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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连奎:以人权看发展

2013-09-11 09:58:18 作者: 高连奎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人权的观念与世界的发展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目前世界上通用的是法国著名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提出“三代人权”论,此人曾担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法律顾问,是世界人权理论的权威人物,从人权理论的发展变迁中,我们也可以非常清晰的看出人类进步的轨迹。

人权的观念与世界的发展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目前世界上通用的是法国著名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提出“三代人权”论,此人曾担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法律顾问,是世界人权理论的权威人物,从人权理论的发展变迁中,我们也可以非常清晰的看出人类进步的轨迹。

三代人权观

根据瓦萨克的观点,第一代人权是形成于美国和法国革命时期,其目的是限制国家的权力,保护公民的自由免受国家专横的侵害,一般被称为“消极权利”;由于它们侧重公民个人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被称为“个人人权”,这时的人权即政府不应干预公民的事项,要求国家尽量减少对个人生活的干预,即使国家成为“守夜人政府”。 第一代人权”奠基于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然法理,个人人权概念的表述主要集中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同年的美国《权利法案》等文件中。

第二代人权就是社会权,主要有工作权、劳动条件权、最低报酬权、物质帮助权、教育权、产假权、休息和闲暇权等等,也就是人人享有保障权、福利权,国家有义务给你提供这个权利。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其主题是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得以切实实现,称之为“积极权利”; “第二代人权”以社会主义思想与福利国家政策为其理论底蕴,这种权利在社会主义国家率先实现,而资本主义国家也通过福利国家建设进行了配合。第二代人权中国家承担是是保护人角色。

另外第二代人权还包含对弱者的保护,例如,家庭中的妇女、儿童的特殊权利,也属于第二代人权。此种平等要求国家对弱者权利积极采取措施来实现,是要求社会意义上的实质平等。第二代人权是对第一代人权的补充和扬弃,而不是对第一代人权的全盘否定。

这一时代开启于1919年德国《威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后经《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发展和完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等,不但明确规定了个人和家庭的适当生活水准权,而且还规定了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实现生存权的工具性权利。更为重要的是:第二代人权不但凸显了生存权保障的优先地位,而且还丰富了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即人不仅要生活,而且还应该有尊严的生活。有尊严的生活预示着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满足人的最低限度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现代意义生存权的基本要求。

二战以后,1948年联合国先后通过了包括《世界人权宣言》,1996年联合国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同时也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这些都是第二代人权的法律文件。二个公约在序言中同样做出了二个确认:”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所固有的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还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时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自由的理想。“公约第六条为工作权,第七条为工作条件权,第八条为工会权,第九条为获得保障权,第十条为家庭中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为生存权,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为受教育权,第十五条为文化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各国宪法均录入第二代人权。法国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于序言中宣称”对于全体人民尤其对于孩童、母亲及缺乏劳力者,国家应保障其健康、物质上的享用、休息和闲暇,凡因年龄、身体或精神状态,经济状况不能劳动者,有向国家获得适当公益方式的权利。“日本1946年宪法第25条规定”凡国民得享有劳养健康及文化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一切物质部门,应努力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安全与公众再生。“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32条规定”共和国法律保护作为个人基本权利和社会

第三代人权是“连带权利”,也被称为“集体权利”,笔者认为称为“公共权利”更为合适,第三代人权以发展权为本位,其主题关涉到人类共同生存、发展所依赖的和平权、环境权。其概念以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的发展权为核心。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包括《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决议、1966年《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承认发展中国家人民享有发展权。以这一代人权概念为中心的国家人权法被称为“发展权法”。这意味着国家必须扮演“当家人”的角色。

第三代人权真正诞生产生的标志是1977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以及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的相关决定。其主要内容是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等等。另外一个标志性事件是1986年第41届联大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这个宣言系统阐述了发展权,呼吁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促进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发展权集中反映了集体人权的诉求,这就开启了第三代人权或连带的权利。 发展权的核心目标旨在增进人类的福祉;消除饥饿、疾病和无知等。

第三代人权除了公共意义上的发展权之外,还有环境权,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该草案明确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把它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补充。发展权、环境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根据瓦萨卡的观点,发展权和环境权都是属于第三代人权,它们属于全人类的集体权利。

1970 年 3 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发表的《东京宣言》明确提出:我们请求,将每个人享有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明确提出环境权的概念。确立和实现环境权是为了达到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目的,正因为环境是每个人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将影响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质量。

1972 年 6 月 5 日至 16 日,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也应该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理解和尊重。

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信托“说。他认为:空气、水、湖泊等人类生活所须的要素,如果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至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时情况下,不应成为”自由财产“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基于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完全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保护和支配这种”共同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因此”公共财产“和”公共委托“成为环境权的理论依据。

公共人权的出现,是国际人权观念的一大进步,,如果一个国家的独立主权被践踏,这个国家人民的个人权利当然就无从谈起;发展权也一样,如果不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程将受到严重遏制,这些国家的人权就不可能充分实现。 “第三代人权”则融社群主义、发展理论与现代化理论等等于一炉,其理论背景极为复杂和多元 。

“法赋人权”一直是人权事业进步的重要保障。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仅仅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权利,不存在与法律相抗衡的权利,也不存在先于法律的权利。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兴起,二战后一大批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相继问世,人类的各种权利也越来越得到了保障。

当然权利也是与自由相对的,是自由的具体化,有权利才有自由,第一代人权属于消极权利,只保障人的消极自由,而第二代人权观主张的积极权利保障的是人的积极自由,而第三代人权观所主张的公共自由,则是保障的人类的“公共自由”。

责任编辑:柒楚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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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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