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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我对王律师被拘留案的看法思路

2013-04-07 12:05:00 作者: 韩东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一、

最早知道这个案子是何兵教授的一条微博:网上传来消息,王全章律师被江苏靖江法院拘留十天,原因是在法庭上声音大一点。若此,请法院回答,律师在法庭上的声音,依法应是多少分贝?

我对这样的微博向来质疑,因为专业人士总是说不专业的话,这是明显的归因错误,可以理解,这样的人这样的归因肯定会引起效应,但是因为说话声大而被拘留,在中国还没有过,于是回复了一条:何兵的这个因果让人难以置信。

二、

有知情人说,王律师被拘是因为他涉嫌在法庭上拍照了录音,我发了第二条微博:他们会说,凭啥不让律师在法庭上拍照录音?我只是纳闷他们这些专家的逻辑。现在看,这条微博很有预见性,后来看,果然。

对于法庭上的行为,对于记者有一个雷池是必须要注意的,就是在公共场合,你可以在任何能拍摄和录音的地方拍摄录音,法庭除外,这是唯一一个例外,如果你要一意孤行,那么可能被拘留,这是任何一个法制记者都应知道的常识,我的以下微博,本着这个常识发布。

三、

第三条微博是关于迟夙生律师的,官方说“关押@全章律师 的房间住三个人,有空调和电视。放假三天不能会见,规定周三为接见日,其它时间会见需要领导批准,节假日领导都不上班”。我们不相信这样的鬼话!坚决要求立即会见@全章律师 ,我们要看看他的身上是否有伤!不让会见最根本的原因多为被打伤了,为了躲过三天养好伤!喊!!!

看了这条微博,我笑了,笑得很开心,迟律师可爱的有意思,像两个小孩子在打架似的:于是我回复了一个微博:

三(1)刑讯是为了逼供,这个案子需要什么供可逼?不逼供为何要刑讯,况且对方是律师,怎么可能刑讯,这是简单的道理,所以我不相信律师会被打,尽管迟律师喊的凶,但是感觉是捏耳朵擤鼻涕,劲道用的不对,这个案子是律师闹庭,但是给个警告就可以了,没必要拘留,有点蠢,还有,这时候应该公开所谓违法事实了。

我表达了两层含义:

第一这个律师不可能挨打,我太了解基层法院了,胆小怕事,小肚鸡肠,做事抠抠搜搜,小里小气,对于北京来的律师,怎敢动手,所以我判断不可能打人,从王律师释放看,我的判断是对的,迟律师的这个微博是可笑的。

第二我呼吁法院要公开事实,就是拘留因为什么,不能无缘无故,正所谓:正义要靠看得见的方式去表达,丑恶也该用看得见的方式来批判,我呼吁公开犯罪事实,只是遗憾,甚至我只能说法院愚蠢,如果没有违法事实,那么他们是胆大妄为,肆意践踏法律,如果有违法事实而不公布,他们是愚蠢,蠢不可及。

三(2)有律师替迟律师此说辩护说,迟律师是认为可能打,我不以为然"不让会见最根本的原因多为被打伤了,为了躲过三天养好伤!喊!!!"这可不是可能不可能的问题,而是迟律师都看到了,王律师会受到宽待的,放心吧,他只是一个倒霉蛋,不要低估法院的智慧,有蠢的,但是也有精明的,拘留很快,出来就见分晓了,我以为律师这样呐喊于事无补,成笑话,只增笑耳了。

三(3)是否挨打,十天就会见分晓,十天很快就过去的。我以为会执行10天,没想到三天就完事了,这点判断失误。

四、

中国的律师和法官某种程度上一直是针锋相对,他们彼此都缺少一个良好心态,有时候甚至是阶级敌人的移情,大家不是敬畏法律,而是巴不得出点什么事,这次是矛盾的爆发,其实是早晚的事,此事绝不可能是说话声音大小的问题,现在法院需要公开律师的违法证据,再不公开就晚了,法庭监控录像拿出来,早点。

五、

一个据说同在法庭的助理律师发了一个微博,说了一些事情的经过,感觉说的及其外行,给王律师减分了,它主要两点说的不好,第一法官把不是辩护律师的亲友撵回旁听席,这没啥错误,第二他强调拍照是拍证据,不是别的,这等于承认违法事实。现在这条微博被删除,估计是他明白过来了,但是我的质疑还在:

