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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若麟:再谈新闻自由与知情权(2)

2013-02-02 00:38:00 作者: 郑若麟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我们在追求新闻自由的时候,别忘了我们的最终目的:公众的知情权。让我们的读者、观众和听众了解这个世界上真正正在发生的种种事情,才是新闻的最终目的。

因为西方新闻机制在部分地摆脱了公权力的控制之后,却完全地陷入了私权力的牢笼之中。尽管我也主张我们应该全盘私有化我们的新闻机构,但我并不认为私权力控制下的新闻就是自由的。但问题在于,西方新闻理论界却从来不告诉我们后者,只告诉我们西方新闻机构已经挣脱了政权的加锁,于是我们就以为西方新闻真的是自由的。但随着我们对西方的了解越来越深入,我们先发现西方新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随后发现西方新闻受私人财团即私权的暗中操控。因此争论新闻是否自由,其实是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共识的。

而真正的症结在于,我们没有想到的却恰恰是为什么需要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到底是手段还是目的?当我们争论西方新闻是否自由的时候,我们有没有追问一句,新闻自由与知情权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事实上,当我们追问西方的自由新闻是否更好地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时,我们才恍然大悟,这当中有一个巨大的陷阱:没有新闻事实来制约新闻自由的时候,新闻自由就会蜕变成扭曲事实的工具。

在法国电视台回顾2012年奥运时,涉及中国的只有一条:叶诗文被控服用心奋剂。假如新闻必须符合事实的话,叶诗文可以控告该电视台。但在法国,电视台将肯定打赢官司,不管叶诗文是否服用心奋剂。因为新闻是“自由”的。然而,当我们用“知情权”的标准来衡量的话,我们就可以看到,这则新闻留给法国受众的到底是事实(叶诗文没有服用心奋剂)还是新闻本身(叶诗文被控服用心奋剂)?显然是后者。这是新闻自由击败知情权的一个典型模式。在我写的另一篇文章《四岁玛丽被“中国制造”毁容》中亦同样,公众的“知情权”在新闻自由的旗号下遭到完全的抹杀。所以当有国内读者问,如此明显的假新闻,作者会吃官司吗?答案是“绝对不会”。那么被损害的知情权去找谁讨回公道呢?这就是新闻自由与知情权之间的微妙关系。最终达成的结果,就是中国名誉不是受到事实的损害,而是在新闻自由的旗号下被假新闻所损害。法国公众的知情权被剥夺。

所以,当我们就中国与西方新闻谁更自由进行讨论时,我们实际上掉进了一个伪命题的陷阱之中。但如果我们认真讨论一下谁的新闻更能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话,那才是焦点所在。遗憾的是,知情权在这里是一个罕用词。

我们的研究人员往往(由于客观原因如无法常驻西方等)从书本和理论上来理解西方;而我因为享有常驻巴黎的机缘,因此有更多的机会实地观察西方,因而更多地向国内读者介绍现实中的西方。理论中的西方与现实中的西方之间,往往存在着巨大的鸿沟;这一鸿沟对于从未踏足西方、或仅仅对西方做走马观花式的访问者而言,实在是难以逾越的。法国有一句著名的谚语:“按我说的、而非我做的去做。”其本意是讽刺说者口是心非,说一套、做一套。但我借用到这里,来告诫国人,法国乃至西方很多理论与实践是完全脱节的,甚至是背道而驰的。然而问题并非那么简单:部分被西方理论所浸透了并深信不疑的国人,往往很难相信、更遑论理解那些透过理论框架而去探究现实真相的文章所描述的西方。这样,他们往往固守自己从西方书本和理论上读到的西方“现实”,自认自己才更了解乃至理解西方。理论哪怕再脱离现实,有时却依然对于那些思维单纯者而言,具有超越感性和切身体验的巨大力量,能够让刚刚过完一个严冬的人相信地球正在“变暖”!

所以,我们在追求新闻自由的时候,别忘了我们的最终目的:公众的知情权。让我们的读者、观众和听众了解这个世界上真正正在发生的种种事情,才是新闻的最终目的。

[1] 参见2012年1月19日四月网和21日观察者网。

[2] 参见香港文汇报2011年3月29日“谁在控制你的思想”一文。http://paper.wenweipo.com/2011/03/29/PL1103290004.htm。

[3] 见我的搜狐博客:http://zhengruolinparis.i.sohu.com/blog/view/67408641.htm。

[4] 见凤凰博客:http://blog.ifeng.com/article/12625479.html。

[5] 参见新民周刊2011年第11期。

责任编辑:魅影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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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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