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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夏俊峰案疑有同案犯逍遥法外

2013-10-05 19:08:00 作者: 张捷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1、疑点重重

对于夏俊峰案本人写过《一桩被公知扭曲的暴力抗法案》《夏俊峰案受害人的权益被漠视》两文,在文章发表以后各种信息在网友的关注下纷至沓来,但综合这些信息,更让本人看到了一个嫌疑无法排除,那就是夏俊峰可能有同案犯的,这些证据很多是来源于陈有西等人的辩护词(中律网:http://www.148com.com/plus/view.php?aid=501201&pageno=2)以及一审二审审判辩护词(http://www.66law.cn/lawwrit/7308.aspx,http://money.163.com/11/0510/10/73MGKN1600253B0H_5.html )从这些辩护词当中,笔者没有看出其质疑的内容与所谓的正当防卫有什么直接的联系,相反的如果把这些质疑以受害人的立场进行分析的推演,笔者发现的是存在同案犯的嫌疑无法排除,有些说话前后不一致的人很可能是夏俊峰的同案犯,笔者现在将这些怀疑的疑点写出来,希望能够得到更合理的解释排除这些嫌疑。

对于一个案件,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排除案件是否有同案犯的可能,对此是要大胆怀疑小心求证的,夏俊峰一个人敢挑战二名高大城管,本身就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如果他有帮手会如何?我们注意到的不正常现象是对于城管曾经打人这样的污点,法庭都没有认证据也不足,强势的城管队怎么就认了呢?在我们的常识里面类似的事情应当是有些人宁可先放出官谣的啊!城管队的反应是异常的。现在网络上有信息说,夏俊峰老爹在城管工作,夏俊峰做过武警,做过城管,还替别人要过帐,也只有这个身份才能瞬间秒杀两个城管,这中间会有什么故事吗?

本人研究了夏俊峰辩护词,这些文件虽然是嫌疑人立场但是透露了很多信息,从城管证人证言的前后巨大差别到受重伤的人没有血迹在现场,再到凶器和血衣居然是没有找到,案件的疑点似乎无法排除同案犯的存在,城管队里面有人有嫌疑是凶犯的保护伞与凶犯共同威胁执法人员参与了凶杀案。本人原来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上分析的结论是存在可能凶犯是持刀来威胁执法人员,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将执法人员杀死,但如果考虑到凶犯在城管有保护伞,则完全存在凶犯与其保护伞共同找执法人员的可能,我们下面对此逐步进行分析。

2、凶犯的超级摊位

对于凶犯他的摊位有黑社会背景嫌疑和保护伞,有人说城管打瓜农,暴力执法老人等等的为之辩护,但有在相当于北京西单王府井位置摆摊的瓜农吗?凶犯的摊位是寸土寸金的摊位,对于这个摊位的位置我们要分析一下。

夏俊峰就与媳妇一同炸香肠。他们夫妻两个卖货的地方位于沈河区五爱市场北五十米,风雨坛街和乐郊路的交叉口,左右有十个车次的公交车乘降站,十分繁华,五爱市场每天客流量30万左右,三分之一的经过这个地方,所以他们的收入十分可观,这样的位置繁华为什么没有人提及?为什么不以大家都熟悉的五爱广场附近来说话?公开的法律文件可能说某些五爱广场大家不熟悉的街道名正常,但媒体报道是为了吸引人正常应当是说大家都熟悉的地方抓眼球的,这可是相当于北京西单王府井的地方,收入多少能长期摆摊背后是什么?

笔者本世纪初在沈阳办刘涌案的经济部分,对于这些摊位的收入有多少是很清楚的,刘涌相关很多案件的背后就与这些摊位之争有关,对于五爱广场上的摊位,当年北京的平均房价才不到5000块,五爱广场的一个合法摊位的转让费就是每平米达到27万,一个合法摊位(3*3米)里面可能有多个摊主共享的。而非法摊位由于卡路口和经常经营的东西有违禁,收入是比合法摊位更高的,夏俊峰的摊位是一个年收入几百万的摊位!这里以前本人估计的超过2万和可能上百万还是太保守了,对此我还专门找经营这个的人打听了一下,与这个几百万估计相符的。

这样的地方长期摆摊没有黑社会的支持没有公安和城管的的保护伞可能吗?如果有了公安和城管的保护伞,那么夏俊峰到城管队的情况到底是什么情况就要另外解释了,相关城管里面有谁是他的保护伞呢?

