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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政治哲学前沿:多元立场、公民身份与全球视野(2)

2013-04-27 14:52:35 作者: 威尔·金里卡 卞绍斌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在当代政治哲学思潮不断呈现多元立场和多样形态之际,开展沟通理解乃是应对现实问题的重要路径。同时,应该运用更为丰富的概念、更为开阔的视野探寻文化公民身份问题,进而才能恰当应对少数群体与动物权利诉求。在充分阐释自由主义核心原则立场的基础上,应坚持一种道德意义上的世界主义,不认同以消解民族国家的自治权为代价寻求全球正义,也不寻求以经济效用作为世界主义的首要目标。

二、公民身份的拓展:从少数群体到动物权利

卞绍斌:您一直从自由主义视角捍卫少数群体权利,这与传统的理路(比如社群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具有很大不同。促使你从自由主义立场来为少数群体权利辩护的原初动机是什么?

金里卡:生长在加拿大,很难避免少数群体权利这一难题,比如法裔加拿大人以及原著民问题,这也成了我们的政治生活的一个明显特征。但加拿大也是一个自由民主国家,其1982年制定的《权利和自由宪章》乃是世界上最具有自由色彩的宪章之一。许多评论者认为,加拿大在某种程度上无法既支持少数群体权利又主张基本的自由主义个人权利,所以我们需要在上述两种方案之间进行抉择。但是,这种非此即彼的观念在我看来一直是成问题的。为什么一个社会不能既关注少数群体权利同时又主张个体权利?对此我无法找到有说服力的理由。到上个世纪80年代我在牛津大学读研究生时,这个问题更加引起我的关注。我记得当时参加了英语世界最为杰出的政治理论家(比如德沃金、卢克斯、柯亨和拉兹)主持的系列讲座,内容主要关注的是分配正义以及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等。那时我被自由平等主义思潮所深深吸引,而且完全折服于这些思想家对社群主义的批判,我认为他们在捍卫自由主义的自主性和自由平等方面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是后来的一件事让我困惑很久,那就是查尔斯?泰勒来参加牛津大学的一个研讨班,并且围绕社群主义做了报告。我对他的观点并不陌生,当泰勒提出只有社群主义才能解决加拿大的魁北克和原著民问题时,我希望在座的自由主义的理论家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但奇怪的是,德沃金等人却认为,自由主义排除了这种特殊性的群体权利。这让我非常困惑,我试图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传统中寻找理论资源,但是也非常失望,没有人对此问题作出过清晰的阐释。这也使我认识到自由主义与少数群体权利之间存在的鸿沟需要填补,从而使其相互契合、相互支撑,这也成为后来我的主要研究课题。

卞绍斌:这确实是件非常有意义的工作,您可能是倡导自由主义与少数群体权利相互衔接的第一人了。但是随着您的研究不断深入,许多人开始担心,少数群体权利保护与最重要的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个体自主性)是否真的融贯,特别是这一结合可能会威胁到自由民主体制。这也涉及到更进一步的问题,即,我们能否实现自由与共同体价值的有机统一。

金里卡:在我看来,关于少数群体权利影响社会团结的讨论大多数都是思辨式的,而没有建立在实际的证据上。我原则上同意,采纳少数群体权利政策可能会消解信任和团结。但原则上也有同等的可能性,那就是若否认少数群体权利也将会消解信任和团结。我们不能用完全思辨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难题,而需要更广阔的视界特别是运用经验性的方法去探究。这正是我当前正在进行的研究计划的一部分。与一些社会科学方向的同事一道,我已经在尝试对少数群体权利和文化多元主义政策是否消解团结这一问题进行经验性评估。就目前获得的证据来看,这一忧虑被过分夸大了。

卞绍斌:这确实是一个有启发性的论断,也让我们认识到,对于一些理论或者现实难题,纯粹思辨的哲学研究是不够的,而需要经验的社会科学的参与以及对实质性问题的追问。若缺乏经验性的支撑(虽然经验证明并不是寻求真理的唯一条件),很多误解或独断就可能产生。比如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人权、自由等观念是西方特有的价值,是建立在西方文化传统之上的,这一文化传统与希腊哲学、罗马法、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等历史文化实践紧密相关,正是这些独特的西方元素促成了自由、权利观念的形成和完善。我想这也是一个思辨的、非历史的断言。

金里卡:正是如此。说自由民主是西方独有的价值观也是流传很久、很广的误解。说人权是植根于独特的西方传统中,这可能是真实的。但是,说西方传统一直存在与人权的尖锐对抗,这一看法也同等真实。毕竟,法西斯主义,或者科学的种族主义和反犹主义也是西方的产物,这些观念都曾被用来证成奴役和大规模杀害有色人种和宗教人士的合法性。在西方历史沿革中,很长时间我们都很难辨别究竟哪种传统会胜出。只有到了“二战”以后,我们才可能说西方真正接受了人权观念,而且这也是通过自觉的政治决策来支持这一观念并与其他传统(比如法西斯主义和种族主义)决裂的结果。因此,所谓“西方传统”其实包含了非常多元甚至是完全对立的内涵。我们现在支持人权,只是因为我们确定这一特定的传统值得尊崇,而其他有同等分量的历史传统不值得因循罢了。在我看来,每个社会都面临同样的选择。所有的社会都有尊重人权的历史传统,同时也有对抗人权的传统。于是我们所有人都面临如下抉择:希望拥护何种文化传统,又希望摒弃何种传统。

