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东伊运”的“迫害”与“拯救”(2)
2004年,美国以“东伊运基本不具备组织化发动袭击的能力”为由,将“东伊运”从其国务院的国际恐怖组织清单上删除,不再认定“东伊运”为恐怖组织。
2006年起,美国不顾中国政府的强烈反对,先后将02年逮捕的22名维族“东伊运”成员送往阿尔巴尼亚、百慕大群岛、帕劳、瑞士、萨尔瓦多和斯洛伐克等国。对于释放这些“东伊运”分子的原因,美国法官是这么解释的:“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些囚犯是‘敌方战斗人员’或是对安全造成威胁(尽管美国国防部之前提交过多份材料证明这些人曾接受过恐怖组织的训练和资金,但法官视而不见)。
2013年12月31日,俄罗斯伏尔加格勒发生了自杀性恐怖袭击。袭击发生后,美国的国务院发言人哈夫表示:“美国强烈谴责这一恐怖袭击行为”(说明一下,俄罗斯虽然不是美国的利益关联者,但美国人很清楚,在这种问题上惹怒了俄罗斯人,它可不会有好果子吃,很多国家利益必然受损,因而,美国人才会有这个表态)。然而,对于同一天发生在中国新疆喀什莎车县的暴恐事件,哈夫则表示:“我们呼吁维族人不要诉诸暴力,中国安全部队也要保持克制。”同样的事件,不同的定性……美式价值,绝对精分,哦耶!
2014年,3.01昆明火车站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驻华大使馆无视事件的“恐怖”性质,竟以“毫无意义的暴力行为”来为恐怖分子进行“辩护”。同年,5.22乌鲁木齐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后,美国驻华使馆再次用“暴力袭击”来定性案件。
从02年到14年,这12年里,美国对待“东伊运”的态度为何会发生从“认定为恐怖组织”发展到“纵容‘东伊运’制造恐怖事件”这样180度的翻转呢?事实上,这不过是美式双重标准下的正常表现,想要看清这个并不难,只需从美国的“恐怖组织清单”看起便可:
什么是美国国务院的“反恐清单”?根据美国国务院官网的解释:“外国恐怖组织(Foreign Terrorist Organizations,FTOS)是指那些被美国国务卿依据‘移民和国籍法案’(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第219节(section)所指定的外国组织。FTO在美国的反恐行动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它是减少一些组织(groups)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支持以及逼迫它们退出恐怖主义相关业务(business)的有效手段。”那INA第219节的内容又是什么呢,为何国务卿要依据这个来认定恐怖组织?在INA 219节(a)Designation部分的(1)条款明确了认定恐怖组织的标准,必须满足以下三条:1、这个组织是一个外国组织;2、这个组织必须从事恐怖活动,或者保留有实施恐怖行为的能力,并具有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意图;3、恐怖主义活动威胁到了美国公民的安全或者美国的国家利益。
看到第三条,一切就清楚了!什么是恐怖主义?原来,在美国人看来,只有威胁到美国公民的安全或者美国国家利益的行为才是恐怖主义,其他的,死伤再多人,损失再惨重,影响再恶劣,与美国人又何干呢?
依据这个标准,“东伊运”确实不能算是恐怖组织:它一不杀美国人,二不损害美国利益,三还与包括世维会在内的美国所支持的反华势力紧密联系,相互扶植,共同对抗中国……这么亲切、友好、和谐及高大上的组织,它怎么能够是恐怖组织呢?既然不是恐怖组织,同时它也有益于美国,那么,它就不应当存在于“反恐清单”里—根据规定,“FTO在美国的反恐行动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它是减少一些组织(groups)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支持以及逼迫它们推出恐怖主义相关业务(business)的有效手段”。因而,如果美国政府想要扶植“东伊运”以及与它相关的各类组织,那么,美国政府就必须将“东伊运”从清单中剔除。
当然,从清单中剔除,并不意味着美国政府就真的认为“东伊运”是安全的,这点从释放22名“东伊运”成员时,它一方面宣称这些人不再是“威胁”,另一方面,却又不愿意将这些人移送到美国,并且还明确拒绝这些人入境的行为上得到有力的证明。
最后,从美国政府处理“东伊运”的问题上,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美国人的“双重标准”和“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在美国的国家利益面前,黑的可以变成白的,白的可以抹成黑的,公平、正义、平等等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都只会是推进国家战略实施的一种工具。面对美国人的不耻行为,中国人应当清晰的看到美式双重标准的虚伪。简而言之,美国人的标准是怎样的不重要,只要中国人能够看清现实、明白真相,能够坚定的团结在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周围,能够齐心协力、团结一心的对抗恐怖主义,这才是最重要的!古语说得好,“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美国这些年在中东的陷落,是它为“失道”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而中国人出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目的而进行的正义、得道的反恐努力,则必能大获全胜,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