3、城管的证言前后矛盾

我们可以注意到的是有多名城管的言辞是前后矛盾的,这些可以看陈大律师的辩护词:

对于张伟和曹阳前后不一的两次证词,公安、检察、法院为何不追寻原因,要求当事人作出必要合理解释,为何法院均采信他们不利于被告人的第二次伪证说法,而不釆信刚发案的原始记录。

曹阳、张伟对于其在现场看到的申、张两被害人的情况前后不一,彼此矛盾,必有一假。

但这里陈大律师对于哪一个是假的,我们却是有不同理解的,他有何证据凭什么说某次是伪证?

一审辩护词对于某人说法的矛盾是这样说的:

张伟没有看到夏俊峰刺申凯和张旭东,也不知道申凯和张旭东被谁刺的。(卷三17-lS k)。2、张伟自己被刺伤的情况是这样说的:“等我回到队门口时,看到夏俊峰手里拿着一把刀向我冲来,我正向屋里里走,他迎面就给我一刀(卷三17页14 行)”但是在在2009年6月22日的询问笔录中却说:“当我刚走进办公室,夏俊峰背对着我,正用力扎张旭东,我一看情况不好,就过去拽了夏俊峰一下,当时我把夏俊峰拽到旁边的墙附近,夏俊峰就回收用刀扎了我一刀。(卷三第20页第5行)”很明显,同一人对同一事实的描述大相径庭,矛盾百出。

陈大律师的辩护词还质疑:

案发时所有城管都应有派出所的第一时间笔录,为什么只有部分移送法庭?原始笔录在哪儿?

夏俊峰在为逃离现场冲出门时捅刺张伟致其受伤的行为,张伟是在哪里受伤的?室内还是门口?如果他真的进到室内,陶冶为什么没有见到?

对于这些律师质疑所反映的问题,笔者没有发现与正当防卫等有什么样的关系,对此认为如果以受害人的立场,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这些人可能有人是夏俊峰的保护伞和同伙,他们撒谎可能掩盖了一个事实就是他们与夏俊峰一同到城管队执法人遇害的房间,干的是威胁执法人而不是所谓的在那个没有监控的房间里面进行执法,有人可能在夏俊峰与执法人冲突的时候是夏俊峰的同伙帮助夏俊峰行凶的,这里面可能有夏俊峰的同案犯的。

4、法医鉴定之疑点

对于所受的伤,判决的认定是: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扎刺伤,并无划伤,此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人身侵害,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各位知道皮下出血是什么概念吗??右手用力的握一下左手,也会导致皮下出血的,也就是所谓的瘀痕。而夏俊峰身体上的伤真的是选择性的鉴定还是真的没有?

对于这个案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身上不仅仅是有刀伤,还有被殴打的受伤,据一审辩护词:

在申凯的《鉴定书》中,关于体表检验第4条记载:左臂内侧在14厘米X4厘米范围内有三处青紫变色,大者O.5厘米XO.4厘米,小者04厘米XO。4厘米;第5条记载:左手背在9厘米X7厘米范围内有二处皮肤紫红变色,大小分别为O.4厘米XO.3厘米,0.5厘米XO.3厘米;第6条记载:右上臂中内侧中段有5厘米X3.5厘米皮肤青紫变色。

对此凶犯的辩护人辩解说:

显然申凯在去世之前曾与人打斗。因为夏俊峰在市场没有和申凯动手,所以申凯身上的伤痕一定系在回行政执法办公室后形成的。

也就是说,回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办公室后申凯殴打夏俊峰并与夏俊峰发生了肢体冲突,致使申凯身上留下了上述伤痕。

陈大律师的辩护词是这样说的:

死者申某七处表皮伤情是如何形成的?无法解释。申某除刀伤外,尚有左背部一处条形伤痕、左上臂三处表皮伤、左手背两处表皮伤、右上臂一处表皮伤。从伤情程度和伤情位置分析,两前臂泛布表皮青紫,大小均为0.3-0.5CM,极似与他人厮打过程中手指扭拉抓捏形成。

对于这样的受害人受伤,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上这肯定是受害人被打而不是受害人殴打凶犯,受害人单方面殴打凶犯,凶犯被打急了才用刀乱捅,怎么会有这样的伤?这样的伤是会武功的专门擒拿手啊!而凶犯已经擒拿手控制了受害人的话,那里来的正当防卫?而这伤痕难道不是受害人被打被威胁的证据?没有可能是被凶犯及其同案犯威胁?

