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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朱令案路径图与中国司法深化改革

2013-04-28 12:04:00 作者: 张捷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这些天朱令铊中毒案再度风生水起,对于案件本人撰写了《朱令铊中毒案证据分析大全》,对于这个案件网友们呼吁案件重启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对于怎样推动这个案件,本人作为朱令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律师,就此谈一些我们的设想,朱令案对于中国的司法进程一直具有历史性的意义,我们也希望这个案件对于中国深化司法改革能够有更大的意义,这样广大网友花费这样大的时间和精力则变得更有意义。

对于案件的推动,我们希望的是更大的透明度,案件的信息公开我们申请过了一次,被驳回,后来的复议虽然撤销了原来的决定,但是这个“撤销”也是很蹊跷的,因为一般撤销会要求下级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但这次没有,再申请信息公开干脆就不理你了,这个信息公开还是具有非常的意义的,我们会继续申请,为此本人写过《朱令清华铊中毒案件不能再躲猫猫》,这些重要的信息是什么,后来我们从非正式渠道得到了一个文件,就是公安部《关于政协十届五次会议陈章立委员来信反映问题调查情况的复函》公查办[2007]040014号,从这个文件我们才知道此案已经于1998年8月结案,对于这个结案的结果,警方一直没有正式通知当事人,从这个结案的文件当中,我们可以从其中的春秋笔法看到案件受到阻力的端倪,这个文件没有讲具体按照哪一位中央领导的指示办事,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央领导指示的倾向性,因为一般需要抓住凶手和正常表示对案件重视的指示,一定是加大力度侦破此案,而不是一开始就是“尽快办结此案”,还没有抓住嫌疑人的情况下就要办结案件是不合逻辑的,正常的逻辑是已经抓住了嫌疑人需要“尽快办结此案”。

案件如果已经结案,还有一个法律后果,就是对于案件的信息和案卷应当怎样处理?警方的案卷虽然有些涉及嫌疑人的私人秘密,但受害人对于案件不属于公众而是案件的当事人,受害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度,有关问题受害人应当知道,涉及嫌疑人秘密的只不过是要求受害人保密而已,受害人对于公安的结论是有申诉的权利的。因此在这个案件结案的结论公开以后,我们律师将要求查询警方的案卷,虽然这个查询是很难的,但我们不会放弃。

对于这个案件的信息公开,还有一个重要的事项就是我们要从中看到协和、清华等很多相关人的责任,现在阻止案件公开的就有他们的问题,协和为什么能够这样轻易的排除了铊中毒,还在以后的做法上如此决绝,本人对于协和的问题写了帖子《朱令案中有关协和医疗问题的质疑》,在当年就有一个自称是知情医生的爆料,协和的问题是很大的,虽然没有经过证实,但所揭示的事情符合逻辑,协和变得异常邪恶。不管这些爆料是否都真实,但不管怎么说,铊中毒被揭开了盖子,造成朱令这样大的伤害,协和和清华在一些事情上的不负责任也是有问题,有隐瞒也是非常可能的,有渎职的嫌疑错不了,这里他们也有破案的阻力,原因就是一旦凶手被抓了出来,造成朱令如此严重的伤害,清华还否认有铊元素和协和治疗的问题,届时凶手会提出来质疑这些问题的,所以现在不能抓住凶手,凶手就是这两家大机构的挡箭牌。

所以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朱令的物品离奇丢失,清华有关方面对于作案现场的保护非常不力,而且有关物品丢失了两次,不能说不是一个责任事故。另外在警方侦办过程当中,清华对于实验室铊的情况也有隐瞒,对于破案时机也有不利影响,这些是有伪证嫌疑的,这些责任虽然不如杀人,但是如果认真追查起来,可能就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一些物证被责任人保留下来,只有追究他责任的时候他才会拿出来,只有追究他责任的时候他才能检举和作证一些关键情节,就如重庆的王立军在英国人被毒杀的案件当中一样,因此如果嫌疑人难以被追诉了,对于这些责任人一定要严加追诉,他们也是让嫌疑人能够逃脱和破案不易的阻力,追诉他们有打破僵局和阻力的功效。

对于案件的猜测还有一种,是说协和为了确定是否铊中毒,就是找清华来检测,因为当年清华的铊中毒确诊肯定有人检测,这就应当是清华检测的,协和找清华检测合理,检测物品没有比清华化学系实力更强的了,而清华直接给有铊的实验室,实验室给相关的室友同学孙维在实验室检测的,孙维当然会作假,因此有结果否定了铊中毒。但后来铊中毒被揭了出来,清华没有医疗检测资质,医院找没有检测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病理检测造成误诊和严重残疾,这样的情况出问题是一级医疗事故,协和医院是要降级降等的,协和因此隐瞒了对铊的证据,对于这种情况,只要严加追诉协和,破案铁证就有了,因此在07年这个案件又热了起来的时候,网络上就有一股很奇怪的势力,对于协和的责任变得不能追了。虽然渎职、伪证等罪名如果从发案计算现在已经过了时效,但从结案来说则未必,而我们的刑诉法对于时效上还有一句就是公安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不受时效的限制。

对于案件结案以后,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刑诉法204条第三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杀人罪的自诉在中国是没有的,这个提议看来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在中国的自诉案件也是非常罕见的,自诉在以往仅仅限于家庭纠纷等案件,后来扩大到私人之间的轻微犯罪,但在西方自诉却非常普遍,在英美国家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的司法原则,也就是追诉更多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中国却基本是监控主义的国家,对于罪犯的追诉是国家司法机关,受害人在这样的追诉过程当中权利极小,基本是完全被限制的,在西方即便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当事人的权利也比中国要大,这与中国历史上的司法体制有密切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即使是民事诉讼,也是被官府控制的,所以中国的诉讼才叫做“官司”,从这个称谓的名称上就可以看出来。因此中国的法制与国际接轨,发展当事人主义就是一个方向。

另外还要说的就是当年修改刑诉法,增加的这204条第3款,当年就是朱令的姥爷建议加入的,朱令的姥爷是燕京大学相关专业的高才生,当年是法院的顾问,对于这样的案件重启,自诉就是一个方向,当年增加这自诉的204条第三款,就是要给当事人一个救济的手段,这个条款也应该能够成为保护朱令的一个手段,因此在公诉无法开启的时候,我们建议要自诉一次,起码要让犯罪嫌疑人受一次公审,到底有没有罪,法庭是否公正,要放到聚光灯下给世界看一下!我们要自诉,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时效问题,案件经过将近20年了,按照《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所以对于朱令的案件,孙维没有逃避侦察和审判,超过20年就可以不追诉了,虽然这里有一个口子,但对于权贵我们不对孙维网开一面就不错了,还会特别追诉吗?而自诉的提出,是有延伸追诉时效的效果的,按照《刑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我们就是要在20年的诉讼时效期内,以受害人的名义提出一次自诉,这个自诉如果法院不受理,则对于孙维追诉的时效就无限延长下去了,这在法律程序上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责任编辑:李卫公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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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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