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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村委会不该承担财产处置权

2013-02-17 09:54:21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最近一段时间,境外媒体接二连三报道发生在广东陆丰市的“乌坎事件”,认为这个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推进过程中的“典范”如今遇到了麻烦。“乌坎困境”究竟是中国的民主自治制度存在问题,还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呢?

为了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中国先后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力图以基层民主自治的方式,解决中国社会结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农村,由于村民委员会具有处分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力,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成为炙手可热的人物。一些地方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出现了明目张胆的贿选现象。村民热衷于选举村民委员会,与其说是对民主政治权利感兴趣,不如说是对自己的经济权利感兴趣。换句话说,村民委员会之所以成为矛盾发源地,根本原因就在于,村民委员会拥有巨大的经济权力。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实行了独一无二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国有制与土地集体制二元结构,使得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就意味着拥有了支配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力。

部分学者认为,增加基层民主选举的透明度,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事实上,广东陆丰市的有关部门正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重新组织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的。但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委员会非常容易,可要想让村民委员会正常地开展活动却非常困难。其中道理非常简单,村民委员会拥有处分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力,但却无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更无法解决人口不断变化所带来的资源分配不公问题。

解决当前我国农村社区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不能求助于民主选举,因为民主选举可以解决矛盾,但也可能会激化矛盾。在一些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往往成为不同家族角力的重要平台,甚至成为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奸犯科的重要机会。频繁进行的村民委员会选举,非但不能化解矛盾,反而可能积累更多的矛盾。

当前我国一些农村基层社区自治组织之所以频繁卷入利益冲突,根本原因在于,社区自治组织承担着不应该承担的财产分配责任。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的支配权,其主要精力不是用于社区服务,而是用于财产的分配。在财产分配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家族等各种因素相互掣肘,很难做到公平公开。

中国基层民主自治发展的方向应该是,市场的归市场,村民的归村民。村民委员会应该成为一个帮助村民享受政治、社会权利的社区服务组织,而不应该成为一个处分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组织。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不能因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而受到威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修改法律,还原村民委员会的本来面目,让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一个纯粹意义上的民主自治团体。

▲(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宋歌
来源: 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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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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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中科资源大厦南楼4层 水木汇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