这里还有一个关键就是受害人均背部有中刀的现象,这与防卫很难挂钩,如果是说凶犯补的刀,则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这两个人都没有死与彻底杀死的责任完全不同,即使是为了灭口让防卫说可以死无对证的话,这也是明显的防卫过当罪行不会比一般重伤厉害,这里如果是有同案犯,那么同案犯要灭口的需要就很大了,灭口以后让凶犯夏俊峰一个人承担是关键,因此要确保二个受害人均死亡。同案犯补刀的嫌疑和动机都是存在的?

5、是否被迫去的城管队

对于去城管队是否被抓去的,我们可以看到的一些细节是:沈河公安分局滨河派出所在案发后去风雨坛街南乐郊路交叉口调查情况,发现夏妻张晶女士仍在该处继续卖炸串,时间仅距杀人案发时间半个小时左右,如果夏被打,张晶怎么可能这么镇定。这个细节可以在公安侦查记录中找到。张晶随后被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这个笔录里张晶证实城管没有打人。夏俊峰被抓获后的供诉笔录里也供诉城管没有打人。后来夏和张又辩解说城管打人,应该是在见到律师之后,可能是律师教的吧?!对于凶犯说法这样的变化,笔者认为法庭的定性是正确的,而从其妻的镇定这也说明夏俊峰是在城管队是有保护伞的!

对于在城管队的情况,陈大律师还有两个质疑如下:

夏俊峰是被三个城管带到执法室进行调查和做处罚笔录的。为什么现场没有任何询问笔录、纸、笔等执法记录,而直接发生了打斗行凶?

陶冶为何躲进里屋。陶冶和夏俊峰在街道工作时就已认识,夏俊峰刚进入勤务区即遭申某拳打,陶冶明显是碍于情面回避夏俊峰借故离开进入里屋。如果陶冶真的拨打了电话,应有电话记录佐证。

对于这个质疑我们更可以认为不是在执法而是在被威胁,所谓的没有在场还打110应当是有电话记录的,如果在执法则即使是违规的刑讯当中,也会有笔录和纸笔等存在,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根本不是在执法而是凶犯在威胁,凶犯威胁则不用有纸笔笔录等了。

6、凶器与血衣

对于凶器和血衣是中国实证体系当中关键性的问题,舆论和媒体甚至法院都认定了是使用他切肠的工具小刀,还说刀刃只有7厘米,还说因为没有锁止还把他的手指弄断了,以此来分析夏俊峰才有正当防卫的可能,但本人对于持刀一直是质疑的,因为二个人的伤口深度分别达到了12、11厘米,而多次中刀的话刀上应当有锁止和血槽,刀刃也应当长于10厘米,这意味着这刀为管制刀具!使用管制刀具是被认为有预谋的,这也是我说他威胁的核心,但本人看陈大律师的辩护词,发现里面有这样的质疑:

作案工具小刀没有查获;夏俊峰扔弃血衣没有找到;夏发案后只有数小时到案,不是时过境迁的陈年老案证据确实无法查获。凶器小刀和血衣掉了扔了,都可以迅速寻找,提取到案。这是可以直接分析现场情况和作案情况的重要证据,为什么这两件最重要的物证都缺失?

夏俊峰的身上伤痕为什么不全面拍照和记录?他的手指断了为什么案卷中没有照片、没有病历记录?

从陈大律师这样的质疑当中,我们首先知道的就是凶器和血衣是没有找到的,为什么不加大力度的查找呢?有为什么法院会认定是小刀呢?这越来越接近本人所分析的刀子问题,凶犯是携带凶器进行威逼的。

对于刀子导致的所谓的凶犯手指受伤也没有细节,这真的是由于刀子折返导致的吗?刀子会折返且伤了手指怎么能够反复捅人下刀?这受伤难道不是其他的搏斗导致的吗?

