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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小时“跳桥秀”:该同情还是该处罚?

2014-06-07 22:18:27 作者: 田建川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为帮助亲戚解决与广州番禺区一家4S店的纠纷,34岁的男子赵某爬上广州的猎德大桥,上演了长达14个小时的“跳桥秀”。直至7日凌晨2时许,该男子方通过消防云梯返回路面,造成附近路段长时间交通堵塞。根据广州警方7日的通报,赵某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刑拘。

自2011年以来,广州的海珠桥、猎德大桥、解放大桥等城区交通繁忙路段已经上演了数十次跳桥事件,其中多数为非自杀性质,且所涉案件与广州无关。广州无奈地被网民戴上了“跳桥示范城市”的无厘头帽子。

在多起恶意跳桥事件发生后,公众情绪也由同情转向不满和愤怒,对跳桥作秀行为予以谴责,甚至出现了“以暴制暴”的极端行为,如2009年曾引发社会极大关注的广州六旬老人从桥上推下“跳桥秀”讨债者。

网友评论认为,对跳桥者的极端“行为艺术”应辨证分析,区分情况,不能一味同情,也不能一味谴责。有的人是恶意跳桥,甚至蓄意聚众闹事,对这类人严惩不贷,没什么好商量的。但也有被逼无奈、投诉无门的跳桥者。依法,这类人群应由公安部门处理;依情,则应引起社会反思,需加强社会综合治理,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梳理广州的多起跳桥事件不难发现,跳桥者的利益诉求多种多样,或因司法不公,或因民事纠纷,或因心理受挫,或因生计困难。按照跳楼者的逻辑,跳桥可以引发舆论关注,放大社会同情,即使自己被行政处罚或刑拘,但如果自己反映的问题得以重视或解决也算“值了”。可另一方面,跳桥也制造了不菲的社会成本,如交通堵塞、救人设备投入、公众时间侵占等。

跳桥者多是弱势群体,由于正常的维权和表达途径不通才“出此下策”,值得同情;但从法律意义上讲,恶意跳桥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依法应得到惩处。

在一个诉求表达多元的社会里,即使能杜绝“跳桥”,也不能杜绝“跳楼”“跳塔”。说到底,杜绝扰乱公众秩序的各种“跳”,从根本上还是要疏通群众正常维权和表达诉求的途径,把问题解决在涉事人萌发跳桥想法之前。

责任编辑:沙枣花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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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科资源大厦南楼4层 水木汇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