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绍子:日本自民党修宪程度近乎"革命"
安倍首相正在一门心思为修宪而紧张地活动。即使在出游地仍不忘重弹将修宪作为今年夏季参议院选举的辩论要点,并称“先搞国民投票法的遗留问题,其后再从(宪法)九十六条开始”。
安倍首相在沙特讲演(日首相官邸提供)
第九十六条系规定修宪手续的条文。将提出修改宪法动议所需的“两院议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改为“过半数以上”,使修宪容易通过就是本次修改的意图。只是如“从九十六条起”的发言所挑明的那样,这不过是开始。那么,终点在哪里呢?
自民党在去年4月确定了“日本国宪法修正草案”。舆论多一味将重点集中在修改(宪法)第九条设置“国防军”问题上。不错,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主题,但自民党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并不是这种程度(容我点破),而是要求国民接受相当于“革命”程度的价值观改变。
“尊重个人”消失
首先应该关注的是“尊重个人”的消失。
日本国宪法第十三条的开头如是写到:
“全体国民作为个人受到尊重”
每一个“个人”作为同等的价值存在而受到尊重。每一个人都有保卫自我生存和追求自由的权利。该权利也必须平等地受到尊重。--这就是宪法的基础,是出发点,是贯穿整部宪法的价值观。
据此,立法及其它国事必须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人权。当人权与人权相互冲突时,将从“公共福利”角度出发调整,有时会限制一部分权利。但是,这与“国家”优先于“个人”之类的思想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然而,“草案”是如何记述的呢?
“全体国民作为人受到尊重”
并不是以相互承认每个人差别的“个人”来对待国民,而是一揽子将其纳入“人”这一群体。与其说是两者之间的不同,实际上是将重点置于“人群”这一同一性上了。这种人权附上了“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之条件。很明显,这里有“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优先于“人权”;“国家”优先于“个人”的原则思想。
如认定违反了“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个人”的言论或思想的自由就得不到承认。在TWITTER和 FACEBOOK广泛普及的今天,表达的自由对民众不仅仅是接受信息的“知情权”,而是涉及到作为发布者的“言论自由”。
战前的大日本宪法对表达的自由附上了“于法律范围内”之条件。在这部旧宪法下,各种言论受到制约和镇压。暧昧的“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基于国家方针及当时的状况似可以肆意地加以限制或制约。
不仅在表达的自由方面,尊重“个人”要先尊重“国家”;“人权”被置于“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之下。这就是自民党(修宪)“草案”的根本所在。它虽取近似于日本国宪法的体裁,但完全是南辕北辙。必须说在价值观上具有天壤之别。
宪法束缚国民
他们拟一百八十度改变宪法的作用。现行宪法主张国民权利,宣扬和平主义,当国家统治机构确定后,以下列内容汇总。
“第九十九条 天皇或摄政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及其它公务员有义务尊重并拥护此宪法。”
宪法所束缚的东西……
天皇陛下即位后立即宣誓“遵守日本国宪法并据此尽职”就是意识到上述条文所为。
宪法根据此条文防范政治家制定法律或公务员执行该法律时侵害宪法规定的国民权利。即宪法并非束缚国民而是为束缚政治家和公务员的行动而存在。特在此强调。
那么,自民党的(修宪)“草案”又如何呢?
相当于该条文的开头是这样记述的。
“全体国民必须尊重此部宪法”
其意图是,试图改宪法为规制“国民”言行的东西。
而大日本国宪法规定,“臣民”“对宪法承担永远服从的义务”。在这一点上,自民党的“草案”返祖至明治宪法。
变为可搞战争的国家
和平主义和安全保障问题
“草案”规定,“国防军”的行动范围并不局限于自卫目的,相当宽泛。虽规定有“不将武力威慑及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纠纷之手段使用”的内容,但如果是“为确保国际社会和平和安全的国际协调行动”则OK。据此,就可以加入联合国未做出容许行使武力决议的多国部队以从事战斗行为即杀戮行为。
另外,对于伴随“军人”执行公务所发生的犯罪或涉及“国防军”机密的犯罪之审判,规定在设置于“军”内的“法院”审理。也就是复活军法会议(军事法庭)。对此问题,军事记者田冈俊二先生有详细记述。
再一个不可放过的问题是,“草案”第九章新规定了一个“紧急事态”。当发生“针对我国的来自外部的武力攻击、内乱等引发的社会秩序混乱;地震等造成的大规模自然灾害及其它法律规定的紧急事态”时,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发布“紧急事态宣言”。
虽勉强拼凑上“自然灾害”,但即使发生类似于东日本大地震那样的大规模(而且还伴随原子能发电事故)灾害时,日本也没有爆发破坏“公共秩序”程度的暴动。只要法律及灾害对策健全并无必要一定以宪法规定“紧急事态”。并且,日本很难想象会爆发此类“内乱”或“武力革命”。
关键是“紧急事态”是设想战争的规定。现行宪法所以没有此规定是因为以不进行战争为前提。在修改第九条的基础上又规定“紧急事态”,日本将向可以进行战争的国家转变了。
一旦发出“宣言”,内阁将具有强大的权限。可以发布与法律相同效力的政令。这就说,不通过国会就可以限制国民的权利。这种“宣言”如果发布,则“任何人……均要服从国家及其它官方机构的指示”。
此外,以总动员形态巩固建立国民举全力协助战争态势的基础,这就是“紧急事态”的定义。
乘巴士前需要做的事
在思考修改宪法第九十六条问题的时候,首先要了解其国家观、宪法观、人权观等价值观是否得以推广。在理解的基础上再来汇总自己的意见。
修宪气氛充斥舆论界,也有人觉得反正不太清楚,如果仅修改九十六条也行吧……。这犹如还没确定目的地就乘上了巴士。
在乘巴士前,在购买车票前,还是先确定目的地和停车站吧!
这路巴士去哪儿?
原题:在乘上修宪这辆巴士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