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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安:无需担忧“以房养老”

2014-06-26 12:30:39 作者: 李长安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4地率先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为两年。“以房养老”政策终于正式落地,但始料不及的民众质疑与担忧,却给这项甫一出台的政策具体落实蒙上了不小的阴影。

大家的共同问题是:“以房养老”政策是老百姓拿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以换取养老金,这样做划不划算?会不会出现“以肉投虎”的结局?有些人甚至怀疑这项政策是不是政府又盯上了老百姓的房子了?种种担忧经过媒体的炒作和放大,在不少民众在该政策尚未正式实行便已产生强烈抵触心理。

然而,作为一项保险行业的创新产品,其作用和功能远非民众想象的那么巨大,而其潜在风险也存在着不少人为夸大的成分。这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这是一项自愿参加的保险项目,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假如担忧该项保险产品可能存在着欺诈或者不可控的风险,你完全有权利不参与。换句话说,“以房养老”是以自愿参加为基础,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的前提下,新增加的一种养老方式。事实上,为了充分保护客户的“反悔权”,《意见》还特别提出该产品的“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这比一般保险产品10天的犹豫期大幅增加。不仅如此,如果最后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不愿意将房产给保险公司处置,只需要向保险公司偿还所领取年金的本息就可,中途退保也是一样的。

另一方面,以房养老仅是养老模式的一种补充,适用人群较小,难以成为养老保险的主流产品。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适合“以房养老”的人群大致有三类:一是老人与子女分开居住,使得房屋的出租或者抵押不至于影响正常生活;二是老人拥有对房子的产权,才有出租或者抵押房屋的权利;三是老人经济状况适中,因经济条件很好无“以房养老”必要,经济条件过低不具“以房养老”条件。换句话说,“以房养老”不是“雪中送炭”似的养老保险,而是具有一定的“锦上添花”的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其实要远大于打算“以房养老”的投保人。比如他们需要对房价走势有一个清醒的判断,一旦出现房价长期下跌的情况,那么承保人将蒙受不小的损失。而在房价泡沫时,金融机构收回来的房子租不出去或卖不上价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此外,在老人预期寿命的测算、产品利率的制定等方面,都考验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由此可见,“以房养老”的接受程度,主要还是由市场来决定。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假如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不妨可以试水一下这种新型养老模式。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则应该在降低风险、增加产品的透明度、严打欺诈宣传行为等方面多下功夫,让这种创新养老模式更为完善,也使广大民众更容易接受。▲(作者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障系教授)

责任编辑:齐鲁青
来源: 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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