两点疑问,1、什么是亲友辩护人?是亲友还是辩护人?这个概念是是辩护人还是律师身份的亲友?如是辩护人做辩护席没有问题,如是亲友只能做旁听席。2、在法庭如果拍照是否可以拘留?未经许可的拍照是违法的,可以拘留,北京来的律师也不例外,因为遵循的是中国的法律,只能说明律师为他的藐视付出了代价

六、

此事关键在于未经法庭许可,拍照是否违法?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未经许可拍照违法,律师也不例外,中国也有此规定,所以这才是关键,谁都看出是报复,但是毕竟违法在先,也无话可说,人家毕竟依法,香港石咏莉做陪审员在法庭拍照,被指藐视法庭违法,如照片涉及案情,涉嫌妨碍司法公正,可借鉴。

我对这件事的看法是:法院在找茬,正常警告一下,制止一下也就是了,这个案子有点打击报复之嫌,明眼人都能看出来,但是越是这样剑拔弩张,律师就该谨慎,至少别犯到他们手里,找不到茬也就拉倒了,但是让人家找到毛病,这就不是律师的智慧了,当然了,从全局看,王律师可能阴差阳错的成了法治英雄,这可能不是初衷而是意外。

七、

有律师认为这次事件是政治迫害,我认为这有点从人听闻。

律师爱护律师,关心法治,此心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太偏执也不能移情,此事律师倒不如我们其他行业看得清晰,空喊政治迫害与空喊被刑讯没有意义,这样顶多是利用一下舆论和民意而已,对王律师不会有实质的帮助,本案还应从法律入手,依法分析判断,指出法律拘留的违法之处,这才是智慧,政治问题技术解决。

八、

此案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估计本案依此法条。

九、

如果拍照违法,那么拍证据也是违法的吧?拍照与拍证据是包含关系吧,只要违法,可以依法拘留吧,这是关键,至于违法后拘留的时间,治安拘留也不会立即执行的,对吧,我想本案还是从法律上做文章比较好,声明一点,我也反对这个处罚,但是作为记者,我可能看此事不会沉迷其中,而是看得更清晰。

我一直建议律师从专业角度谈这个案子,这样媒体想介入才有理有据并且依法,一说政治迫害,一说不让会见是因为挨打养伤,专业人士说些无根无据的话,除了能发泄一下情绪,煽动几个不明事实的人,带动点舆论民意,真的于事无补,让这件事回归到法律的技术上来,大家都依据法律,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十、如果此案律师偷录庭审,那么此处罚是否合理?法警暂扣手机后,如果发现手机有庭审的录音或者录像,这时审判长旅行程序依法处罚,可否?网上有造假嫁祸说,从视频技术上说,不可能。

这是两个行业在博弈,法官依据法律和权力,律师依据同行和舆论,所以当北京律师遭遇县城法官,这种冲突在所难免,以前的几期冲突也都是大城律师与小城法官的矛盾,此事不光涉及法律也涉及社会学和心理学,很微妙,他们矛盾越来越激化,没有赢家。

十一、其实我挺羡慕律师这个行业的,打架可以一起上,除去法律的因素,他们很团结,但是这对于法律是一种伤害,打群架就不能讲理了,谁的力量大,谁好像有理,实际上爱因斯坦就批判过这个行为:

爱因斯坦《相对论》问世后,有一百位科学家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驳斥他。爱因斯坦觉得非常可笑,他说:“如果我真的有错误,那不用100位,只要一个人站出来说就可以;他们用100个人来驳斥我,正好说明我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因为他们根本破不了我!”利用人多的势力来压制对方,这不是学者的辩论方式。

十二、

王律师发了一条微博:感谢所有朋友的人关心,我自由了...

希望公开拘留以及释放的理由。不能不明不白的抓,不明不白的放,人放了,问责机制应该立即启动,追究责任人责任。

十三、

这个案件中唯一的媒体消息:

中新网泰州4月5日电: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王全璋用其手机拍摄,被审判长发现,审判长当即指令法警对王全璋的手机予以暂扣,待休庭后处置。法警当即通知本院网管员到场,发现该手机显示“云录音”状态,法警当即将此情况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在庭审结束后要求辩护人王全璋留置谈话。此说是否属实?

