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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双石:央行为什么扩权?

2013-10-27 12:13:03 作者: 曲双石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近日,国务院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参加,主要负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等。此次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是第三次重启,前两次分别是在2000年和2008年。与2008年那次不同的是,当时央行只是“会同”三会,话语权有限。此番则突出了央行的牵头地位,且工作内容已不是具体某一领域的金融业务,而是整个金融领域的监管。

事实上,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以美联储、欧洲央行、英格兰银行为代表的中央银行纷纷获得了更大的金融监管权,这一现象成为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格局的重要变化之一。

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被称为“伞形金融监管”的监管体制,这一体制最突出的特点是“多头”与“双重”。所谓“多头”是指美国的金融监管属于功能监管模式,并且带有浓重的分业监管色彩:一些联邦机构如美联储、财政部、储备管理局、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都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所对应的监管对象与行业细分程度较高。而“双重”是指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均拥有金融监管的权力。这一复杂而庞大的监管体系曾为美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在金融危机之后却引发了美国甚至全世界的思考,为什么这样的监管体制无法在第一时间识别出全局性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

各国央行近年扩权之路

普遍认为,在金融业全球化、混业化高速发展的今天,金融产品尤其是复杂金融衍生品已经轻松跨越了不同的金融行业的界限,很容易成为分业监管模式下的漏网之鱼。而自金融危机之后,美联储金融监管权力的扩张似乎成为美国应对这一漏洞的主要补救措施之一。

美国财政部于2008年3月29日公布了《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Blue 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该计划反复强调须对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在短期,该计划建议扩大美联储职能,把对非储蓄金融机构开放贴现窗口这一应对危机的临时措施制度化;在中期,该计划则建议合并部分金融监管机构,尤其是渐进取消“双重”监管模式,将州立银行的监管权力托管至美联储;在长期,该计划提议取消分业监管,继续扩大美联储监管职能,重新组合监管机构,其中重点提及了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审慎监管局,重铸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紧接着,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公布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 Foundation)的改革计划。该计划正式提出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篮子方案,而改革核心在于扩大美联储的监管权力。在具体操作层面,该计划提议由美联储来负责监管一切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机构,对美国金融业进行全方位监管。同时该计划也提出设立新的监管机构统一部分原属于分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2010年6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被称为《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称《多德-弗兰克法案》)的金融机构改革法案,该法案进一步继承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的改革计划,其核心是将美国金融监管权力改组为两个部分,即审慎监管机构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在具体操作层面,改革法案要求成立成员容纳美联储与10家分业监管机构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识别与防范系统性风险,并赋予委员会“超级监管权”:只要有2/3的委员会成员投票通过后,委员会有权要求大型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进行资产剥离。另一方面,该法案要求拓宽美联储对银行的监管范围,使得美联储可以对除银行以外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直接监管。同时,该法案也通过创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配合美联储保护美国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者在使用金融产品时能得到准确、完整、公开的信息,避免其权益受到损害。

欧盟在金融危机中也遭受了重创,并于危机发生之后立即着手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Reform of EU’s Supervisory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ervices)方案,确立了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其要点在于:第一,建立统一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能力以及系统风险的识别与应对能力。这一委员会的成员中,欧洲央行的行长以及各国央行行长的入席值得关注。第二,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e Supervisors)以统一各国原本分散的监管机构,提升整体监管质量,防堵风险通过各国监管体系的差异性而转移的漏洞。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包括在欧盟范围内统一的三个子系统:欧洲银行业监管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和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European Insurance and Occupational Pensions Authority)分别负责对欧盟的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与养老金进行监督管理。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英国也进行了监管机构的大改革。2010年6月21日,英国金融服务委员会被并入英格兰银行,这极大地加强了英格兰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能力,而作为英国另一家金融监管主要机构的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也将于可预见的未来将监管权力移交给英格兰银行。不久之后,英国将会将监管体系逐渐往“双峰”模式靠拢,即由一家机构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另一家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其中,由英格兰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改革路线已经逐渐清晰。

以美国、欧盟与英国金融体制改革为代表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虽结合着各国所具有的国情与既定监管体制,体现着不同的监管需要与政治诉求,但从他们已经进行中的或是已经明确的改革路径都不难看出,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央行的金融监管权力已经得到了极大的加强,并且在不远的未来,各国央行的监管权力极有可能进一步扩张。而仅仅在金融危机之前,各国央行的监管权力还在被不断剥夺。据世界银行统计,仅仅从1986年到2003年间,就有46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脱离该国央行。进行金融监管是各国在建立央行之初就确立起的央行基本任务,但这期间伴随了央行监管权力不断缩减分割的过程,而在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央行却逆势迎来了监管权力的扩张。原因是什么?理论基础何在?

责任编辑:四月青年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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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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