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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超越李银河,再谈性爱三原则

2013-01-16 13:58:55 作者: 方刚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我所敬重的性学家李银河教授,约在十年前,提出了“性爱三原则”,即:自愿、成人、私密。这三个原则,非常大地影响了中国人,人们为之争论不休。性自由者奉之为宝,性专制者斥之为毒。是否信奉“性爱三原则”,一时间成为判断一个人是否人性权意识的标准。

但事实上,以性人权的视角看,李老师的“性爱三原则”还是有欠缺的。过去几年间,我在课堂上讲性人权的时候,会一直以“性爱三原则”举例,请学生分析其欠缺。我非常高兴地看到,2012年岁末,李银河教授发表关于“性爱自愿年龄限”的博客文章,在这文章中,她事实上否定了当年自己提出的“性爱三原则”。这是真正的大智者的态度。

需要肯定的是,在十年前,提出“性爱三原则”,在中国社会是非常进步的,也极大地推进了主流社会性价值观的多元化。在这过程中,李银河老师也背负了种种污名。如果当时提“性人权”,恐怕争议会更大一些。走得太快,未必是好事。但是,今天确实应该以性人权为出发点,颠覆“性爱三原则”了。

性人权理论的基本主张是:性属于人权的一部分,人权与生俱来,不应该被剥夺,不可以转让。性人权是天赋权利,包括性自由权、性平等权、追求性福权。即:每个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在性上可以自由选择;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性倾向、性行为方式,都是平等的,都具有追求和获得性的快乐享受的权利。

以这个视角审视“性爱三原则”,我认为:除了“自愿”是符合性人权的,其它二个原则,“成人”、“私密”,都可能成为侵犯性人权的籍口。

“自愿”当然重要,因为如果不是自愿的,我不想做,你强迫我做,那就是强奸。我不自愿做,那当然你就侵犯我的人权了,所以这个标准没有问题,因为它是和人权一致的。

但是另二个标准就有问题了。

一,质疑“成人”标准

为什么说“成人”标准有问题?

第一,关于成人的标准不一样,国际社会通常说18岁算成人,但是不同国家、地区,会有不同的标准。可见,人类对于“成人”是有争论的,对于什么年龄能够承担各种责任,是有不同看法的。倒底是用哪个标准?就算都用18岁的标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第二,18岁这个标准,是人制订的吗?当然是人制订的。人制订的就可以拿来反思。假设明天我过18岁生日,我今天晚上跟我的女朋友做爱了,那我就是“缺德”的,我睡一宿觉转天再做爱,我就是积德的了,非常荒唐。任何标准都不能避免其刻板性。

第三,以年龄为标准,能够确定一个人是否成熟,是否具有支配自己身体的能力吗?假设我从两三岁就开始接受性教育,包括如何自我保护,如何决定自己身体使用权的性教育。那么我可能刚刚13岁,我就懂得哪些是我不想要的性,哪些是我想要的性,性对我的好处以及可能的伤害,这些我全都懂了,我的性是自主的。但是,因为我“未成年”,所以我就被认为没有做爱的权利。而另一个人,可能已经20岁了,但是,他从来没有受过好的性教育,不懂得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也不懂得性的安全,但是因为他成年了,所以社会就支持他做爱,而反对未成年却什么都懂的我做爱。这不是更荒唐吗?

第四,我们需要想一想:人类真的越来越退化了吗?以我的祖父母为例,我的祖父15岁娶了我的祖母,那年我的祖母17岁。过了一年他们生了我爸,后来我爸结婚又生了我。我爸和我都180高,身体和智力健康。你看原来我们的祖辈、祖祖辈都是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我们这些人长这么大,我们今天和我们的祖辈比起来,接受的信息越来越多了,营养越来越好了,身体发育越来越好了,我们的知识、思维、各种决定能力越来越强了,惟独我们做爱的年龄要被推后,这本身不是很奇怪的吗?