谈话过程中,审判长要求辩护人王全璋提供手机开机密码,其自始至终都未能提供有效密码,致手机无法打开。该法院决定,鉴于王全璋上述行为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第(三)、(四)款规定,对辩护人王全璋拘留。

第250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十四、从抓到放,此案不明不白的:请问各位律师:如果王律师真的在法庭上录音录像,那么该拘留他吗?请问各位法官::如果王律师真的在法庭上录音录像,被拘留,那么为何要放他呢?你们评判事件的标准是什么?你们所依据的标准又是什么?稳定高于一切,律师胜利了,法官溃败了,但这绝不是法律的胜利,相反倒是一种悲哀,三个问题大家思考:第一,王在法庭上拍照录音没?第二,在法庭上拍照录音拘留可以不?第三,如果拘留是可以的现在释放又根据什么?

中国法治,请从敬畏法律开始,敬畏法律请从知法者做起,知法者请从每个人遵守法律做起。

十五、南都评论:要求法院公开录像:

公布录像是不够的,因为本案不是辩论声音大小问题,而应公布证据,偷拍偷录的内容,这才是处罚的依据,这是应对拘留的,现在人放了,还要公布为何放人的理由以及依据,不能糊里糊涂的抓糊里糊涂的放,假设放人是因为抓人错误,那么问责机制当立即启动,追究责任,如果迫于舆论,那么需要一个替罪羊。

律师当成为法治的表率,首先应从守法开始,以王律师案为例,作为律师不会不懂未经许可,法庭不许录音录像,北京的律师与县城的法庭遵循的都是中国的法律;更可笑者打人说,政治迫害说甚嚣尘上,很会利用微博利用舆论,唯独不使用法律;遇到事情不走法律程序,而是拉帮结伙好像打群架法

1、律师懂法而不愿守法,在法庭违法是事实,非常遗憾。2、律师违法同行不去纠正,反而利用舆论利用民意利用压力而不是履行程序,3、政治迫害说、打人养伤禁止会见说,都是律师演绎的笑话,这些都值得法律人思考。法官拘留律师是否依法,如依法又何以受压力释放,妓女是法律,老鸨是法官,律师是嫖客。 

十六、法院发布了一个公告,依然是小孩斗嘴的行文。

法院公告:由于拘留已起到惩戒作用,继续拘留已无必要,故提前解除拘留,这个公告前半段给自己穿了条内裤。并告诫其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看来胸罩也穿上了,穿着三点式,要是在游泳池就不砢碜了,可惜是在广场上,法院、律师,都好自为之吧。

要我判断,除了中新社的报道外,一个县级法院敢对北京大律师如此大动干戈,没有十足的把握也是万万不能的。尤其是法院公告并不失法理,正如我判断迟律师认为王会被打养伤不可能一样,当然法院不肯出示证据,是败笔。

法院公告并无认为拘留错误,是认为惩戒已达到目的,所以提前解除,此说尽管是借口,但也不失法理,尤其法院补充道:望律师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诉讼,这个棍子打的挺响。

十七、

法院表现太差了。诸多失分之处,如有拍照,如有录音,都是有力证据,都是让自己站住脚的,手机在手,还能被密码挡住,何其蠢,手机归还,那就更被动了。如果没有证据而拘留,那就是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了,战斗这才开始,拭目以待吧。

十八、

律师死磕是近来出现的一个热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提高法庭审判效率,可以平衡与检察官的关系,可以提供法官另一种思路,可以维护当事人利益,更主要的是可以提高检法办案水平,提高业务能力,不认真或无水平会露怯,当然律师死磕当限于专业,限于法律,而非歪门斜道,比如违法、违反职业操守。

十九、

王律师发表看法,并聘请律师复议。

我关心的是到底有没有在法庭拍照录音,退一万步讲即使拍照录音是什么意思呢?拍照录音与扰乱法庭秩序没有关系这是哪门子逻辑?此事的关键还是在于是否录音拍照,听王律师这么一说,我相信是有的,不过看样子法院没得到这个证据,苹果要不为啥靠谱?对法院说点啥呢?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活该,一群蠢货。

二十

这才是走上正轨的战斗,期待精彩的过程和结果,我支持一切依法的维权活动,大家以法律为规则去pk,胜负才是水平问题,这样才会推进法治进程,这样的死磕才是积极的。

一、

最早知道这个案子是何兵教授的一条微博:网上传来消息,王全章律师被江苏靖江法院拘留十天,原因是在法庭上声音大一点。若此,请法院回答,律师在法庭上的声音,依法应是多少分贝?