凶器只有一把吗?能否是两把同样的刀,能否是同案犯带的刀动的手?这样的凶器可能没有一个受害人的血液也可能有其他人的指纹,这样的凶器才是绝对不能漏出来的。

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血衣本身也是很有问题的,这个血衣上都有谁的血迹才是关键,对于后面我们还要看到受伤者没有在现场发现血迹很不正常,而如果是凶犯所主张的正当防卫,是从下往上的乱捅,这血衣也是证据还是有利于凶犯的证据,凶犯逃跑需要的是逃命,对于是他干的则没有销毁证据的必要,找不到的疑点是很大的。

7、血迹问题

本案有没有同案犯和怎样还原当初的打斗现场,现场的勘察尤其是勘察发现其中的血迹作为还原的依据非常重要,但是这些血迹却给我们揭示了更多的疑点,我们先看一下陈大律师质疑的时候是怎么说的:

现场没有张伟血迹。据张伟陈述,其在现场南门边(前门)上被夏俊峰用刀扎伤左髂部,但现场却没有检测到张伟的血迹。如果说张伟受伤后还跑到后门进入室内(行走路线至少80米以上)行走路线上更应留有血迹。但是现场勘察DNA检验却没有他的血迹。

曹阳是什么时候到达案发现场的?他有没有先进屋拉架并扶过死者?如果扶过应当身上有死者血迹,为什么没有任何记录和血液鉴定?

没有调查取证恢复被破坏的案发现场。现场十多平米的一个房间,发生这样的凶案,特别是两人均心脏均被刺破情况下应当有喷溅状血迹,现场勘察录像为什么没有到案?为什么没有详细勘察笔录?对于临时起事的不能排除正当防卫的案件,现场还原和尸检分析是定案的关键。这种证据缺损将直接办案质量,甚至导致严重错案。

现场勘查笔录十分粗糙。一是现场血迹没有专业描述,滴状、块状还是喷射状?无法了解具体形成形态;二是现场包括门把手在内等处有血迹均没有提取指纹;三是对物品和被害人原来所处位置没有记载和描述。四是在案没有现场勘察图。

对于陈大律师的质疑我们从另外的角度不是看有没有防卫而是看有没有同案犯,这里的不清楚笔者认为更加重了存在同案犯的嫌疑。

首先就是受到重伤的人为什么没有血迹留在现场?扶过死者的人为什么没有血迹在身上?这完全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如果他们是同案犯会如何?他为了掩盖衣服是可以换的,受伤则可能是自伤掩盖罪责,这样的嫌疑是怎样排除的呢?根据这样的嫌疑我们看到的就是前面论述的他们的证言前后矛盾很大,这样的改变存在因为串供或者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编造的嫌疑,这些问题要结合在一起来看!最后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凶犯的血衣是意外的没有找到,这血衣上是否有伤者的血迹呢?!这些疑点均指向这些不正常的人存在凶犯同案犯的嫌疑。

再看一下律师的质疑,公安不进行血迹的详细勘验,没有进行现场恢复的验证也是非常不正常,这里不但是血液的喷射状的问题,还有就是如果一个凶犯要杀两个人,这样的搏斗过程是很复杂的,先有一个人被扎后没有被扎的人不会喊人不会跑,城管队其他办公人员呢?这里有同案犯把另一个人控制住是合理的建设,这被控制住的人有我们前面分析的擒拿手导致的身体上的伤痕就很合理了。如果拿刀威胁失手杀一人则对于另外一个人灭口就很有动机和必要了,但防卫会连伤二人吗?

这里如果是凶犯和同伙带来了两把同样的刀,当时是没有立即拔刀当然不会有喷射状的血迹,后来慢慢拔出的又补上几刀,这样的情况会不会存在?

所有这些笔者都认为有同案犯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这个可能性是要大于所谓的防卫情节的。

8、房间内有几个人

房间里面到底是有几个人,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这里是有疑点的,屋内的人与其认识则更不可能城管殴打凶犯反而是可能为凶犯的保护伞,据陈大律师援引的笔录:

夏俊峰总共只有三次讯问笔录。夏俊峰第一次笔录供称,执法办公室有四个人,其中有一个叫“曹冶”的我认识,当时他没有动手打我,所以我没扎他(证据卷第42页)。第二次笔录供称,办公室有张某、申某、“曹冶”还有我,动手打我的有张某和申某,“曹冶”没有动手(证据卷第46页)。第三次笔录内容则没有涉及执法办公室的在场人员。

对于曹冶到底是谁则律师分析是陶冶而法庭判决认定的是曹阳,这个错误本来就很蹊跷,不过笔者分析可能还有另外的解释,凶犯为了以后改口供的需要,特别的说了这个名字,可以是陶冶也可以是曹阳,还有一个可能就是曹阳与陶冶都在,被简略称呼了,凶犯说屋内四个人可能是不包含他自己的,指的就是四个城管,对于预审这样的问题本来应当问清楚的,因为没有曹冶这个人预审员也是应当知道的,而陶冶和曹阳都在本案的证词里面前后不一变化很大或者有疑点,且我们发现陶冶和曹阳凶犯都认识,难道不是他的帮凶?预审这样记录是不是留有一定的余地?我们已经注意到陈律师质疑派出所最初的口供了,最初的口供是怎么说的?

