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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维护正能量——国家公信力不能恶意攻击

2013-01-10 16:51:17 作者: 张捷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媒体的监督是需要底线的,程序正义是不能丢弃的,对于负面新闻的报道,其限制就是要有程序正义,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的自由。对于这个洛阳性奴案,是需要理性的分析的,国家秘密就在你我的身边。媒体监督权力和政府行为,我们需要支持,但是媒体妖魔化政府,对于政府的正常行政进行有罪推定,侵犯政府行政当中的秘密,没有媒体起码应当具备的底线,那么大家对于这样的媒体就要有一个正确的立场了。

中国的媒体当然负有监督政府施政之责,应当有爆料负面消息的新闻自由,这也是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但现在的问题是媒体在报道负面新闻、质疑政府时往往没有底线。西方的新闻自由是建立在程序正义上的,西方司法对于犯罪嫌疑人都主张无罪推定,但是我们的一些媒体却在大肆有罪推定政府,攻击中国的国家公信力。

2013年开年在南方的媒体不太平,对于媒体新闻自由的边界在哪里,我们也从一个热点的案件来谈起,不能以所谓的新闻自由让媒体的权力无限化,就如这些媒体人强调的无限的权力产生无限的腐败一样,他们的权力也是在一定的限制之下的,媒体一样会腐败的,被金钱腐蚀的假新闻和软文,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甚于贪官,尤其是为了名利给外国情报机构收买则问题更大,这是良心的腐败。对于媒体的权利,这样的限制应当在哪里,我们就借助一个他们合作炒作新闻开始。

面对媒体对于政府行为的无限质疑,百姓就容易对政府的所有行为产生怀疑心理,似乎政府干的所有事情没有公开就必定有什么猫腻在后面,这种不信任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媒体的底线出了问题。我们的媒体一直推崇西方式的媒体言论自由,推崇西方的司法和行政管理制度,但是西方制度的核心就是程序正义,而对于媒体的程序正义就是要新闻的来源合法和无罪推定,西方的新闻自由是有底线的,负面新闻是大量的,但是以有罪推定、非法来源触动底线是不行的,对此我们可以从轰动一时的洛阳性奴案件与国家秘密谈起,让大家看到不同的角度和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给人认知感觉的巨大差异,以此让大家知道媒体应当坚守底线的重要性。

洛阳性奴案是南方媒体圈爆炒的话题,一度被媒体爆炒成为社会焦点,其“很黄很暴力”的案情本身就是吸引了无数公众眼球,而案件公安质问记者消息来源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被记者微博直播,更是热点。此案件2012年11月30日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为控制妇女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妇女骗来囚禁于地洞内。期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并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3、4月份,李浩开始组织被其控制的妇女在地下室通过网络进行淫秽视频表演。2011年6、7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组织被其控制的多名妇女卖淫。案发后,被告人李媛在明知其兄李浩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资助李浩1000余元逃跑。而当时案件的记者被有关方面以侵犯国家秘密为由进行讯问一事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对于这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社会公众很不理解,对此著者要说国家秘密与普通案件也不是一定没有关系的,国家秘密可以就在你身边。对于这个案件解剖麻雀进行具体分析,就可以看到程序正义将给你的认识带来怎样的差别变化。

按照主流舆论:并没有证据表明该案件已被“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甚至是“国家机密”。更重要的是,该案件与“国家安全和利益”之间根本就是“八竿子打不着”——充分揭露暴徒囚禁、性虐、杀害多名女子的犯罪事实,如何可能“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莫非,某些官员眼里,“国家秘密”也只是自己的“性奴”而已?如果一定要追究二者之间的关系,那么更合乎逻辑的推论也只能是,回避、隐瞒该案真相,反倒可能有损“国家安全和利益”——比如可能会导致更多歌厅女子丧失警惕性,发生更多类似案件。——凡是被认为有损当地形象、让政府感觉难堪或不爽的事情,无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往“国家秘密”这只筐里装。有网友披露,此案告破时,当地统一封口,禁止媒体得知和报道。我们看到的是主流媒体对于这个案件按照有罪推定来对待了政府的行为,其主导的逻辑就是只要政府没有主动的公开,就一定是有问题和黑暗在里面,但是问题是政府真的应当公开吗?

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意味着,一件事项若要成为“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实质上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二是程序上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洛阳性奴”案是否具备上述两个前提呢?