我对这样的微博向来质疑,因为专业人士总是说不专业的话,这是明显的归因错误,可以理解,这样的人这样的归因肯定会引起效应,但是因为说话声大而被拘留,在中国还没有过,于是回复了一条:何兵的这个因果让人难以置信。

二、

有知情人说,王律师被拘是因为他涉嫌在法庭上拍照了录音,我发了第二条微博:他们会说,凭啥不让律师在法庭上拍照录音?我只是纳闷他们这些专家的逻辑。现在看,这条微博很有预见性,后来看,果然。

对于法庭上的行为,对于记者有一个雷池是必须要注意的,就是在公共场合,你可以在任何能拍摄和录音的地方拍摄录音,法庭除外,这是唯一一个例外,如果你要一意孤行,那么可能被拘留,这是任何一个法制记者都应知道的常识,我的以下微博,本着这个常识发布。

三、

第三条微博是关于迟夙生律师的,官方说“关押@全章律师 的房间住三个人,有空调和电视。放假三天不能会见,规定周三为接见日,其它时间会见需要领导批准,节假日领导都不上班”。我们不相信这样的鬼话!坚决要求立即会见@全章律师 ,我们要看看他的身上是否有伤!不让会见最根本的原因多为被打伤了,为了躲过三天养好伤!喊!!!

看了这条微博,我笑了,笑得很开心,迟律师可爱的有意思,像两个小孩子在打架似的:于是我回复了一个微博:

三(1)刑讯是为了逼供,这个案子需要什么供可逼?不逼供为何要刑讯,况且对方是律师,怎么可能刑讯,这是简单的道理,所以我不相信律师会被打,尽管迟律师喊的凶,但是感觉是捏耳朵擤鼻涕,劲道用的不对,这个案子是律师闹庭,但是给个警告就可以了,没必要拘留,有点蠢,还有,这时候应该公开所谓违法事实了。

我表达了两层含义:

第一这个律师不可能挨打,我太了解基层法院了,胆小怕事,小肚鸡肠,做事抠抠搜搜,小里小气,对于北京来的律师,怎敢动手,所以我判断不可能打人,从王律师释放看,我的判断是对的,迟律师的这个微博是可笑的。

第二我呼吁法院要公开事实,就是拘留因为什么,不能无缘无故,正所谓:正义要靠看得见的方式去表达,丑恶也该用看得见的方式来批判,我呼吁公开犯罪事实,只是遗憾,甚至我只能说法院愚蠢,如果没有违法事实,那么他们是胆大妄为,肆意践踏法律,如果有违法事实而不公布,他们是愚蠢,蠢不可及。

三(2)有律师替迟律师此说辩护说,迟律师是认为可能打,我不以为然"不让会见最根本的原因多为被打伤了,为了躲过三天养好伤!喊!!!"这可不是可能不可能的问题,而是迟律师都看到了,王律师会受到宽待的,放心吧,他只是一个倒霉蛋,不要低估法院的智慧,有蠢的,但是也有精明的,拘留很快,出来就见分晓了,我以为律师这样呐喊于事无补,成笑话,只增笑耳了。

三(3)是否挨打,十天就会见分晓,十天很快就过去的。我以为会执行10天,没想到三天就完事了,这点判断失误。

四、

中国的律师和法官某种程度上一直是针锋相对,他们彼此都缺少一个良好心态,有时候甚至是阶级敌人的移情,大家不是敬畏法律,而是巴不得出点什么事,这次是矛盾的爆发,其实是早晚的事,此事绝不可能是说话声音大小的问题,现在法院需要公开律师的违法证据,再不公开就晚了,法庭监控录像拿出来,早点。

五、

一个据说同在法庭的助理律师发了一个微博,说了一些事情的经过,感觉说的及其外行,给王律师减分了,它主要两点说的不好,第一法官把不是辩护律师的亲友撵回旁听席,这没啥错误,第二他强调拍照是拍证据,不是别的,这等于承认违法事实。现在这条微博被删除,估计是他明白过来了,但是我的质疑还在:

两点疑问,1、什么是亲友辩护人?是亲友还是辩护人?这个概念是是辩护人还是律师身份的亲友?如是辩护人做辩护席没有问题,如是亲友只能做旁听席。2、在法庭如果拍照是否可以拘留?未经许可的拍照是违法的,可以拘留,北京来的律师也不例外,因为遵循的是中国的法律,只能说明律师为他的藐视付出了代价

六、

此事关键在于未经法庭许可,拍照是否违法?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未经许可拍照违法,律师也不例外,中国也有此规定,所以这才是关键,谁都看出是报复,但是毕竟违法在先,也无话可说,人家毕竟依法,香港石咏莉做陪审员在法庭拍照,被指藐视法庭违法,如照片涉及案情,涉嫌妨碍司法公正,可借鉴。

我对这件事的看法是:法院在找茬,正常警告一下,制止一下也就是了,这个案子有点打击报复之嫌,明眼人都能看出来,但是越是这样剑拔弩张,律师就该谨慎,至少别犯到他们手里,找不到茬也就拉倒了,但是让人家找到毛病,这就不是律师的智慧了,当然了,从全局看,王律师可能阴差阳错的成了法治英雄,这可能不是初衷而是意外。

七、

有律师认为这次事件是政治迫害,我认为这有点从人听闻。

律师爱护律师,关心法治,此心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太偏执也不能移情,此事律师倒不如我们其他行业看得清晰,空喊政治迫害与空喊被刑讯没有意义,这样顶多是利用一下舆论和民意而已,对王律师不会有实质的帮助,本案还应从法律入手,依法分析判断,指出法律拘留的违法之处,这才是智慧,政治问题技术解决。

八、

此案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估计本案依此法条。

九、

如果拍照违法,那么拍证据也是违法的吧?拍照与拍证据是包含关系吧,只要违法,可以依法拘留吧,这是关键,至于违法后拘留的时间,治安拘留也不会立即执行的,对吧,我想本案还是从法律上做文章比较好,声明一点,我也反对这个处罚,但是作为记者,我可能看此事不会沉迷其中,而是看得更清晰。

我一直建议律师从专业角度谈这个案子,这样媒体想介入才有理有据并且依法,一说政治迫害,一说不让会见是因为挨打养伤,专业人士说些无根无据的话,除了能发泄一下情绪,煽动几个不明事实的人,带动点舆论民意,真的于事无补,让这件事回归到法律的技术上来,大家都依据法律,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十、如果此案律师偷录庭审,那么此处罚是否合理?法警暂扣手机后,如果发现手机有庭审的录音或者录像,这时审判长旅行程序依法处罚,可否?网上有造假嫁祸说,从视频技术上说,不可能。

这是两个行业在博弈,法官依据法律和权力,律师依据同行和舆论,所以当北京律师遭遇县城法官,这种冲突在所难免,以前的几期冲突也都是大城律师与小城法官的矛盾,此事不光涉及法律也涉及社会学和心理学,很微妙,他们矛盾越来越激化,没有赢家。

十一、其实我挺羡慕律师这个行业的,打架可以一起上,除去法律的因素,他们很团结,但是这对于法律是一种伤害,打群架就不能讲理了,谁的力量大,谁好像有理,实际上爱因斯坦就批判过这个行为:

爱因斯坦《相对论》问世后,有一百位科学家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驳斥他。爱因斯坦觉得非常可笑,他说:“如果我真的有错误,那不用100位,只要一个人站出来说就可以;他们用100个人来驳斥我,正好说明我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因为他们根本破不了我!”利用人多的势力来压制对方,这不是学者的辩论方式。

十二、

王律师发了一条微博:感谢所有朋友的人关心,我自由了...

希望公开拘留以及释放的理由。不能不明不白的抓,不明不白的放,人放了,问责机制应该立即启动,追究责任人责任。

十三、

这个案件中唯一的媒体消息:

中新网泰州4月5日电: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王全璋用其手机拍摄,被审判长发现,审判长当即指令法警对王全璋的手机予以暂扣,待休庭后处置。法警当即通知本院网管员到场,发现该手机显示“云录音”状态,法警当即将此情况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在庭审结束后要求辩护人王全璋留置谈话。此说是否属实?