9、凶犯其人其事与认识的城管

凶犯与城管的关系是很复杂的,并不是简单的对立,他们不但认识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有说法是凶犯夏俊峰曾经在沈阳小南街办事处当过一段临时工,也是一个城管。后来大概是嫌这工作收入低,就转行去做了非法的炸串,这说明炸串本身就是利润巨大的事情,根本不是所谓的为生计所迫,要知道能够进入街道等工作也是很多人羡慕和要走后门的。他总是在小南街附近卖,夏俊峰曾经在小南街街道办当过临时工,街道办经常去搞综合执法,也算是城管的一员,占着这点关系,因此夏俊峰在摆摊的中间也算是个人物。夏俊峰长期霸占附近上最好的一处摊位从来没有被处罚过(这个细节很重要),从这个细节我们可以知道的就是他应当属于黑社会级别的人物,对于都是非法摆摊的行为,众多的小贩当中谁能够占据最好的位置,是要凭借实力的,这个实力不是能够上得台面的实力而是黑恶势力的实力!而凶犯的爸爸也是前城管,凶案还干过讨债的工作,因此凶犯是有黑社会的联系非常可能。

有网友扒出的纤细是在516杀人事件前几个星期,一位负责清扫夏家摆摊位置清洁的环卫工人,应为对他家把竹签废纸扔了一地有些不满,遭到夏俊峰的殴打,并报案处理,由于夏俊峰的父亲是沈河区城管局的职工,派出所调解,夏家赔了几百块钱。这里可以看到警察与凶犯的关系,我们还可以与前面律师质疑的派出所最初的口供没有到法庭联系起来看,凶犯与派出所的关系不一般,凶犯与警察某些人应当有特殊的联系才合理。而凶犯有黑社会背景的嫌疑也越来越大。

我们还能够看到的就是凶犯认识一些城管,从现在知道的信息,凶犯与城管队里面的一些人是认识的!证人张晶2011年5月24日《询问笔录》,证人张晶系夏俊峰妻子,其证言证实,其在案发日之前认识曹阳。而凶犯和司机陶冶都承认他们认识。凶犯与这么多的城管认识,这两个城管殴打他就非常可疑了,尤其是凶犯认识的曹阳或者陶冶在屋内,凶犯有熟人在就更不可能被毒打到要自卫不得不杀人才行的地步。

凶犯与在屋内他认识的城管是什么关系,难道不会是他们去合伙威胁执法人去的?凶犯如果要是自己去的城管队,先找熟人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符合逻辑的社会常识和行为方式,找了熟人一起去还带着刀,就是凶犯到房间里的情况,而打起来了以后这些凶犯的熟人是帮着谁的,更值得研究!凶犯能够长期占据黄金位置非法摆摊,没有城管队和公安的保护伞很难想象,这个暴利的非法摊位的利润是独吞还是与城管队的一些人分肥?如果凶犯的非法摊位利润是分给相关城管人员的,那么他被外来的城管查抄以后,他肯定会找与之利益绑定的保护伞一起去的,而打起来以后他的保护伞怎么能够不帮助他呢?这样的情节这些保护伞人员难道不是帮凶和同案犯?

我们还看到凶犯练过武,有网友说凶犯经常在公园练铁鞭子,如果知道的话九节鞭是很难掌握的兵器,能够使用的话应当有很大的臂力和身体协调性训练,是练武初学者搞不来的,能够练习九节鞭一般打五六个人没有问题,凶犯与受害者谁强谁弱很清楚的。而且练习九节鞭的手腕力量过人而且手是非常有准头的,这个乱捅的正当防卫很可笑,到底怎么个情况?

