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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援:建议成立渔业集团,提高渔民的互助自保能力

2013-04-15 09:56:35 作者: 罗援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习主席到海南看望渔民,视察海上民兵连,并且检阅南海舰队,这三件事看似是孤立事件,但有其必然的联系,就是党中央心系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把人民的利益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为了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海军与民兵责无旁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武装力量的职责之一,就是“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因此,海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能力的同时,也应该演练如何护渔护航,使渔业部门、执法部门和国家武装力量融为一体,既可以进行正常的渔业作业,又可以实际行动宣示主权。

现在的问题是,海军与海上执法力量都是有严密组织的建制单位,唯独渔业部门过于分散,基本是“包产到户”,以单船为单元,申请出海证,最多是组成一个松散的公司,由公司代管。这种管理模式的弊端是:一、单船缺乏抗击风险的能力,遇到自然风险,特别是海盗或者别国武装人员非法袭击的人为风险时,几乎没有自救、自卫能力。二、单船难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只能盲目作业,降低了捕鱼效率。三、有些渔民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造成法律上的被动。四、单船难以形成信息网络,遇难遇险时不能及时互联互报互救。

为此,笔者建议应该尽快成立渔业集团,即以渔村或者邻近渔业家庭为基础组成成规模的集体企业或民营企业,实施现代化网络化的集约式管理。好处有如下几条:一、可以群威群胆,集团作业,减少渔船到敏感海域单打独斗的风险;二、可以由国家给予渔业指导,通过技术手段提供渔区渔汛的信息并提供气象保障;三、可以由人民武装部门组织民兵预备役上船,或者通过培训提高渔民的自卫技能,避免渔民赤手空拳与对方的武装分子或者海盗相格斗;四、可以由法律部门为渔民进行法律培训,法律指导和法律援助;五、便于国家海洋局维护正常的海洋秩序,进行海洋管理,使渔民在安全、有序、守法的情况下正常地渔业作业,并协调我国和外国船只的航线,规避风险;六、可以为渔业集团提供先进的通讯联络工具和网络化管理,以便在遇到危险时通风报信,定点定位,自救互救;七、可以由渔业集团出面,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海军或者国家海警局为出海船只护渔护航。八、可以由大型渔船伴随,就近加工、冷藏,提高捕鱼效率。

责任编辑:孙宇晨
来源: 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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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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