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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中国宪政模式:单一政党宪政国

2012-10-20 14:45:47 作者: 强世功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目前世界上的宪政体制,大体分为三种模式:其一是超国家宪政,其二是神权宪政模式,其三是“国家一政党”宪政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如何理解当下中国的宪政体制?当下中国是否存在着宪政?这些问题已成为中国学者在过去几十年来或明显或潜在的辩论话题,而这样的辩论同样具有西方思想的背景。

18世纪以来,现代国家开始用宪法组织起来时,宪政(constitutionalism)这个概念就用来表达用宪法组织国家且政治运作按照宪法规定进行的政治形态,而宪法作为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无疑反映这个国家最高的价值追求。二战以来,基于自由主义与法西斯主义及随后冷战以来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等不同价值之间的意识形态对立,自由主义为了战胜其他价值,开始强调宪法所体现的价值要素,导致“宪政”概念逐步脱离“宪法”概念,变成某种价值的体现。若从价值角度来讨论宪政,至少有五种宪政形态:传统国家主义宪政(traditional nationalist constitutionalism)、超国家宪政(transnational constitutionalism)、自然法宪政(natural law constitutionalism)、神权宪政(the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和理性主义宪政(rationalist constitutionalism)。

在众多的宪政价值中,自由主义宪政所体现的价值随着二战和冷战的胜利而获得了某种普遍性,由此成为评判其他宪政体制的理想标准。不仅自由、人权成为宪政的核心价值,而且有限政府、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违宪审查之类的制度安排,甚至民主选举、多党轮流执政之类的政治制度都成为理想宪政的标准。按照这个宪政标准,体现其他价值的宪政可能就不是宪政,甚至乃是反宪政(anti-constitutionalism)。于是,“宪政”概念就逐渐变成了操控意识形态正当性话语的手段。而在冷战意识形态的背景下,西方学术界在否定苏联的宪政体制的同时,也将中国宪政制度置于苏联社会主义宪政体系的背景之下,认为中国宪法与苏联宪法一样属于专制政体或极权政体的一部分。由此,20世纪基于苏联极权主义传统对中国的批判,与19世纪以来基于东方专制主义传统对中国的批判一脉相传,构成了西方中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从漫长的历史来看,否定新中国以来的宪政制度不过是现代西方在其现代性思想形成过程中“罢黜百家”,否定其内部的共产主义体系和其外部的中国文明传统以及伊斯兰文明传统,从而“独尊”基督教一自由主义传统的意识形态建构的一部分。这场从17世纪开始的漫长历史努力,直至后冷战时期美国主导的西方世界的“大一统”格局的形成,标志着西方正统意识形态建构的完成。所谓“历史的终结”,就是在这种“大一统”背景下宣布所有精神层面的价值努力以及相关的制度创新已经终结。西方自由宪政代表了人类未来唯一的价值规范,由此构成所谓规范宪法学的基础。

在这种背景下,后冷战西方世界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将中国文明和伊斯兰文明“化到”美国主导的“大一统”格局中,这构成了美国在后冷战时期提出的“全球化”意识形态的主旨。西方学术界总结了美国取得冷战胜利的成功经验,即动员苏联和东欧的“社会力量”来反对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由此,“国家与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就成为后冷战以来西方学术界主导性的理论范式,“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成为对抗、瓦解“国家”的理论工具。自由、人权、公共领域、市民社会、公民运动、法治、宪政和民主等都是在这种意识形态背景下的理论关键词。这些概念与“软实力”、“和平演变”、“颜色革命”和“新战争”等概念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后冷战时期以来的文化思想景观。

然而,西方学术界倡导以“社会”对抗“国家”,却没有料到全球化背景下本·拉登这样的社会力量以最极端的方式来对抗全球化国家机器。9·11事件影响了西方学术走向,西方的问题不在于市民社会如何对抗国家的问题,而是在一个世俗化的时代如何认真对待宗教的问题,全球范围内的宗教复兴运动开始被关注。“国家与社会”范式很快淡出了西方学术界。“文明冲突论”差不多取代了“历史终结论”,西方学术界以更深远的历史眼光看待中国文明和伊斯兰文明,甚至西方文明本身,严肃的政治哲学思想重新获得更广泛的认同。

与此同时,中国并没有随着东欧和苏联崩溃,反而伴随着市场改革、全球化而强劲崛起。这也迫使西方学术界开始重新认真对待中国,“中国模式”的讨论也在西方学术界孕育而生。其中,对中国宪政体制的讨论也不再把中国归入苏联共产主义传统中加以讨论,反而关注中国独特的宪政体制。一方面,中国古代思想不再是中国实现宪政的障碍,反而成为中国形成独特宪政传统的有利资源;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统治不再是专制主义或极权主义的象征,反而成为“国家一政党”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以至于“重新把中国共产党带回来”成为西方学术界研究中国问题的理论倾向。甚至连提出“历史终结”的福山也加入到对中国模式的讨论中,并把中国政治体制视为对人类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秩序。