第五,未成年人,他没有性人权吗?他的身体权要被剥夺吗?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仅仅因为他未满18岁就要以“保护”的名义把他天赋的权利“暂时封存”吗?谁有权利决定这个事?

当然,一种陈辞滥调是:未成年人不懂得性的自我保护,不会既保护自己又不伤害他人地行使性人权,所以为了爱护他们才暂时剥夺他们的权利。这又是非常荒唐的论述。剥夺权利不可能真正达到爱护的目的,“赋权”才是真正的爱护。真的想保护他们,就从他们一出生便进行正确的、行之有效的、“赋权”的性教育吧!学会行使自己的性权并不困难,欧洲性教育模式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中国孩子可以学会变态的奥数,不能学会自己的身体自主权?如果他们因为“性”使自己和他人受伤,一定是家长、学校、社会没有提供好的性教育的责任,不要以惩罚他们来逃避自己的罪过,最应该惩罚的是成年人!

二,挑战“私密”标准

李老师提出的“性爱三原则”中,还有一个“私密”的标准。冷眼看起来貌似没有问题,谁会跑到大街上做爱呢?我自己也不会跑到大街上去做,你让我去我也不去。但是这里的问题是:我去不去是一回事,我有没有权利去是另一回事。

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什么是公共场合,公共场合属于全体公民所共有,每个人都有使用它的权利。以北京的国家奥林匹克森林公园为例,那是一个所有人共有的场所,既然为所有人所共有,就可以允许有人在那儿放风筝,有人谈恋爱,有人扭秧歌,有人“打野炮”,就是这么简单。你不能唯独规定“打野炮”不行,扭秧歌放风筝等等都行。

性是不是应该隐秘地做,应该由那两个做爱的人来决定。还是那句话:性是他们的人权,不是别人的。

可能有人会反对了:你打野炮影响到我了。我正放风筝呢,没看到你们在我脚底下做爱,结果把我绊倒了,风筝也跑了,你看你在那儿做爱影响我的权利了。但是这两个做爱的人也同样可以反问那个放风筝的人:我们正做的好好的,你踢了我一脚,把我吓阳萎了,你也侵犯我的权益了。但现实生活中,通常放风筝的会谴责那个做爱的影响了自己,但做爱的不敢谴责那个放风筝的,为什么?因为我们仍然把性“污名化”了。

当性被规定要“私密”地做时,不就是认为它是“见不得人”的吗?“私密性”这个原则,不仅侵犯了我们对公共场所、公共空间的使用权,还通过将性界定为“应该隐秘地做”,而强化了针对它的罪恶感、羞耻感,至少是羞怯感。

有人说:我不想看他们做,但他们如果在公共场合做,被我看到,我很难受。但我要问:你以为别人都爱看你们在公场合放风筝和扭秧歌吗?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街头接吻,会被认为是非常不道德的事,会被主流媒体的“道德法庭”栏目谴责。我记忆犹新的一句话就是:“这种事应该回家关起门做,不要在大街上丢人。”今天,我们对于公共场所接吻的人,不会再这样看了,甚至会觉得很美,是一道靓丽的风景,因为他们在表达爱情。也许哪一天,我们对于公共场所做爱的人的看法,也会发生这样的转变呢!

我说这些并不是鼓励大家都到公共场所去做,但是在公共场所表达亲密关系是一种权利。我们对公共空间拥有使用权。我的使用权不应该被剥夺,但我是否真的使用这种权利,是另一回事。

据说夏天的傍晚,在国家奥体森林公园里,很多人会在角落处做爱。如果你碰到,悄悄地绕开吧,不要踢到他们,不要打扰他们,让他们享受自己的时光吧。打野炮,有打野炮的乐趣!

颠覆了“性爱三原则”中的两个,就只余下“自愿”了。“自愿”是什么?就是人权。性道德是什么?尊重人权的道德是真道德,反对人权的道德是假道德!所以,从现今起,让我们仅仅以“是否符合性人权”来判断一个人的性吧!

责任编辑:brent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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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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