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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贪污受贿与枉法的辩证关系(上)

2013-01-25 15:16:30 作者: 张捷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在罪行法定的法制社会,惩治行贿受贿也必然要有枉法的行为,不能把违反公平公正的利益输送只要没有金钱往来就不算犯罪,腐败的前提是枉法。

笔者最近写一系列长文,论述惩治枉法应当取代反贪污受贿为反腐败的核心,本文是其第二部分:贪污受贿与枉法的辩证关系。

1、枉法侵害的是反腐败机制

人性本贪,解决问题也比必须有足够的约束机制,反贪反腐败的要害和实质是对于权力的约束,这个约束是依靠法治来完成的,而枉法在腐败当中起的作用为什么这样重要,原因就是枉法在破坏反腐败的机制,就如艾滋病病毒一样,这种病毒的厉害之处在于它破坏的就是抵御病毒的免疫系统,使免疫系统失效以后患者就再也没有抵抗病毒的能力。因此要杜绝和控制腐败,建设中国反腐的免疫系统是关键,这个免疫体系是要靠法制来建设的,但枉法使得这样的免疫体系失去应有的作用。

对于人类社会,法制体系是维护社会运行、政权运转和反腐败的系统,在法制社会不是没有腐败,而是体系的反腐败相关的司法活动象人身体的免疫系统一样可以自动的清除和限制腐败,但是这个免疫系统受到侵蚀以后,腐败就再也不受控制,司法是防止腐败的最后一道门槛,司法腐败给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是最大的,因此我们反腐败、建立反腐败的机制就是要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就是要遏制枉法,枉法侵害的是反腐败的机制,严惩枉法是反腐败的核心。

2、贪污受贿主要利益来源是枉法

惩治枉法重于惩治贪污受贿,我们把每一个案件单独拿来分析,所有的贪污受贿案件,基本上都存在枉法行为,如果没有枉法的行为,没有非法的利益,那么贪污受贿就不是非法收入了,对于合法收入哪来的贪污受贿?哪里来的犯罪?

腐败渔利来自于权力的寻租徇私,如果控制住了枉法,权力寻租的空间就被遏制了,如果有谁说不枉法还有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的话,那么只能是法律制定的有漏洞和不合理,我们只要改进法律就可以了,而且按照现代法治思维,法不禁止就可以做的概念,不枉法的行为,即在法律框架下的行为,得到的利益就是合法的利益,即使是权力带来的,也是其享有权利的待遇了,这是官员的工作福利了,因此枉法在反腐败当中有核心的作用。

而枉法行为有比贪污更大的内涵,枉法却不一定包含贪污受贿,除了过失的枉法,没有直接的财物好处外,还有很多间接的好处,很多徇私舞弊未必是直接的金钱往来,性、人情、名誉等等都可以成为枉法的理由,但是这些一样危害社会,这会给社会带来玻璃天花板,会带来更大的社会不公。

对于中国很多规则是政府的文件,对此有人妖魔化是人治不是法治,是违纪不是枉法,这里需要的是健全国家的法律体系,国家的政策、规章、文件和政府命令,本身就应当通过立法赋予法律的效力,美国的总统签署的文件和命令都具有法律效力,你能够说这是人治?中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备以后,这些行为就都可以纳入到枉法的范围以内了。

我国法律对于多种罪名采取的是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对于受贿枉法,由于受贿罪的罪刑比其他枉法行为重很多,所以枉法在我们传统惩治贪污犯罪中,实际上只是贪污受贿行为的一个情节,而如果是枉法重于贪污受贿的话,贪污受贿就成为枉法行为的一个情节了,所以到底是以惩治枉法还是以惩治贪污为重点,实际上在很多案件中是可以互相转化和转换的。

3、潜规则来自渎职枉法

中国社会存在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在基层办点事简直就是无钱寸步难行,很多看似依法行事,但是依据潜规则还要送钱,实质就是你不送钱人家不作为。

比如上述案例中开发商给规划局报文件,窗口的接件人员以各种借口不收件,多少亿的投资不能等,最后给窗口小吏送的钱比给局长的都多。对待有身份有背景的开发商尚且如此,老百姓到政府办事就更加可想而知了。

现在我们的法律政策,在下面是要花钱才可以执行的,在表面上看没有枉法,但是背后却是有法不依,我们在从重惩治枉法时也应当对于这样的行为加以限制和处理,如果这样的潜规则泛滥,最后的结果一定是政府公信力的彻底丧失,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老百姓再也不相信政府了。

这样的枉法腐败导致社会各种潜规则建立,潜规则使得制度的腐败变成了腐败的制度,潜规则是存在就是对于公开的制度之明规则的侵害,制度的运转就要在潜规则的作用下失灵了。一个潜规则横行的社会,就是一个政府失控的社会,也是一个黑暗的社会。

因此这样的枉法不作为,这就是法律上的间接故意行为,要从严惩处,只要司法解释上让不作为造成损失按照间接故意处理就可以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样的不作为基本是不追索的,即使是特别恶劣的案件,最多也就是办个玩忽职守。这样的法治缺位,政府政策得不到执行,是对于政府执政能力最大的危害。

责任编辑:魅影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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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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