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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树军:必须发现人民:共和国六十年来对人民的想象、界定与分类(3)

2012-11-16 16:13:22 作者: 欧树军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在任何现代政治场域中,过度关注、强调、放大人民的抽象形象都是不明智的,只有具体的人民才是正当性的真正源泉。

 

五、未尽的讨论:如何团结人民

从用阶级想象人民,到用身份想象人民,再到用需要想象人民,人民有了三种形象:主权意义上当家做主的人民,治理意义上作为客体的人民,责任意义上积极主动的人民。主权意义上的人民,是主体,他从来不会犯错,不会撒谎,不会信谣传谣,不会无理取闹,不会无病呻吟,他是德性的化身,是理想的楷模,他永远不会死亡,因为他根本没有肉体,他永远高高在上,可为尧舜可为师,国家与社会都对他顶礼膜拜。

治理意义上的人民,是客体,他可能做错事,说错话,听信流言蜚语,斤斤计较,没有主心骨,想法常常随风飘摇,意见往往瞬息万变,他需要引路人,需要舵手,需要启蒙者开启智慧,需要知识家启迪理性,需要激进者鼓噪行动,需要刀剑威慑,需要财富激励。

责任意义上的人民,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既抽象又具体,国家需要他,他也需要国家;他依赖国家的保护,国家依赖他的支持;他可以用一个符号来准确发现,又具备多种角色;他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他时而是多数,时而是少数;他有需要,也有要求;他的复杂催生着怀疑主义,他的简单又鼓励着盲目冒进;他值得信赖,可以依靠,可以团结,他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这就是我们对共和国六十多年来如何想象、界定、分类与发现人民的三种理想描述,事实上,这三种形象并不只存在于某个阶段,而是在不同时期同时并存,只是在某个时期以某种人民形象为主。对人民做出想象背后所依循的逻辑也是如此,革命的发展,建设的需要,需要与回应的互动,可能并存于不同的阶段,共同塑造着共和国对人民的想象。对于人民的想象,千人千面,进一步的界定与分类则更多是实践意义上的,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发现具体的人民。

在对人民的阶级想象中,并不是简单地划一条敌我边界,就能界定和区分人民与敌人,无论是敌人,还是人民,都不得不进行细分,发现人民与发现敌人同样复杂,同样需要对人民的经济社会想象和政治想象中所需要的时间、数量、范围、程度上各种区分标准和其他发现方式,对人民的阶级想象也就不仅仅是革命的发展,也是出于建设一个新国家的需要,尽管区分人民的革命态度维度在进入下一个阶段之际消亡了。

对人民的经济社会想象,尝试恢复人民除了阶级以外的多样性,无论是在职业上、经济上、社会上、利益上,这一目标可以说已经实现,人民的阶级形象看上去隐退了,人民的经济社会形象变得愈加清晰。革命的发展更多地转化为建设的需要,转化为大规模社会治理的具体控制技术,只是随着经济社会差异的扩大,阶级又以另一种形式回来了,不是疾风骤雨般的革命风暴,而是不同社会群体在心理上、在意见上细微而又强烈的拉锯战,大有重新找回阶级标准来区分敌我之势。

用需要想象的人民,则力图区分人民中不同群体的需要与要求。政府与人民之间形成需要与回应关系,更有可能导向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而这一点也体现在前两个阶段。尤其是,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是一个自主的、有能力的、中立的、有效的政府,这样才有可能区分人民的需要与要求,负责任的政府"应该首先解决那些完全成熟、情况完全明了、关系最大多数人的主要问题,而把那些情况尚不明了、尚有争执的少数人的问题推到以后去解决,以免被少数人的疑难问题牵制多数人的问题不能解决",更有可能平复上述重回阶级区分的冲动。因此,与前两种想象相比,通过需要想象人民,必然更需要发现具体的人民。

可以看出,人民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民的内涵与外延取决于对人民的想象,对人民的界定、分类,也非常依赖如何发现人民,人民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形象。但是,本文只是为进一步分析勾画了一个蓝图,我们还有更多疑问有待探索,人民的三种形象重塑了人民,再造了人民,人民的主体性得到彰显,然而,这些不同 的想象、界定、分类与发现,如何团结人民而不是分化人民?如何界定、把握与凝聚民意?在什么场域发现人民等同于发现人民的代表,在什么场域又必须发现具体的人民?回答所有这些问题,将会赋予人民更丰满的形象,也会为我们建构更广泛的民主、更公平的自由、更有力的国家增添些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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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树军,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讲师,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哲学博士,电邮:oushujun@ruc.edu.cn。

[2] “抽象的人民”与“具体的人民”,在美国政治史上的功能反差,参见李剑鸣,“人民的定义与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载《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被高高捧起,作为被治理者的人民被继续否定治理能力进而实质上否定人民行使统治权的可能性,参见Sheldon S. Wolin, "Fugitive Democracy," in Seyla Behabib, ed., 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Contest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 Political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3] 在西方政治与法律语境下,不仅是人民的抽象化:美国宪法起首句里的"We the People"将人民送上了神坛,政府以人民的名义构建,法律以人民的名义创制,统治以人民的名义开展,但美国为代表的现代共和制却时时刻刻警惕着具体的人民,参见John P. Mccormick, Contain the Wealthy and Patrol the Magistrates: Restoring Elite. Accountability to Popular Government,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100, No. 2 May 2006;更是人本身的抽象化:"从古罗马与自然、动物共处的人,到《法国民法典》生活在民族国家和家庭中的人,作为权利主体和自我表达的机器的现代法律中的"人",已经彻底摒弃了与世界的共存而被迫独自生存。人称为权利主体的过程,也就是自然成为物,物成为财产(权利客体)的过程。"参见赵晓力,"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

[4] 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九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3-11页。

[5] 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一九五零年六月十四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87-307页。

[6] 将新中国政治发展概括为从阶级政治到公民政治的转变,虽然彰显了法律意义上的抽象人民,参见景跃进,“从阶级政治到公民政治:城乡人口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意义”,载《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第6期。但这可能忽略了更为复杂的政治意义上需要具体发现的人民,参见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7] 参见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责任编辑:苏雪杉
来源: 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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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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