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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晋京:查“外国代理人”,美国很严

2012-08-30 08:00:00 作者: 贾晋京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可见,“外国势力”尽管可以在美国进行合法活动,可以进行政治和文化宣传,但是要做到向美国司法当局详细汇报,还要在公开活动时主动表明自己的外国代理人身份。这样的要求下,“渗透”活动的目的能够达到吗?

美国大选如火如荼,奥巴马与罗姆尼双方都募集了大笔竞选资金。近日数据显示,奥巴马团队竞选资金余额为1.27亿美元,而罗姆尼的竞选资金余额则达1.86亿美元。这些按亿美元计算的金钱来自政治捐款,众所周知,这些钱可不是白捐的,是可以“游说”候选人承诺当选后制定某些政策的,在美国游说属于合法的政治行为。

那么,外国势力可以通过政治捐款影响美国政策制定吗?答案是否定的。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对此有严格规定,总统候选人以及联邦、州和地方各类选举的候选人都不得接受非美国公民的捐款,以防外国政治势力介入。

既然政治捐款“此路不通”,外国势力可以通过别的方式进行“渗透”吗?比如通过宣传、资助研究项目等方式。如果只用两个字来回答的话,答案是:可以!这样的美国看起来很宽容很开放,但如果要完整地表达的话,那就得说:虽然可以,但是想达到渗透效果,几乎不可能!

这是为什么呢?这就要从美国的法律规定中找答案。美国存在多部法律对于外国势力在美国的活动进行严格限制,在这些法律的限制下,外国势力几乎“寸步难行”。

美国监管外国势力在美活动的最主要法律是《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我们可通过这部法律的规定看看“外国势力”要怎么做才能不违反美国法律。

《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制定于1938年,当时的理由是严控“纳粹宣传”,至今依然有效。《外国代理人登记法》的调整范围是“外国势力”在美国的“具有政治影响能力或准政治影响能力”的活动。

什么叫做“外国势力”呢?《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最初明确规定,外国势力并不限于受到外国委托的个人或组织,但也并没有规定明确范围。直到1966年该法案做了修改,才明确“外国势力”指受到外国直接或者间接委托在美国从事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对于外国势力在美国的活动,《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要求,所有“在外国控制下”的个人或组织,哪怕只是受到“间接控制”,都必须在美国司法部进行登记,并定期披露所有的在美活动和财务状况。这些个人和组织不仅包括直接受外国雇佣或按外国要求进行活动的,还包括“间接”为外国服务的公共关系顾问、信息服务业顾问等。

“外国代理人”每两个月都必须填写严格的财务报表,内容包括从外国获得的资金及高价物品的数量、用途。此外还要就任何与“政治活动”有关的行动做详细报告。至于什么是“政治活动”,在美国司法判例中就宽泛得超出常人想象。对于任何由“外国代理人”制作或资助的宣传品,含研究报告甚至广告等,都必须明确标注“受到外国资助”。

2001年《爱国者法案》出台后,《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被以更加广泛的方式利用。根据《爱国者法案》授予美国政府的主动审查权力,美国政府对于所有的外国非商业机构进行了比照《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要求的审查,以排查“恐怖分子嫌疑人”。

可见,“外国势力”尽管可以在美国进行合法活动,可以进行政治和文化宣传,但是要做到向美国司法当局详细汇报,还要在公开活动时主动表明自己的外国代理人身份。这样的要求下,“渗透”活动的目的能够达到吗?▲(作者是北京集成创新经济咨询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杨晶晶
来源: 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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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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