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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竹:福山对中国的质疑有破绽吗(2)

2015-03-30 20:42:41 作者: 寒竹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弗兰西斯·福山是一位值得关注和认真对待的政治学者。西方社会科学在二十世纪进入“分析的时代”,在政治学领域,无论是行为主义还是后行为主义,都基本放弃宏大叙事而专注于细节分析。

二,如何理解国家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在福山与李世默的对话中,有相当多时间是在讨论法律的统治以及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福山在讨论中提出了两个很有价值的观点:一个是把“政治治理司法化”看成是美国的特殊传统;另一个是强调西方最深厚的传统是法律统治而非民主政治。

福山认为,与欧洲国家不同,美国从英国继承了深厚的普通法传统,所以法律是首先被建立起来的制度。美国建立法律制度时,还没有获得独立,也不是民主国家。这意味着美国体制中的法官在政策制定方面有很大的实权。福山准确地看到了美国政治与欧洲政治的一个重要区别,这就是法律在美国政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这个观点托克维尔在19世纪就已经指出:“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但福山着重指出了美国政治法律化的历史根源,这说明福山看问题还是深受黑格尔影响,很有历史感。

另一方面,福山也正确地指出,西方最深厚的传统是法律统治而非民主政治,因为西方民主政治是近两百年来才形成。福山这个说法实际上间接说明了古希腊的雅典民主制并没有成为贯穿于西方政治中的历史传统。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实际上是滥觞于日耳曼封建政治末期,跟古希腊的关系不大。

李世默对福山的上述两个观点基本认可,但对于法律与政治关系,两人则有不同意见。两人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的辩论是这场对话最为精彩的地方。李世默对福山的诘难尖锐而有力,逻辑也相当清晰。相比较而言,福山在尖锐的诘难面前更多是在环顾左右而言他,避免直截了当的回应。

针对福山提出法律产生于政治之外的观点,李世默诘难道:“法律怎么能完全独立于政治主权之外呢?比如,美国宪法可以修正,美国有修宪的政治程序,所以宪法之上还存在着一个政治主权,不是吗?”

福山的回应是:“在美国政治体制中,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批准宪法成为根本大法。……从法理上说,人民支持宪法,主权仍然属于人民”。

福山的回应显然并未答复李世默提出的问题,即宪法之上的制宪权和修宪权究竟是不是来自法律之外的政治?福山回应的主权在民本身就是一个政治命题而非法律命题,等于是在赞同李世默的观点。

针对福山的回答,李世默进而诘难道:“但是人民主权之内包含的政治权威,是高于法律的,从法理上讲,连《权利法案》也是可以被取消的。”

福山的回答是:“在民主理论中,这是个复杂的问题,因为有另一脉思想,认为应该维护某种意义上的绝对法则……林肯提出,美国政府奉行的原则不仅是民主和民主主权,还有平等原则,《独立宣言》中还提出了独立原则”。

显而易见,福山面对李世默的诘难仍在绕圈子,并没有回答李世默提出的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的权威是来自法律内部还是来自法律之上的政治这个问题。

接下来两人的对话很简单但颇有意思:

李:“理论上宪法可以修订,有修宪的程序……”(李的意思是法律的权威来自政治主权)

福:“林肯认为,《独立宣言》也是美国建国文本之一,从某种意义上它的地位高于宪法。”(福山的意思是美国宪法之上的权威是《独立宣言》,而《独立宣言》也是法律文本。)

李:林肯曾一度中止过人身保护令。所以他凌驾于法律之上行使了政治权力。

福:是的,但他遵循了另一个重要的建国文本。

令人遗憾,福山一直没有回答李世默对他的诘难: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政治权威是否高于法律?且不说福山援引的《独立宣言》并没有在宪法意义上授权林肯可以改变法律,更重要的是,《独立宣言》本身的权威也是待证的,而不是不言而喻的最高权威。《独立宣言》跟任何其他宪法文件一样,都需要其他权威来支撑,而不是自己授权自己。福山把《独立宣言》当做最高法律权威并无不可,但首先应当阐释的是当年美国国父们起草《独立宣言》是不是一个政治行为?《独立宣言》是不是具有政治与法律的双重性质?如果去掉了《独立宣言》的政治权威性,如果仅仅把《独立宣言》看做一份单纯的法律文件,这份文件怎么可能在对英国有效呢?北美十三州的人民发动革命就是因为拒绝承认英国法律在北美的权威,那么,作为英国一方,凭什么要遵循北美十三州单方面拟定的法律文件呢?显然,这个问题不追溯到国家政治是无法回答的。再有,即使美国在建国后宣布《独立宣言》具有宪法地位,那么,这种宣布行为本身是不是一种政治决定呢?福山如果要想证明宪法之上没有政治权威,就必须回答所有这些一系列相关问题。

此外,福山关于西方法律的起源也是值得讨论的,尽管李世默没有就这个问题进行质疑。在谈到法治的起源时,福山指出,在信仰印度教的印度、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世界、信仰基督教的欧美和信仰犹太教的以色列,所有这些不同的文化的传统有共通之处,这就是法律来自政府之外的宗教。福山认为,从起源上看,法律是宗教阶层统辖的领域,统治者必须从宗教权威处获得合法性和宗教庇护。简而言之,正是西方有了深厚的宗教传统,才有今天的法治。而中国是一个与众不同的特例,因为中国没有与世俗政权并肩的宗教权威,所以中国社会无法产生法治。这个观点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一书中就已经谈到过。

笔者以为,福山关于西方法律起源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福山认为,西方法律是跟天主教教会一起崛起的,是宗教阶层统辖的领域。其实,这种说法仅适合于西欧中世纪以来的部分历史。不错,中世纪的天主教会为了抗衡世俗王权,利用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来争取自己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罗马法》本身的产生远在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之前。早在基督教产生前五百多年,罗马就有了《十二铜表法》。到了元前1世纪,罗马帝国的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而这个时期的基督教正被罗马帝国严厉镇压,所以《罗马法》的产生跟基督教基本没有关系。公元529年,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大帝主持编撰的10卷《查士丁尼法典》和稍后编成的50卷《法学汇纂》,其中绝大部分是罗马各个时期的法律条文和法学家论文,跟基督教的关系并不大。至于欧洲天主教会后来利用《罗马法》来维护自己的独立性和权威则是另一个问题,跟《罗马法》的产生并非一回事。

简而言之,福山专门指出美国独特的政治治理司法化和西方国家深厚的法律传统是有价值的。但是,他简单地把西方的法治传统归结为来自宗教权威,尤其是淡化政治发展对法律统治的重要作用确实是有失偏颇。

责任编辑:旺旺
来源: 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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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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