但是这些公开的认识,混淆了一个重要的司法时间节点,那就是对于公安处理的案件,侦破阶段是需要保密的,案件可以公开审理但是不可以公开侦破,因为公开侦破会让未到案犯罪分子了解案件的情况,或者让犯罪分子的家属知道如何托人情干扰法律进程,还会使得案件的关键证人受到压力,因此各国对于在侦破过程中的案件都是需要保密的,中国也不例外,在案件的侦破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也只能是给嫌疑人咨询,对于案件的了解也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对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都是如此,对于公开报道当然要更加以限制了。案件未必关乎到国家安全,但是却可以关乎到国家利益,侦破重大案件维护社会治安,从小处讲是国家利益,从大处讲治安不稳定影响社会稳定也关乎国家的安全。

那么这个案件是一起个人犯罪,个人犯罪是否就影响到国家利益呢?实际上国家的整体利益就是由所有公民的个人共同利益组成的,我们看到西方国家不惜动用国家力量来保护个人的人权,难道这些个人利益就不是国家利益?本案当中涉及大量的个人阴私,如果个人阴私在国家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外泄,国家是否要赔偿?国家要承担责任的秘密外泄是否关系到国家利益?在这里我们还要认识到的就是这个案件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其也存在社会影响,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中国对于刑事犯罪,是以公诉为主而不是一些国家以当事人为主,以公诉为主的理论基础就是案件本身还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公诉案件是不能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的,不是取得受害人的认可就可以撤销案件的,这个“不可以”的背后就是这样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因此对于公诉的案件在中国的司法法理上都具有一定的国家利益的性质,所有的公诉案件在侦破阶段的案件信息都应当属于国家秘密!更进一步说,公安机关是国家强力、强制机器,国家强制机器的信息如果法定应当保密的,当然属于国家秘密。

我们再具体到案件,按照报道说此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浩2年前从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事先在西工某小区自行购买的地下室内挖地洞,先后将六名女青年骗至地下室关进洞内,强迫女青年进行网络色情表演。其间,李浩多次对女青年实施强奸并组织女青年外出卖淫,为其牟取钱财。其中两名女青年由于不听李浩的话,分别被杀害和折磨致死,并埋尸洞内。此案对于外出怎样卖淫的,在记者泄露了秘密以后,应当是相关卖淫场所的一些人已经逃跑,案件的判决我们没有看到对于这些场所的追诉情况,记者泄密对于案件是有实质影响的。

这个案件非常可能有同案犯,从公布的照片看,他的地道修建工程庞大,一个人几乎难以完成,这是否有共犯?而这么大的地下施工,没有很多土方移出来,是否是河南盗墓惯用的地下爆破搞出来的?爆破涉及爆炸物和危害公共安全,其共犯也是重罪,他多次组织网络表演和外出卖淫,案件还有很多人要刑事处罚的,比如相关网站和外出卖淫场所等,这些问题在案件侦破中被泄露,相关案犯知道他被抓而销毁证据和逃匿,会极大增加案件的难度。就如公众质疑案件是否有案中案一样,这样的提前曝光会让案中案的侦破出现极大困难。案件必须公审,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而这些相关罪犯逃匿以后,如果没有及时抓捕归案,案件是否结案?如果结案进入审判程序后罪犯被判处死刑是否需要及时执行死刑?要知道如果死刑被执行以后再抓住与他相关的犯罪分子,由于死无对证反而是难以处罚了,等于执行死刑替其他犯罪分子灭口了,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这个新闻在侦破的时候公布案件细节本身就是给案件侦破造成了巨大不良影响,应当处于侵犯了国家秘密。

严重的刑事案件不能完全公开,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对办案人员和破案所涉及人员的保护。对于这样可以判处死刑的重案,经常会有案犯家属和同伙对于办案人员和破案涉及人员进行威胁和报复,就算是人民警察以承担风险为己责,对于案件的证人等所涉及的人员也是应当保护的,虽然有些证人需要出庭作证,但审判时作证的只是证明犯罪内容的,对于引导公安人员抓捕,提供罪犯行踪等与破案有功的人员和证人,是不用上法庭公开的,他们也最容易被报复,这些信息都不应当公开,保守他们的信息秘密,当然是维护国家利益,这些信息当然也应当属于国家秘密!把他们的信息透露给记者,让他们曝光在媒体面前,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本身也是一种泄密行为。

责任编辑:魅影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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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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