无论是讨论中国模式,还是讨论当代中国政治秩序,独特之处首先就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美国学者巴克尔(Larry Catd Backer)看来,中国共产党构成了中国宪政制度的核心,中国由此形成不同于西方自由宪政模式的“‘国家一政党’宪政模式”,即“单一政党宪政国”(asingle party constitutionalist state)。巴克尔出生于古巴,后来移居美国,目前是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教授,同时担任华盛顿和平与伦理联盟(Coalition for Peace & Ethics, Wash-ington, D. C.)的主任。尽管巴克尔教授在法学院讲授宪法、公司法、欧盟法和比较法等传统法律课程,但他自己的研究并不是循规蹈矩的学科专业研究,而是围绕自己的学术兴趣进行跨学科研究。他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人类是通过怎样的机制和权力关系组织起来的,这种将人类组织起来的机制就是他所关心的“法”。由此,不仅美国联邦宪法是法,《圣经》、微软公司的章程是法,而且结婚宣誓、入会的仪式也属于法。也许正是这种社会科学的理论立场,使得他在研究权力与法律之间的秩序安排中,特别关注权力/法律的运行过程,包括规则制定、执行和解释的机制,也特别关注权力/法律中所体现的道德伦理观念。也许是受到了这种保持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研究立场的影响,他参与组织的华盛顿和平和伦理联盟也是一个试图保持意识形态中立、不受党派意见影响的独立研究机构。

巴克尔教授并非汉学家,也不是中国问题专家,他对中国的政治社会生活和中国文化并不熟悉,相关的文献掌握也不全面,以至于他对中国当代宪政体制的研究总体上显得有些简单。但是,巴克尔对中国宪法的关注基于他对人类组织中权力/法律机制的兴趣,由此能够将中国宪政、美国宪政和伊朗宪政放在一起比较其运行机制和价值的不同。这种非意识形态化和非党派化的学术眼光,使得他能够有效地避开西方中心主义背景下对中国宪政和法治的流行看法,提出一些富有创见性的洞见。

在他看来,目前全球具有三种宪政模式,其一就是二战之后美国主导下建立的“超国家宪政”(transnational constitutionalism)。这种“超国家宪政”首先表现在二战后德国和日本的宪法重建。按照美国主导的国际社会所共同认可的自由、人权价值以及自由宪政的模式来建构的德国宪法与日本宪法,其核心就在于用国际人权规范来约束国家主权,使国家主权服从于自由宪政体制所建构的国际法律秩序。其次表现在东欧和苏联同样按照自由宪政模式加以重建。其二就是以伊朗1979年宪法为代表的“神权宪政”(theological constitutionalism)。这种宪法模式确立了西方式的国家机器,甚至建立人权保护、权力制衡等宪政制度,但其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最根本的、最高的实质性价值规范并非自由和人权之类的世俗价值,而是伊斯兰教确立的价值规范。尤其是美国在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之后制定的阿富汗宪法和伊拉克宪法,完全不同于二战后的德国宪法和日本宪法。尽管它们在形式上具备了“超国家宪政”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质内容上都采取了伊朗的“神权宪政模式”,两部宪法中毫无例外地将伊斯兰教确立为国家最高的价值规范,使得国际人权规范在这两个国家必须服从伊斯兰的宗教规范。其三就是中国的“国家一政党”宪政体制。这种宪政体制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巴克尔将这种马克思主义的政体归入“理性主义宪政”。不过,在巴克尔的具体论述中,中国宪政模式一方面与伊朗的神权宪政模式有相似的地方,即中国共产党代表最高的社会规范价值超越于宪法之上;另一方面又类似于“超国家的宪政”模式,因为中国共产党承担的价值规范权威的基础在于“学说/教义”(doctrine),而这些学说本身是普遍的、超国家的。不过,他最终认为中国宪政类似于美国宪政,属于古老的国家主义宪政,主张国家主权至上,超越于国际法律规范之上。由此,在他看来,宪政的未来究竟采取国家主义宪政,还是世俗的超国家宪政,还是宗教的超国家宪政模式,依然处在不确定的变化之中。

本文不准备全面评述巴克尔对宪政的独特看法,也不打算讨论中国宪政体制究竟属于哪一种宪政模式,而是初步介绍巴克尔教授关于中国宪政模式的论述,以期引发对中国宪政模式的讨论,深化对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

责任编辑:苏雪杉
来源: 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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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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