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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自由——读Mill《论自由》

2013-10-24 16:56:52 作者: 丁子朔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自由主义认为,社会只需提供保障个人权利的环境,而无需安排个人追求安身立命、终极关怀的内容。这种消极自由从“免于被……限制”的角度出发,实际上拓宽了自由的内涵,也正是这种不安排“私德”的消极自由,恰恰提供给社会进步一种积极的力量。

自严复将Mill的这本《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引入中国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我想该书的译名还是回到清末的水平为好。因为Mill开篇便提到,“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曰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因此,到今天还用自由为名显然已经模糊了Mill的本意。我们知道,自Isaiah Berlin之后,自由区分为积极自由(free to,有自由去做什么) 和消极自由(free from,有自由不受干预)两种,Mill讨论的很显然是后一种消极自由,如果弃“群己权界”不用的话,那么至少也应该翻译为“论解放”,这样才不至于使未曾读过和初读此书的人望文生义,扩大了该书论证的对象而误入歧途。

在该书中,Mill开门见山地指出,他想证成的是这样一条原则:“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反过来说,违背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地施之于文明社会任何成员的权力,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 就像Mill所说的那样,这一原理“并非什么新的东西”,简明扼要地借用儒家的理念来说,它就是 “己所欲,勿强施于人”。然而话题的老生常谈并不能降低该书的价值,因为真正精彩的是Mill论证的过程。关于“己所欲,为什么不能强施于人”,Mill从两个角度提供了一个相当精彩的论证:“一是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我们所竭力要禁绝的意见是错误的;二是即便我们可以确定其错误,禁绝它仍为过错”。第一条是事实的陈述,因为人类是在特定的时空之下的,认识总是有局限性的,第二条则是朴素的真理——失败是成功之母,错误的意见对于真理的寻求是有帮助的,所以禁绝错误的意见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这一论证,从正反两方面,也有着递进的关系,不得不让人拍案叫绝。

群和己的划分,其实也就是公和私的划分,这也是高全喜在导读中指出为什么今天我们依然还要读穆勒的原因——中国自古以来缺乏一种公与私之间的划分,不改变这种观念,对于中国的现代化是不利的。从公和私的角度来看,现代化即是在公和私之间、在政治和宗教之间划分界限,避免彼此权力的交叉和混淆。公私、政教边界划分不清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以要求很高的宗教性的私德取代要求一般的社会性的公德在历史上已经酿成了许多悲剧,一如西方黑暗的中世纪,政教不分的“灵魂深处闹革命”给中国带来的痛苦亦殷鉴不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Mill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一个人生活中只关自己而无涉他人的部分,无论是多么荒谬和错误也不能被群体干涉。因为相反的情形一经扩大,就是一个政府和国家在政治中推行一种宗教,政治规范的就不是一般的社会行为而是涉及精神的独裁统治了,但在依据社会契约构建政府时,人们自愿牺牲、交出的只是个人部分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全部,可见,这种权力的扩张显然是不合理的。高全喜的导读也的确是该书的亮点,在文中,他比较了洛克和Mill,应该说是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Mill的自由理念的渊源和主旨。在《政府论》中,洛克从公民权利出发,主张我们应当建立一个符合民意的政府,当政府代表民意时,政权就具有合法性。这是现代政府的进步之处,政府体现的必然是民意,在这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不再是过去对立的关系。Mill则在理论上更进一步,他指出,即便政府是建立在民意合法性的基础上的,它依旧需要一种限制,因为社会集体由个体组成不意味着社会集体必然凌驾于个体之上,毋宁说,正是个体组成了集体,个体反而更加重要,个体的权利应当免于受到集体权力的侵害。这就是Mill的自由的真谛,它以个体为主体。个体第一,群体第二。个人权利第一,社会公益第二。它不是个人为群体而存在,而是群体为个人而存在。这也是Mill对边沁的效益主义的发展,因为效益主义主张the greatest good for the greatest number,从而在实践中经常忽略了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Mill对此作出了补充。

在论证了自由原则的合理性之后,Mill又提出并论证了应用自由原则的两条准则:第一,只要个人行为仅关一己利害而与他人无干,个人就无需对社会负责。第二,对于其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都应对社会负责,并且如果社会觉得为了自身安全必须施予某种惩处,则行事者还应受到社会舆论或法律的惩罚。到这里,可以说这本书想要表达的理论内容已经完整了,剩下的只是实践中具体操作的问题了。