所以从凶犯的各种背景看,凶犯相对于执法人和受害人绝对是强势的,所谓的受害方毒打凶犯,是很难以让人理解的事情。

10、律师与公安的疑点

本案当中律师的一个重要的疑点就是受到了一些势力的参与,把案件的重点放到了攻击我们的城管制度上,对于律师我们都知道不是立法者而是利用现有法律进行服务的,攻击法律是改变不了判决却制造社会对立情绪,这样的情绪下实际上是对于其客户非常不利的,我们看到二审辩护直接攻击国家制度说:1997年城管出现以来,弊端早已显现,所犯罪行累累,可谓民怨沸腾。迄今未有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法》或者行政法规,城管“执法”从来于法 无据;执法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领导机构缺失;法律监督缺位,僭越公安权力;城管队员法律身份不明,素质参差不齐,打手流氓混迹其中,借执法之名、行夺财 谋私扰民害民之实,……

这些对于制度的攻击,并且利用攻击制度炒作个人名气,这些都是劣迹,但我们应当注意到的一个关键点就是这些律师都没有干一个平时常做的事情,这就是提出对于案件的异地审理,对于当地的城管显然有可能干扰案件的公正审理,异地审理是很正常的要求,为何律师不提这个要求?而对于被告人的减罪,除了有防卫可能以外,提出有同案犯,提出可能是同案犯行凶等质疑,提出同案犯更可能是主犯等,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是在本案搞所谓的防卫情节更现实的内容,尤其是有前面这么多疑点没有分析清楚时,提这样的嫌疑是更有利的,因为对于凶犯虽然是疑罪从无,但是凶犯罪轻和防卫等的举证责任在凶犯,有同案犯的嫌疑在无罪推定在举证责任却在司法部门,对于举证责任的差别律师不应当不清楚,但本案对于所谓的防卫却是有质疑没有证据,在证据规则下很苍白,只不过是妖魔化我们的城管制度很得力。

而对于公安则现场勘察如此,审讯矛盾如此,非常的不正常,城管队与公安应当有非常紧密的关系和业务配合,对于城管受害人各种舆论这样的有罪推定,公安为何不维护城管?为何不维护受害人?对凶犯的超级摊位,没有公安的支持在那里是否能够立得住?凶犯在街道工作过所以认识很多城管,凶犯还干过武警难道专业的战友等没有在公安的?公安里面有没有凶犯的朋友?有没有凶犯的同案犯的朋友?对于口供和证词的前后巨大变化公安的态度怎么样?公安怎样落实的?!

这里我们看到的就是陈大律师的质疑,就是凶犯在派出所的笔录(陈辩护词:案发时所有城管都应有派出所的第一时间笔录,为什么只有部分移送法庭?原始笔录在哪儿?),对于凶犯在街道工作过,城管、凶犯与所在街道的派出所关系可谓紧密,这里不但有真话也可能成为串供的场所,这些矛盾的证词就是在最初和后来审讯与侦察取证之间出现的差距,这里面也是有问题的,凶犯能够长期霸占黄金位置摆摊,没有派出所警察的支持能够行吗?如果有警察暗中支持凶犯摆摊,那么派出所里他们能够公正吗?能够以受害人的立场而不是凶犯的立场审讯吗?这样的杀人案为什么是在派出所而不是公安的刑警队?连伤两命而且是公务人员这样的大案应当至少是市局直接管的,区公安局都未必有这样的权力!为什么派出所不及时移送而是做了一轮所谓的预审?派出所擅权的背后是什么?

这里对于律师非常统一,不提异地审理的事情,似乎是有一定的默契的,在没有异地审理的情况下各种关系的平衡是需要的,对于城管领导也是不愿意你调查自己城管队与凶犯有共谋的嫌疑的,公安的调查阻力很大是正常的,公安如果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上不可避免的怀疑城管队有人是同案犯,那么在整个系统内是难以被接受的,因此所有的方向就只有凶犯的防卫了,而凶犯的律师也有这样的默契,维持一个平衡的底线。对于可能有同案犯可能是凶犯威逼执法人等,在这样的环境下是无法说的,不深挖案件背后的嫌疑,尤其是涉及活着的城管的某些人不利的嫌疑,在没有异地审理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就是无罪推定!

