于损害赔偿的,法院支持的情况更少,最多基于对方是同性恋者,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照顾 。

当前最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五款的规定,将配偶一方是同性恋归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长远的解决办法,可考虑完善《婚姻法》立法,将“可撤销婚姻”制度适当扩大范围。

2、在整个社会普及性教育也是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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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绝大多数中小学里,性教育就是生理卫生课

不可否认,一些“同妻”在婚恋选择中的不慎是造成同妻婚姻困境的原因,但所谓“看走了眼”更多是因为她们对于性的无知。哈尔滨工业大学社会学系的调查显示,受访的97位同妻中,有94.5%婚前不了解丈夫的性取向;89.9%的同妻坦陈,婚前根本没考虑过配偶的性取向问题。

中国式性教育,隐晦、腼腆、保守。父母视性如洪水猛兽,学校教育也严重不足,于是女性在择偶时对于对方的性身份往往缺乏辨别力,不能察觉对方的同性恋身份,把其“某些”做法当作了对方慎重对待爱情、“是个绅士”的表现。带着对爱情的幻想和期望、匆匆走进了婚姻。甚至对于许多男同性恋来说,也是在结婚之后才知道自己的同性恋身份。

结语:“在柜子的背后,还有一群被囚禁了幸福的女人”,一个“同妻”在其博客上如是描述同性恋“出柜”前的婚姻悲剧。她们的困境如何得以解脱,远不只是个人救赎的问题。

责任编辑:沙枣花
来源: 腾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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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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