然而,Mill的群己权界论依旧有他的软肋。在讨论自由原理的适用主体时,他指出,“也许毋庸置言,这一自由原理仅是为各项能力已臻成熟的人们而设的,并不适用于孩子,或法定男女成人年龄之下的年青人”。很显然,自由的主体需要某种资格和能力,并不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个幼稚的孩子和素质低下的成人,显然不具备这种资格。但从否定的角度我们无法罗列所有的情形,不适用的情形太多了,举不胜举。因此,Mill提出了两个条件:各项能力已臻成熟或达到法定年龄。这就是问题所在。很显然,后一种条件并不经得起理性的推敲:法定年龄与能力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对于生活在社会底层、无法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人来说,他的思维视野甚至不如中产家庭的teenager。而前者的问题在于,怎样确定一个人能力已臻成熟,难度实在太高,Mil说“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我们所竭力要禁绝的意见是错误的”,在判断一个人的能力时,我们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真得能确定一个人的能力吗?答案或许是肯定的,但在理论上仍需详细的论证,不是“毋庸置言”而是“尚可推敲”。从更高的层面来说,这恐怕也是所有自由主义理论的根本缺陷,因为自由主义的主体不是经验的人,而是先验的。自由主义的主体无父无母、无长无幼,似乎一出现便是一个全能的、有知识的、健全的理性人。或许Mill还认识到这样的问题,他还指出,“在人成长的早期阶段,社会拥有绝对的权力”,但是在自由主义后来的发展中这一条件似乎被忘却了。所以,在现代社会,社会的管制总会让人抱怨,家长制已经沦为罪恶的象征了。人们忘记了,在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时候,权利能力只是群体对个体的未兑现的许诺而已,提前要求这一许诺的履行是违反规则的。自由主义的这个缺陷是难以克服的,它从一开始即预设其主体是自由的理性人,而没有一种理论会证明自己的预设,从逻辑上就讲不通。因此可以说,自由主义不是真理,它只能提供我们观察世界、思考人生的一个角度。

当我们意识到自由主义主体的局限之时,我们就走出了自由主义。在自由主义之外讨论自由意味着更宽阔的视域,在这里就能够更容易地把握自由主义。我们知道,西方关于权力的具体运作有一套非常著名的理论: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和制约。尽管这一理论也值得商榷——例如在康德那里则是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的三权分立——但我们不得不佩服这种分配权力的思维方式。然而,这只是涉及制度的设计,是制道层面的权力分立,不是政道层面即政权合法性方面的权力分立。近现代西方政府的合法性只是建立在民意之上的,没有制约民意的存在,根本不可能分立。因此,Mill的论自由也可以说是在寻求民意内部的制约,避免集体凌驾于个体和多数人的暴政。在提出“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我们所竭力要禁绝的意见是错误的”时,实际上Mill是借用了将来的民意来限制此时的民意的(之所以是将来而不是过去,也许是因为他认为社会是发展的)。这里又涉及到西方民主政治的根本缺陷,即民意一重合法性,即便存在制约,也只能是内部的自我制约,而没有外部制约。而我们知道,自我制约往往是靠不住的,这也是制度层面三权分立的出发点。所以,不但自由主义不是真理,民主也不是真理,它只是诸多政体中最平庸的一种罢了。

关于自由主义,还有一些批评,即认为自由主义不追求“善”。然而,自由主义只讲“权利”不讲“善” 倒恰恰是自由主义的珍贵之处。自由主义认为,社会只需提供保障个人权利的环境,而无需安排个人追求安身立命、终极关怀的内容。这种消极自由从“免于被……限制”的角度出发,实际上拓宽了自由的内涵,也正是这种不安排“私德”的消极自由,恰恰提供给社会进步一种积极的力量。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去追求“善”的,每个人追求的“善”也必然是不同的。自由对于社会来说是值得努力追求的价值,而对于个人来说不过是最低层次的东西,个人不追求“权利”,而只追求“善”。就像尼采说的那样:“你是一个可以摆脱枷锁的人吗?有一些人,当他们扔掉他们被奴役者身份的时候,也扔掉了他们最终的价值”。就像柏拉图那个著名的洞穴比喻一样,走出洞穴的人即便有着被毁灭的危险,也总是忍不住回到洞穴启蒙别人。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自由从来不是个人的追求,个人追求的乃是不自由!也只有在这种抗争中,个人才能找到自己的价值。

责任编辑:李寒秋
来源: 四月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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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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