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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锐:单独二孩的大胆假设还须小心求证

2014-02-24 12:49:52 作者: 舒锐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法律之所以能令人信服、遵守,不仅在于能合理地处理普遍问题,还应在特殊的细微之处彰显特殊的公平正义,对特殊群体给予特殊的法律人文关怀,方显单独二孩政策的初衷。

为了符合条件,单独女打算与后妈抢生二胎,昨天女儿杨红到广东首个二胎咨询室咨询。杨红是单独,但正当她计划二胎时,父亲娶了一个35岁后妈,从未生育过的后妈担心年纪大不好生,打算早生,这样会影响杨红怀孕,两人当街大吵。(2月23日广州日报)

如果后妈先生孩子,继女就可能不能被认定为独生女,从而丧失了生二胎的权利。而如果继女先生孩子,虽然后妈由于从未生育且其丈夫先前只有一个孩子拥有合法生育权,但她的生育权却可能“赢了法律,败给了时间”,被变相剥夺。这看似只是一场偶遇的笑话,但实质上反映出改革过程中,相同政策使不同群体有着不一样甚至相互冲突的权利诉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单独二孩”将正式放开。“单独二孩”可谓是改革过程中又一次大胆假设,该政策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劳动力减少、人口总量逐步衰减的压力,更彰显出我国生育政策改革有序的软着陆。

然而,在法治国家中,所有改革都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通过制定法律赋予改革成果以权威性、确定性。另一方面,更须通过民主、科学的立法过程,权衡各方利益冲突,扩大改革受益群体,将改革所带来的阵痛降到最低,让政策真正落地、合乎人民利益。

以前述事件为例,继女和后妈冲突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对“独生子女”界定的担忧。在严格意义上,独生子女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然而,笔者以为可生二胎的“独生子女”应当不局限于严格意义,需要对其作出合乎政策原旨的扩大解释。

生育指标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权利,允许“单独二孩”,在某个角度上,可以看作是对于独生子女父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的某种奖励和激励,让他们的子女相对于“非独”有更大的生育权,以实现实质上、结果上繁衍后代平等权利的公平性。

因此,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群体需要拿出来单独讨论。首先,父母依法生二胎,但兄弟姐妹在没有生育前死亡的,应当视为独生子女。其次,父母离异后再婚生育,如果该生育指标基于再婚配偶尚未生育而依法获得,即使父母双方均各自再度生育,本人也应视为独生子女。因为其非同胞兄弟姐妹的生育指标并非来自其父母,而来自于再婚配偶最基本的生育权。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本就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条件下才将和继父继母产生法律关系,如果因继父继母自然权利的实现,而丧失自身权利,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理念。

最后,在各地生育政策中,存在着特殊的“二胎”,即因兄姐“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而获得“出生资格”的。如果经法定医疗鉴定证明兄姐并没有生育能力,这个“二胎”也应被视为独生子女。

法律之所以能令人信服、遵守,不仅在于能合理地处理普遍问题,还应在特殊的细微之处彰显特殊的公平正义,对特殊群体给予特殊的法律人文关怀,方显单独二孩政策的初衷。有关部门应根据这种理念推动相关立法,对单独二孩的大胆假设进行小心求证。

责任编辑:杨杉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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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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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中科资源大厦南楼4层 水木汇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