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的区域公平和整体公平
有微博网友称“月薪超过当地 一平方米 房价平均数的,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微博上引发了热议,调查显示,37.7%的人认为这个说法很有道理,现在大城市中房价飙升,已经远远超过中 小城市,生活压力很大;25.3%的人认为这种说法操作难度太大,并不现实;24.1%的人认为这种说法尽管不现实,但是值得借鉴,能够体现出一种因地制宜的理念;仅有13.0%的人从税收制度 作用的发挥和国家的发展方面考虑这种说法不值得提倡。
我国的个税曾有一段因地制宜的历史,“操作难度大”、“说法不现实”等等都与实际不符,它实际上很容易操作,就是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不同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最直观的是房价)水平, 有针对性地制定各地起征点。只不过,这种操作的公平性如何,还需要我们重新考量。
表面上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既有分布在中西部低物价地区的干部,也有在东部高物价地区的普通职工,如果简单只提高个税起征点,而不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物价水平设立差异化起 征点,可能导致区域间的不公平。因此个税起征点应该灵活。否则,它有可能对高房价高物价地区的个税征缴对象不公平。
但是,如果我们过多的纠结于个税的“区域公平”,根据各地的物价和收入水平制定起征点,那就有可能形成整体上的不公平:收入低和物价低的地方起征点低,收入和物价水平高的地方起 征点也高,会不会形成新的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呢?答案也是肯定的。尤其是当我们用动态的、流动和迁徙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时,更是如此。假定A先生在房价、收入都很 高的北京工作,拿着高薪,却只回到故乡买房,同时享受着北京比一般地区高得多的个税起征点,那么,相比 于A 先生在故乡就业、在故乡买房的人来说,这样的“区域差别”是不是会越来 越大呢?答案是肯定的。
因此,不论从税制统一还是从整体公平的角度看,个税起征点还是全国统一为好。本着宁可少收不可多收的“藏富于民”原则,可以根据一线城市较高的收入和物价负担水平,确定一个比较 高的起征点;同时,根据物价上涨和货币投放水平,规定起征点每隔一定年度上调一次。