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如果"叶海燕案"发生在美国
国内一些法律人援引英美法中的城堡条款为叶海燕砍人事件辩护,曰:依美国法律的话对非法入室者可直接开枪。这种说法不符合事实。
关于美国法律此说法的来源是中世纪欧洲法律的“城堡条款”(castle doctrine),其原意为:一个男人的房子就是他的城堡;他有权使用暴力(包括致死性暴力,比如直接开枪)对付侵入者。
该条款内容因为涉嫌对非生命权的保护超过了对生命权的保护,因此在今天即使没有废除,其适用也已受到严格限制。关于在美国主人可直接开枪打非法侵入者的传言,是不符合事实的。
首先代表美国刑事立法范本的《标准刑法典》(MPC,Model Penal Code)就已经明确放弃城堡条款。关于这一点本人这篇博文中已说过,此处不赘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d93d530101dmds.html
其次,美国有些州已经废除城堡条款,如康涅狄格州。康州刑法典关于自卫的规定和MPC很接近:在自卫中不允许使用致死性暴力,除非行为人合理确信(1)对方正在或即将对自己使用致死性暴力;或者(2)对方正在或即将给自己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而涉及住所时,仅仅免除了行为人的“逃跑义务”。(康州刑法典Sec. 53a-19,链接http://www.cga.ct.gov/current/pub/chap_951.htm#sec_53a-19)
有的州则比较含糊地保留了“疑似城堡条款”。比如亚利桑那州州立法典的刑法部分规定,对非法进入或使用暴力闯入者可以使用致死性暴力,但行为人必须合理确信自己有生命危险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Arizona Revised Statute, Title 13, Section 418,链接可从此法典页面进入http://www.azleg.gov/ArizonaRevisedStatutes.asp 然后点击title 13再点击13-418即可找到)之所以说它是疑似城堡条款,是因为亚利桑那州的这个规定其实有些画蛇添足——当行为人合理确信自己有生命危险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危险时,致死性暴力本来就已可以使用,哪里还用得着管对方是否闯进你的屋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