卞绍斌:这其实也涉及到文化传统与自由主义价值的关系问题。我们一般会说人权、民主等概念都是抽象的、超时空的,如何结合具体的历史文化背景对其进行阐释也是一个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因为我们不可避免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传统和历史实践中,共享大体相似的生活方式。同时我们的选择也肯定是在这样的传统和实践中进行的。特别是对于一些宗教社群来说,从观念到生活方式具有非常明显的同质性,如何看待这样的“事实”呢?我知道您也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许多非常有见地的概念,比如社会文化(Societal Cultural)和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等。

金里卡: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我当然不会否认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历史文化实践中,相反,我非常关注“文化公民身份”(Cultural Citizenship)问题。正像我们前面已经谈到的,我认为自由主义一直承认个体幸福依赖于他们所处的社会关系和文化背景,我试图为这一关联提供更为清晰和深入的阐释。在我看来,自由主义始终承认,个体的自主性依赖于完整的文化背景(我称之为“社会文化”)。这种社会文化不仅能够为我们提供可供选择的空间和资源,而且也使得这种选择更有意义和价值。同时,文化公民身份也在塑造个体认同和归属感中具有重要意义。我还认为,健康的社会文化依赖于国家的政策。比如,如果公共机构能够使用其语言,一种社会文化将更有可能繁荣,并且更能够有助于增强其成员的自主性。少数群体的这种“集体权利”(Collective

Right)可以更好地保护其社会文化,反过来有助于保持个体成员的自主性。因而这种诉求是值得尊重的。

卞绍斌:在通常观念中,公民身份一般与政治社群密切相关,主要依靠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赋予其内涵并得以持存。当您提出文化公民身份时,似乎更多着眼于特殊群体的权利诉求而不是政治社群层面的功能扩展与深化,这与我原先理解的公民身份概念有很大不同。

金里卡:一般来说,公民身份只是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形式上的法律关系,我们可以把这种法律关系称为“护照”意义上的公民身份。而我更感兴趣的是深层的公民身份,即詹姆斯?塔利(James Tully)所言的“公民”(Citizenization)。这一概念表达的是公民之间或者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该关系应该建立在自主性和慎议等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上,而不是基于强力和家长制之上。大多数情况下,国家都在运用强力和家长制的方式控制少数群体或其他群体(比如妇女、残障人士)。在我看来,这是非常片面的公民身份概念,而全新的公民身份概念将寻求确保我们的社会和政治关系建立在慎议、合作、信任和自主性等核心价值基础之上。除此之外,我还想更进一步扩展公民身份概念的内涵和功能。除了作为政治主体的公民身份内涵,我们可能还要考虑那些无政治参与和慎议能力者(比如儿童、残障人士和动物)。他们都无法具备罗尔斯式的公共理性或哈贝马斯式的慎议能力,但他们应该是政治社群的一份子,这就赋予了公民身份概念以民族国家(我们都生活在一定国家领土之内)和大众主权(国家属于广大人民)内涵,从而让我们超越传统和流行的公民身份概念,赋予弱势群体(儿童、残障人士等)甚至动物以公民身份,进而考虑他们的权利诉求。

卞绍斌:在最新出版的《“政治动物”:关于动物权利的政治理论》一书中,苏(Sue Donaldson)和您提出了思考动物权利问题的新理论进路和实践模式,这一进路不仅与福利主义的、生态主义的动物保护思路不同,也与以前的动物权利论证存在很大差异。你们好像特别关注人对动物存在的“积极义务”(Positive Duties),并着力从政治关系维度论证动物具有的特殊权利和公民身份。[3]在政治社群和社会关系的建构中,把动物的成员身份考虑在内并赋予人应具有的积极义务,这确实令人耳目一新。我认为,这对于拓展政治哲学的视界也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金里卡:谢谢你的阅读以及美誉,也很高兴你能够关注动物权利问题。我对中国学者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还不是很熟悉,希望将来能有机会一起探讨。在本书中,我们的目标正是为了超越动物权利论证的传统思路,这些思路聚焦于动物所具有的内在道德地位。特别是近四十年来,我们的论证总是围绕人类对具有内在机能(比如,痛苦的机能)的动物负有何种义务上。这当然是重要的议题,但我们认为,对动物的义务不仅建立在动物具有的内在禀赋上,而且建立在对动物与人类政治社群所具有的关系的本质界定上。我们与家养动物(比如家畜和伙伴动物)的关系就与人类关系具有极大共通性。通过驯养,我们把动物带入了人类的社群,这也促使我们思考那种包含动物在内的社群所具有的道德意蕴和政治后果。我们特别表明,家养动物乃是我们所处社会中的成员(Members),通过把它们当作当下社会的共同公民(Co-Citizens),我们赋予动物以成员身份(Membership)。当然,把家养动物看作我们共同公民的观点,以及这一观点将会带来哪些明确的意义,需要认真加以思考,也面临很多挑战,这也是我们在该书中着力加以解决的问题。不过,人类与动物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合作的一定历史经验已经创造了对于动物这一特殊群体的义务,它们高于或超越于我们根据动物具有的内在禀赋所负有的义务,这是我们称之为“关于动物权利的政治理论”的缘由所在。

责任编辑:李卫公
来源: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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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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