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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浙江危楼倒塌是无视“海恩法则”的恶果

2014-04-05 21:27:41 作者: 王传涛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多次轻微事故和无数未遂先兆。在看到“去年12月已经被鉴定为危房”的消息之后,公众不免要问,相关职能部门去哪了?他们的责任又去哪了?

4月4日上午9点左右,浙江奉化市锦屏街道居敬小区有一幢居民楼西侧单元一共15套房子发生垮塌事件,截止中午12时30分,已有5名被埋人员被救出,正在医院抢救。尚有2人被埋,均已联系上。(4月4日中国网)

又是一起民房倒塌事件!而且,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这样的事件发生在我们身边,给公众的震憾很难用语言来形容。一者,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而这对百姓而言又是天大的事;二者,市民何以居住在一座已经被鉴定了的危房里,这背后充满了太多的吊诡;三者,对70年产权也构成了极大的讽刺,本来国人为70年产权已经忧心忡忡,但房屋质量问题却让70年产权接近变成伪命题。

楼歪歪、楼脆脆等“楼”字辈事件以及去年发生在宁波的“因干湿天气导致居民楼倒塌”的事件,仍然历历在目。奉化的这起居民楼,还是没有成为“亡羊补牢”的“先进”典型。于是,惨剧发生。不过,在看到“居民多次反映房屋有裂痕”和“去年12月已经被鉴定为危房”的消息之后,公众不免要问,相关职能部门去哪了?他们的责任又去哪了?

1989年开始实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对于危房的处理有一套近乎完善的处理规定措施。首先,对于鉴定为危房的,要进行以下四种处理: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另外,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对于房管部门的责任,其中明确规定,“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问题就来了,当地房管部门对于这起危楼,为什么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即便是没有拆除,为什么没有把相关居民进行搬迁或疏散?

有一种事故,我们可以叫做“已经鉴定了危房却仍要目视其出现安全事故”。这完全背离了西方的“海恩法则”。“海恩法则”是安全领域的一个重要常识,意思大体是说,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多次轻微事故和无数未遂先兆。其实,“海恩法则”的提出是在警醒社会:量的积累在安全领域不容忽视;只有强化人的责任心,才可能在细微的端倪中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建筑寿命平均仅为30年。这当然有城市转型发展导致的拆迁原因,但也有我国建筑质量确实不能达标的原因。在建筑行业,层层转包现象泛滥、劣质建筑材料充斥于市场之中、钢筋被拉长是潜规则、施工方总是想尽办法偷工减料、设计单位只管设计而不管之后的质量监督、所谓的监理公司也基本成为摆设,再加上国人喜欢“大快干上”,喜欢讨好上级而加快工期,以至于劣质房屋比比皆是。

如此语境下,房管和住建部门就必须要从设计监管、施工监管到最后的危房处理的各个环节,强化相关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让“海恩法则”根植于他们的内心,让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摆到比升官发财更重要的位置。由此,这样荒谬的安全事件才不至于发生在我们身边。

责任编辑:沙枣花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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