因此这个案件无罪推定就是遮羞布,无罪推定是法庭的事情,世界没有那个国家把无罪推定变成公安和检察院的事情,发现疑点对于公安就是要一查到底水落石出才可以,你发现疑点就以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了,大量罪犯就要被放纵了,正常的破案侦破都是从疑点和线索开始逐步调查取证发现证据而侦破的。

这个案件为什么不从受害人有利的方面出发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才是公安的职责,这里居然变成了有罪推定受害人,为什么不能对于受害人无罪推定来分析一下案情?公安靠什么排除了受害人受到凶犯威胁的可能?凶犯是武林高手完全可能一个人带刀威胁执法人两个人,如果凶犯还有同案犯帮手则更有胆量了,公安又是怎样排除了还有同案犯在场呢?

11、笔者还原的可能场景

这个案件的场景还原笔者也有自己的看法,对于这样的凶杀,从受害人最有利的原则立场上出发,本人认为可能的场景是:

凶犯经营这个超级的摊位,年收入有几百万,但凶犯的超级摊位的利润是要与很多人分肥的,也就是说相关的城管、街道和派出所都有可能有人参与和占暗股,或者是凶犯直接要缴纳保护费的,因此每一次检查执法都徇私给凶犯方便,使得凶犯可以占据该地长期违法经营。但这次被查是因为新来的跨区执法人员,是严格执法没有徇私,凶犯当时就暴力抗法被制止。

此后凶犯为了能够霸占该地继续违法经营,凶犯带上了刀,与其认识的城管保护伞去找执法者进行威胁,要让执法者不依法处罚他,因此与执法者发生冲突打了起来,一位受害者被凶犯擒拿手控制住所以他身上有那样的表皮伤,在打斗过程当中刀伤执法者,扎中其中一个人的要害,而为了杀人灭口有将另外一个执法者残忍的杀害,为了杀人灭口确保受害者死亡,故同案犯又在背后补上了几刀。

案发以后让凶犯一个人扛所有的事情,其他同案犯则打通关系反诬受害者搞所谓的正当防卫为凶犯减刑,而凶犯就算把同案犯揭发出来,他也是主犯也必须死,所以他不会揭发其他人和同案犯的,他一个人抗事远不如现在即便死了还有舆论支持,甚至有舆论主导审判因此不死的机会。

而负重伤没有现场血迹则是可能是为了掩盖事实事后的自伤,这与律师质疑相符,扶过受害人身上没有血衣则因为血迹可能不是简单的,律师不是质疑喷射状血迹吗?这里凶犯和同案犯可能拿着同样的刀到了现场,当时没有立即拔刀但看到人不行了才拔刀又补上几刀确保死亡。

为了掩盖罪证所以凶器没有找到大家都认是切肠的小刀,这样就不是携带凶器的预谋;血衣也没有找到因为会有不利于凶犯的证据,而开始时口供没有串供完善因此口供变化极大,派出所原有的底档是不能拿出来的……等等辩护人的质疑都有合理的解释。

而对于凶犯的声音为何是等到他死才炒热?为何枪手搞出来的儿子画作不在他死前炒作,为何她老婆不带孩子去看看他?这样多的嫌疑细节凶犯的律师为何选择性的透露?凶犯不死很多人是有压力的,死了同案犯就安全了可以为凶犯炒作了,所谓的捐款也洗白了凶犯非法的黄金摊位巨额所得……

在这样的场景下受害人是一个严格执法的英雄而凶犯是彻底的罪大恶极还有同案犯逍遥法外,很多真相是残酷的,为何你先入为主?

本人的这样的理解,符合律师各种质疑的声音符合逻辑,本人希望各种高人能够分析打消本人对于这样的怀疑,更希望能够知道公安是有什么样的依据否定有利于受害人的现场还原分析,案件有很多质疑确实需要考虑。

12、应当重新调查

对于这样的案件如果不能排除有同案犯存在的嫌疑,就应当再查一下,如果涉及这个凶犯的保护伞,则问题就复杂了,应当对此调查一下,这些疑点的背后到底是什么?!

对于这样的调查核心就是不能在原地,需要如异地审理一样的异地调查,重点就是这些证词之间的矛盾,把这些矛盾给大家一个交代,调查相关办案人员在其中是否有徇私舞弊的问题,为何对于妖魔化中国制度的有利于罪犯的说法能够流行。对于这些层面,都应当有一次独立的调查。

中国的司法需要透明是没有错的,但透明之外也要有逻辑的分析和正确的立场,这个案件有太多的嫌疑没有搞清楚了……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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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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