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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比”开始退出历史舞台

2012-09-18 16:01:58 作者: 巴曙松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2008年,曾经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过《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路径研究》,责任编辑也是王永长先生,编辑过程十分严谨,装帧大方典雅,这也是促成我们再度合作的原因之一,附件链接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路径研究》的链接: 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499619

 

存贷比的引入有特定历史条件

《21世纪》:为什么我国会制定银行存贷比上限?银行存贷比上限是如何起到监管作用的?

巴曙松:存贷比监管指标的引入有着特定的经济环境条件。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1995年引入存贷比,是与当时特定的经济调控目标和银行管理水平相适应的。75%存贷比限制是《商业银行法》(1995年颁布)规定实施的,当时的政策偏好之一是通过存贷比等指标配合当时的双紧缩政策,进而抑制通胀。在全面实施存贷比指标约束之前的1994年,中国的CPI一度高达24.1%,创改革开放以来最高的通货膨胀水平;同时,当时中国银行业还未全面实施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银行资产扩张在当时的条件下实际上难以受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有效约束,当时采取存贷比进行限制是必要的。

在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时,商业银行吸收资金的主要渠道是存款,存贷比确实可以作为衡量流动性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除存贷款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和运用规模逐步扩大,存贷比与流动性的相关性会越来越低。

黄金老:存贷比上限监管起两个作用,一是通过控制贷款,调控货币供应量,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二是通过控制贷款,保证商业银行流动性,发挥微观银行监管作用。

宏观调控作用发挥得好不好,要看贷款余额与货币供应量的对应关系。1978-1992年,人民币贷款余额与M2之比都在100%以上,此后逐渐下降,2005-2011年稳定在65%左右。这表明,人民币贷款已由货币供应量的绝对生成渠道,降为最主要生成渠道,再降为主要渠道。不过,央行在2007年和2009年至今恢复了贷款限额控制,直接对贷款规模进行数量管制,比存贷比上限监管作用直接得多。同样的作用机制,理论上看,有威力更大的贷款限额控制就可以了。只是各银行的存款吸取能力不等,有些银行有“额度”而无“存款”,受制于存贷比上限监管,也放不了贷款。实践中,贷款限额控制和存贷比上限监管采取孰低原则,发挥更严的紧缩作用。

存贷比上限监管保证流动性的微观监管作用,源于企业财务分析上的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理念。实行存贷比上限监管,防止单一商业银行超量放贷,少放中长期贷款,多摆布央票、国债、在央行存款、库存现金等流动性高的资产,或者促使商业银行多吸收存款,特别是稳定的核心存款。不过,由于分子、分母都在变动,存贷比高低与一家银行的流动性弱强不呈一种稳定的对应关系。也因此,巴塞尔协议III引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两个新指标来监管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过我预测,这两个新指标应用前景也不乐观,且不说银行和监管部门执行起来十分费力(高度依赖于IT),主要问题在于它仍是一个跨越银行资产和负债两方的比率,此动彼也动。对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三个衡量企业流动性的指标,企业会计界孜孜研究百余年,都没有求出一个清晰的指标值,原因在此。现在企业财务会计分析中,一般多采用一定时间内应付短期负债比例和可动用现金量来衡量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稳健程度。我相信,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也只能朝这个方向走,一个指标只能针对资产负债表一方,比如,负债中的核心存款占比,资产中的现金资产占比。中国银行业的资金来源90%以上都是存款,负债的稳定性强。这两年特别受推崇的美国富国银行,其存款占资金来源的比例也就75%左右。单一银行的流动性危机,以及系统性的银行流动性危机,仰赖央行“最后贷款人”作用的支撑。中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多年来都在10%以上,冻结在中央银行的资金多。古往今来,商业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很少是因为贷款发放过量所致,多是因为金融市场投资瞬间巨亏来不及补充资金来源。

责任编辑:godstear4u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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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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