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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有人公然在香港搞分裂!

2015-03-02 00:08:00 作者: 乔新生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局势有失控的危险。现在已经是一部分人试图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的问题。国家安全法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只是一个技术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则需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凝聚共识。

2005年为了遏制台湾分裂势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局势有失控的危险。现在已经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部分居民和内地游客之间的矛盾问题,也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少数党派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矛盾问题,而是一部分人试图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的问题。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就在于,香港回归之后,在如何维护国家安全的问题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没有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没有贯彻落实。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反政府组织阻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一些反华势力的大本营,部分香港居民在分裂组织的鼓噪之下,公然提出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分香港政治组织甚至制作了香港独立的旗帜,公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

2005年为了遏制台湾分裂势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其立法宗旨就是要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可以修改《反分裂国家法》,将这部法律的管辖范围扩展到香港澳门地区,因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并非无法可依。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反对分裂的前提下,解决香港内部的政治混乱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者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贯彻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时候遭遇极大阻力,部分反对派人士认为,如果制定法律将会影响到香港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因此,他们极力阻挠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这样的法律。现在看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所以规定第23条的内容,是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稳定,是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打击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只需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适用于香港地区即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必要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变为现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核心价值就在于,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秩序,防止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出现失控的现象。

但很不幸的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的确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部分反对派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接选举的问题上大做文章,发动了声势浩大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破坏了香港地区的经济秩序,损害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形象。近些年来,香港反对派人士不断挑起香港居民与内地游客之间的冲突,试图以此来破坏一国两制在香港地区的实施。基于这种情况,部分学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应当增加规定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条款,在必要的时候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这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建议。但是从目前来看,最妥当的解决方案仍然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落到实处。 

部分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过于原则,涉及部分内容已经被香港现有的法规包括进去,因此,没有必要单独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只需要向香港立法会提出法律编纂的意见,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集中起来即可。但是,也有一些法律专家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安全,防止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颠覆国家的桥头堡,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分裂国家的活动制定法律规范。笔者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这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约束。不管是以编纂的方式还是专门立法的方式制定法律,都应该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不是一个授权性的规范,而是一个强制性的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贯彻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必须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制定法律规范。 

部分学者认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主体是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因此,有必要检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履行中央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由中央政府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而不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并行不悖,二者之间不是一种紧张的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换句话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自行制定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制定专门的国家安全法,维护国家的安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当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不存在责任不清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立法权限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因此,不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制定国家安全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相关的特区法律。 

责任编辑:齐鲁青
来源: 中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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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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