谈话过程中,审判长要求辩护人王全璋提供手机开机密码,其自始至终都未能提供有效密码,致手机无法打开。该法院决定,鉴于王全璋上述行为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第(三)、(四)款规定,对辩护人王全璋拘留。

第250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十四、从抓到放,此案不明不白的:请问各位律师:如果王律师真的在法庭上录音录像,那么该拘留他吗?请问各位法官::如果王律师真的在法庭上录音录像,被拘留,那么为何要放他呢?你们评判事件的标准是什么?你们所依据的标准又是什么?稳定高于一切,律师胜利了,法官溃败了,但这绝不是法律的胜利,相反倒是一种悲哀,三个问题大家思考:第一,王在法庭上拍照录音没?第二,在法庭上拍照录音拘留可以不?第三,如果拘留是可以的现在释放又根据什么?

中国法治,请从敬畏法律开始,敬畏法律请从知法者做起,知法者请从每个人遵守法律做起。

十五、南都评论:要求法院公开录像:

公布录像是不够的,因为本案不是辩论声音大小问题,而应公布证据,偷拍偷录的内容,这才是处罚的依据,这是应对拘留的,现在人放了,还要公布为何放人的理由以及依据,不能糊里糊涂的抓糊里糊涂的放,假设放人是因为抓人错误,那么问责机制当立即启动,追究责任,如果迫于舆论,那么需要一个替罪羊。

律师当成为法治的表率,首先应从守法开始,以王律师案为例,作为律师不会不懂未经许可,法庭不许录音录像,北京的律师与县城的法庭遵循的都是中国的法律;更可笑者打人说,政治迫害说甚嚣尘上,很会利用微博利用舆论,唯独不使用法律;遇到事情不走法律程序,而是拉帮结伙好像打群架法

1、律师懂法而不愿守法,在法庭违法是事实,非常遗憾。2、律师违法同行不去纠正,反而利用舆论利用民意利用压力而不是履行程序,3、政治迫害说、打人养伤禁止会见说,都是律师演绎的笑话,这些都值得法律人思考。法官拘留律师是否依法,如依法又何以受压力释放,妓女是法律,老鸨是法官,律师是嫖客。 

十六、法院发布了一个公告,依然是小孩斗嘴的行文。

法院公告:由于拘留已起到惩戒作用,继续拘留已无必要,故提前解除拘留,这个公告前半段给自己穿了条内裤。并告诫其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看来胸罩也穿上了,穿着三点式,要是在游泳池就不砢碜了,可惜是在广场上,法院、律师,都好自为之吧。

要我判断,除了中新社的报道外,一个县级法院敢对北京大律师如此大动干戈,没有十足的把握也是万万不能的。尤其是法院公告并不失法理,正如我判断迟律师认为王会被打养伤不可能一样,当然法院不肯出示证据,是败笔。

法院公告并无认为拘留错误,是认为惩戒已达到目的,所以提前解除,此说尽管是借口,但也不失法理,尤其法院补充道:望律师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诉讼,这个棍子打的挺响。

十七、

法院表现太差了。诸多失分之处,如有拍照,如有录音,都是有力证据,都是让自己站住脚的,手机在手,还能被密码挡住,何其蠢,手机归还,那就更被动了。如果没有证据而拘留,那就是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了,战斗这才开始,拭目以待吧。

十八、

律师死磕是近来出现的一个热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提高法庭审判效率,可以平衡与检察官的关系,可以提供法官另一种思路,可以维护当事人利益,更主要的是可以提高检法办案水平,提高业务能力,不认真或无水平会露怯,当然律师死磕当限于专业,限于法律,而非歪门斜道,比如违法、违反职业操守。

十九、

王律师发表看法,并聘请律师复议。

我关心的是到底有没有在法庭拍照录音,退一万步讲即使拍照录音是什么意思呢?拍照录音与扰乱法庭秩序没有关系这是哪门子逻辑?此事的关键还是在于是否录音拍照,听王律师这么一说,我相信是有的,不过看样子法院没得到这个证据,苹果要不为啥靠谱?对法院说点啥呢?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活该,一群蠢货。

二十

这才是走上正轨的战斗,期待精彩的过程和结果,我支持一切依法的维权活动,大家以法律为规则去pk,胜负才是水平问题,这样才会推进法治进程,这样的死磕才是积极的。

责任编辑:李卫公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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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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